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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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16:
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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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取 通 讯 及
监 察 事 务 专 员

《 截 取 通 讯 及 监 察 条 例 》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生 效 。 该 条 例 就 授 权 和 规 管 执 法 机 关 为 防 止 或 侦 查 罪 案 和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的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截 取 通 讯 及 秘 密 监 察 , 订 立 新 的 法 定 机 制 ; 并 且 订 明 须 委 任 截 取 通 讯 及 监 察 事 务 专 员 , 作 为 独 立 的 监 察 当 局 。 行 政 长 官 按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的 建 议 , 委 任 上 诉 法 庭 法 官 胡 国 兴 为 截 取 通 讯 及 监 察 事 务 专 员 , 任 期 三 年 。 专 员 由 秘 书 处 协 助 履 行 其 条 例 下 的 职 能 。

专 员 的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 就 执 法 机 关 及 其 人 员 遵 守 条 例 下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及 检 讨 ; 就 怀 疑 自 己 是 执 法 机 关 进 行 截 取 通 讯 或 秘 密 监 察 的 目 标 人 物 的 人 士 所 提 出 的 申 请 , 进 行 审 查 ; 如 发 现 在 没 有 订 明 授 权 的 授 权 下 进 行 截 取 通 讯 或 秘 密 监 察 的 情 况 , 向 受 影 响 人 士 发 出 通 知 ; 以 及 就 根 据 条 例 发 出 的 实 务 守 则 向 保 安 局 局 长 提 出 建 议 , 并 向 执 法 机 关 首 长 提 出 建 议 , 以 更 佳 地 贯 彻 条 例 的 宗 旨 和 履 行 实 务 守 则 。

专 员 须 向 行 政 长 官 提 交 周 年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统 计 资 料 和 专 员 对 该 报 告 期 间 执 法 机 关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的 整 体 情 况 的 评 估 。 报 告 将 会 提 交 立 法 会 省 览 。 第 一 份 向 行 政 长 官 提 交 的 周 年 报 告 , 所 涵 盖 的 期 间 由 条 例 生 效 日 期 起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根 据 条 例 订 明 的 时 间 , 在 有 关 报 告 期 间 届 满 后 的 六 个 月 内 , 报 告 将 会 提 交 行 政 长 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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