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旅 遊 和 旅 遊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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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旅 客 的 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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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港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提 供 外 遊 服 務 和 為 訪 港 旅 客 提 供 到 港 旅 遊 服 務 均 受 《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規 管。該 條 例 旨 在 盡 量 減 少 詐 騙 事 件 發 生,減 輕 旅 客 因 外 遊 旅 行 代 理 商 不 履 行 責 任 而 蒙 受 的 損 失,並 提 高 到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服 務 水 平,以 保 障 訪 港 旅 客 的 利 益。現 行 的 規 管 架 構,由 政 府 的 發 牌 制 度 和 業 界 自 我 規 管 機 制 兩 個 部 分 組 成。

發 牌 職 能 由 根 據 《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委 任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執 行。條 例 規 定,所 有 提 供 外 遊 或 到 港 旅 遊 服 務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必 須 領 有 經 營 牌 照。這 項 發 牌 規 定 是 保 障 旅 遊 人 士 和 訪 港 旅 客 免 因 旅 行 代 理 商 倒 閉 或 以 不 良 手 法 經 營 而 蒙 受 損 失 的 第 一 道 防 線。假 如 旅 行 代 理 商 涉 嫌 以 有 損 公 眾 利 益 的 手 法 經 營 業 務,所 持 牌 照 可 被 暫 時 吊 銷 甚 至 撤 銷。截 至 年 底,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共 有 1 403 家。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是 旅 遊 業 界 成 立 的 自 我 規 管 組 織,也 是 《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指 明 的 認 可 機 構。條 例 規 定,旅 行 代 理 商 必 須 是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會 員,才 可 獲 發 並 持 有 牌 照。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制 定 並 執 行 業 務 守 則,不 時 發 出 規 管 營 運 的 指 引,還 負 責 處 理 市 民 對 會 員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投 訴。會 員 如 違 反 議 會 的 規 則,會 遭 受 紀 律 處 分。

《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規 定 設 立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假 如 持 牌 外 遊 旅 行 代 理 商 不 履 行 責 任,基 金 可 為 參 加 外 遊 旅 行 團 的 人 士,提 供 最 高 相 當 於 所 付 團 費 九 成 的 特 惠 賠 償。該 基 金 的 收 入 來 自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按 外 遊 旅 行 團 團 費 所 繳 付 的 徵 費、投 資 收 益 和 銀 行 利 息。年 底 時,基 金 的 結 餘 約 為 3.96 億 元。年 內,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並 無 收 到 旅 行 代 理 商 停 業 而 沒 有 履 行 責 任 的 報 告。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又 為 參 加 香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舉 辦 或 安 排 的 外 遊 活 動 時 遭 逢 意 外 傷 亡 的 人 士,提 供 緊 急 經 濟 援 助。年 內,共 接 獲 十 宗 香 港 境 外 旅 行 團 意 外 的 報 告,有 六 人 死 亡、124 人 受 傷;但 有 關 個 案 涉 及 的 人 士,沒 有 根 據 該 計 劃 申 請 援 助 金。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起,當 局 把 到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納 入 發 牌 制 度 之 內。為 配 合 這 項 措 施,旅 遊 業 界 現 已 設 立 一 套 培 訓 及 核 證 制 度,確 保 在 職 導 遊 的 服 務 質 素 良 好。該 制 度 規 定 在 職 導 遊 必 須 先 修 讀 特 定 的 訓 練 課 程,考 試 及 格 和 取 得 導 遊 證 後,才 可 從 事 導 遊 工 作。由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開 始,所 有 由 旅 行 代 理 商 指 派 接 待 到 港 旅 客 的 導 遊,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導 遊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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