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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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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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证 件

旅 行 证 件

入 境 事 务 处 严 密 监 管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的 签 发 事 宜 。 根 据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条 例 》 , 只 有 属 中 国 公 民 并 持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的 香 港 居 民 , 才 有 资 格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具 有 先 进 的 防 伪 设 计 。

申 请 书 可 亲 身 或 用 邮 递 方 式 递 交 。 海 外 的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当 地 就 近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 把 申 请 书 交 予 入 境 事 务 处 。 特 区 护 照 全 部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集 中 在 香 港 制 备 , 在 香 港 或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领 取 。 年 内 ,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到 496 736 份 申 请 书 , 当 中 包 括 4 419 份 海 外 申 请 书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上 诉 委 员 会 负 责 处 理 因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遭 拒 绝 而 提 出 的 上 诉 。 年 内 , 委 员 会 接 获 14 宗 ( 八 宗 海 外 及 六 宗 本 地 ) 上 诉 个 案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与 其 他 国 家 一 样 , 致 力 提 升 旅 行 证 件 的 防 伪 水 平 。 当 局 将 会 依 循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所 建 议 的 规 格 ,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五 日 推 出 香 港 特 区 电 子 护 照 。

年 内 , 入 境 事 务 处 继 续 游 说 更 多 国 家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 同 意 的 国 家 包 括 突 尼 斯 。 截 至 年 底 ,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或 入 境 时 发 给 签 证 待 遇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已 达 135 个 。

入 境 事 务 处 又 负 责 签 发 签 证 身 分 书 和 回 港 证 等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 签 证 身 分 书 是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 有 效 期 为 七 年 , 不 符 合 资 格 领 取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而 又 无 法 领 取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或 旅 行 证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 均 可 申 领 。 回 港 证 是 香 港 居 民 往 来 内 地 和 澳 门 特 区 的 旅 行 证 件 。 年 内 ,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了 58 296 本 签 证 身 分 书 及 109 346 本 回 港 证 。

身 分 证

入 境 事 务 处 也 负 责 签 发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证 。 身 分 证 有 两 类 : 发 给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 以 及 发 给 没 有 居 留 权 人 士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

除 了 必 须 领 取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人 士 外 , 其 他 声 称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的 人 士 , 必 须 申 请 核 实 资 格 , 方 可 领 取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 年 内 ,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到 63 729 份 申 请 书 , 其 中 51 769 份 获 得 批 准 。

智 能 身 分 证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开 始 , 入 境 事 务 处 为 香 港 居 民 签 发 新 一 代 身 分 证 。 新 智 能 身 分 证 采 用 最 先 进 的 科 技 制 成 , 因 此 更 安 全 稳 妥 , 难 以 伪 造 。 持 证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 以 激 光 技 术 刻 蚀 于 身 分 证 的 卡 面 上 , 而 持 证 人 的 一 对 拇 指 指 纹 模 板 及 相 片 , 则 经 先 进 的 加 密 技 术 处 理 后 , 储 存 于 身 分 证 的 晶 片 内 。 签 发 智 能 身 分 证 , 可 使 入 境 事 务 处 能 借 助 指 纹 鉴 证 技 术 , 迅 速 核 实 持 证 人 的 身 分 , 并 可 让 持 证 人 享 用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旅 客 e - 道 ) 和 车 辆 司 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车 辆 司 机 e - 道 ) 的 便 捷 服 务 。

入 境 事 务 处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起 分 阶 段 在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装 设 旅 客 e - 道 , 让 11 岁 或 以 上 持 有 智 能 身 分 证 的 合 资 格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自 助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 此 外 , 车 辆 司 机 e - 道 亦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起 分 阶 段 在 各 车 辆 管 制 站 装 设 , 以 方 便 符 合 资 格 并 持 有 智 能 身 分 证 的 跨 境 司 机 自 助 过 关 。

全 港 市 民 换 领 智 能 身 分 证 计 划 进 展 良 好 。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了 4 859 673 张 智 能 身 分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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