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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 产 、 个 人 自 愿 安 排 及 强 制 清 盘

破 产 管 理 署 负 责 管 理 个 别 被 法 院 判 定 破 产 人 士 的 财 产 , 被 法 院 颁 令 强 制 清 盘 的 公 司 的 资 产 , 则 由 私 营 清 盘 从 业 员 管 理 。

假 如 法 院 向 个 别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发 出 破 产 令 , 或 对 公 司 发 出 清 盘 令 ,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或 其 根 据 外 判 计 划 委 任 的 清 盘 从 业 员 , 便 会 成 为 该 个 别 债 务 人 的 接 管 人 , 或 该 清 盘 公 司 的 临 时 清 盘 人 。 如 果 接 管 的 财 产 不 超 过 20 万 元 ,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或 其 委 任 的 清 盘 从 业 员 一 般 会 藉 简 易 程 序 令 获 委 任 为 受 托 人 或 清 盘 人 。 至 于 其 他 个 案 , 破 产 案 的 债 权 人 或 强 制 清 盘 案 的 债 权 人 和 分 担 人 会 召 开 会 议 , 决 定 应 否 委 任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 其 委 任 的 清 盘 从 业 员 或 私 营 机 构 的 其 他 合 适 人 士 为 受 托 人 或 清 盘 人 。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或 其 委 任 的 清 盘 从 业 员 作 为 受 托 人 或 清 盘 人 , 负 责 调 查 破 产 人 或 清 盘 公 司 的 状 况 , 把 资 产 变 现 , 并 把 债 款 发 还 给 债 权 人 。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也 就 违 反 《 破 产 条 例 》 和 《 公 司 条 例 》 的 若 干 事 项 进 行 检 控 , 申 请 取 消 不 适 合 作 为 公 司 董 事 人 士 的 资 格 , 监 督 外 间 清 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工 作 , 以 及 监 管 强 制 和 自 动 清 盘 案 中 由 清 盘 人 保 存 的 款 项 。

二 零 零 三 年 , 法 院 共 发 出 24 922 项 破 产 令 、 2 743 项 有 关 个 人 自 愿 安 排 的 临 时 命 令 , 以 及 1 248 项 清 盘 令 。 年 内 , 经 由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变 现 的 资 产 达 1.364 亿 元 , 在 1 690 宗 破 产 或 清 盘 个 案 中 债 权 人 获 发 还 债 款 1.159 亿 元 。 根 据 循 简 易 程 序 办 理 的 清 盘 个 案 外 判 计 划 , 该 署 外 判 了 1 207 宗 个 案 。

《 公 司 ( 企 业 拯 救 ) 条 例 草 案 》 于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提 交 立 法 会 , 目 的 是 为 有 财 政 困 难 的 公 司 引 入 法 定 的 企 业 拯 救 程 序 。 立 法 会 已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审 议 该 条 例 草 案 。 基 于 法 案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意 见 , 政 府 已 再 次 征 询 有 关 人 士 的 意 见 , 现 正 考 虑 条 例 草 案 中 某 些 条 文 可 作 出 修 订 的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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