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 衞 生
香 港 2004
衞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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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规 管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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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口 衞 生

衞 生 署 的 港 口 衞 生 处 根 据 《 检 疫 及 防 疫 条 例 》 及 《 国 际 衞 生 规 例 》 执 行 管 制 措 施,防 止 疫 症 及 其 他 严 重 传 染 病 经 海 陆 空 传 入 本 港。年 内,本 港 并 没 有 鼠 疫 或 黄 热 病 的 报 告。

因 应 年 内 严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统 综 合 症 在 其 他 地 区 的 零 星 爆 发,港 口 衞 生 处 在 各 口 岸 持 续 执 行 防 疫 措 施。所 有 访 港 或 离 港 旅 客 均 须 作 健 康 申 报 和 接 受 体 温 检 测。由 于 全 球 受 综 合 症 威 胁 的 风 险 已 经 缓 和,该 处 自 七 月 起 调 整 口 岸 防 疫 措 施,只 维 持 为 入 境 旅 客 检 测 体 温。尽 管 如 此,各 口 岸 均 提 高 警 觉,慎 防 严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统 综 合 症 重 临 或 人 类 禽 流 感 冒 起 的 威 胁。二 零 零 四 年 内,超 过 5 200 万 名 旅 客 曾 作 健 康 申 报,并 有 超 过 1.13 亿 名 旅 客 曾 接 受 体 温 检 测,以 预 防 和 控 制 严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统 综 合 症 于 国 际 间 蔓 延。

放 射 衞 生

衞 生 署 放 射 衞 生 部 是 政 府 的 放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顾 问,就 放 射 场 对 人 体 健 康 的 影 响、核 事 故,以 及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放 射 性 废 料 的 管 理 等 范 畴,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见,以 保 障 公 众 健 康。该 部 也 是 辐 射 管 理 局 的 执 行 机 关。辐 射 管 理 局 是 根 据 《 辐 射 条 例 》 成 立 的 法 定 机 构,负 责 管 制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辐 照 仪 器 的 进 口、出 口、管 有 和 使 用。放 射 衞 生 部 通 过 发 牌 管 制 和 巡 查 存 有 放 射 性 物 质 或 辐 照 仪 器 的 场 所,确 保 公 众 健 康 免 受 电 离 辐 射 影 响。此 外,该 部 也 为 职 业 上 受 辐 照 影 响 的 人 士 提 供 辐 射 监 测 服 务,并 就 环 境 辐 射 和 职 业 防 护 辐 射 水 平 的 辐 射 剂 量 计 量,设 定 本 港 的 计 量 标 准 和 提 供 有 关 的 剂 量 计 量 校 准 服 务。

二 零 零 四 年,放 射 衞 生 部 审 批 了 9 111 个 牌 照 和 许 可 证,并 为 8 280 名 在 职 业 上 受 辐 照 影 响 的 人 士 提 供 辐 射 监 测 服 务。这 些 人 士 的 平 均 辐 照 量 为 0.08 毫 希 沃 特 (mSv),低 于 20 毫 希 沃 特 的 法 定 辐 照 年 剂 量 限 值。

中 医 药

香 港 中 医 药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订 和 推 行 规 管 中 医 药 的 措 施。

有 关 中 医 注 册 的 附 属 法 例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制 定。香 港 中 医 药 管 理 委 员 会 分 别 于 八 月 及 九 至 十 月,举 办 了 二 零 零 四 年 中 医 执 业 资 格 试 第 一 及 第 二 部 分 考 试。截 至 年 底,向 香 港 中 医 药 管 理 委 员 会 注 册 的 中 医 有 4 986 名,表 列 中 医 则 有 3 013 名。

立 法 会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通 过 规 管 中 药 的 附 属 法 例。当 局 分 别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及 十 二 月 起,开 始 接 受 中 药 商 牌 照 和 中 成 药 注 册 的 申 请;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分 别 收 到 7 724 及 16 074 宗 申 请。

西 药

香 港 的 西 药 受 《 药 剂 业 及 毒 药 条 例 》 规 管。衞 生 署 按 药 剂 业 及 毒 药 管 理 局 的 权 限,为 西 药 注 册 和 审 批 其 销 售 申 请,向 药 物 制 造 商、进 口 商、批 发 商 及 零 售 商 签 发 牌 照,并 与 警 方 合 力 打 击 受 管 制 药 物 的 非 法 销 售 活 动。该 署 亦 执 行 与 毒 药、抗 生 素 及 危 险 药 物 有 关 的 法 例 管 制。

年 内,获 批 的 药 剂 制 品 注 册 申 请 共 有 3 903 宗。截 至 年 底,在 香 港 注 册 的 药 剂 制 品 共 有 20 084 项。

医 护 专 业 人 员

根 据 现 行 法 例,共 有 12 类 医 护 专 业 人 员 须 向 有 关 的 管 理 局 或 委 员 会 注 册,才 可 在 香 港 执 业。截 至 十 二 月,共 有 11 242 名 医 生、1 896 名 牙 医、4 986 名 中 医、44 402 名 护 士 ( 包 括 注 册 及 登 记 护 士 )、4 866 名 助 产 士、1 517 名 药 剂 师、74 名 脊 医、1 858 名 物 理 治 疗 师、1 130 名 职 业 治 疗 师、2 534 名 医 务 化 验 师、1 922 名 视 光 师 及 1 568 名 放 射 技 师 已 向 本 身 所 属 的 管 理 局 或 委 员 会 注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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