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劳工


 入境事务处负责管制外地劳工入境事宜。外籍
人士如具备本港缺乏而又需要的特别技能、知识或
经验,又或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可获准
来港工作或投资。

    入境事务处灵活施行这方面的政策。当局欢迎
真正的商人和企业家带同资金并发挥其专业技能来
港开业。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士、技术人员、行政人
员和管理人员,只须办理最基本的入境手续,便可
获准来港 。年内,逾 50个国家共16 561名专业人
士,以及具备技术知识、行政或管理技能的人士,
获准来港就业。

    政府的输入劳工政策遵循下列两项主要原则:
    (1) 如就业市场有职位空缺,雇主必须优先雇
        用本地工人;
    (2) 雇主如确实无法在本地聘请到合适的工人
        填补职位空缺,应获准输入外地劳工。

    政府目前推行两项输入劳工计划,分别是补充
劳工计划和为新机场及有关工程而设的特别输入劳
工计划。

    补充劳工计划 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开始推
行。按照这项计划,当局会个别考虑每宗申请。为
确保本地工人可优先获聘,雇主提出的输入劳工申
请,须先符合 3项条件,才会提交教育统筹局局长
批核。这些条件是:在报章刊登招聘广告;由劳工
处安排为期两个月的就业选配 (在可能的情况下,
包括为工人提供特别设计的再培训课程 );以及经
由劳工顾问委员会审核。年内,政府共批出 2 893
个签证。自这项计划开始推行,至一九九七年十二
月底为止,政府合共批出 3 174份签证申请。政府
现正检讨这项计划。

    政府在一九九零年五月推行新机场及有关工程
特别输入劳工计划,以协助本港如期完成新机场和
各项有关工程。这项计划并设有17 000名输入劳工
的配额上限。所有获批新机场及有关工程合约的承
建商,均可根据这项计划申请输入劳工。为保障本
地工人的权益,每份申请均须符合多项基本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申请输入劳工的人数、类别和雇用
期,必须符合有关工程合约的人力需求;外地劳工
的工资,不得少于同类职位的本地工人的工资;雇
主必须在劳工处进行为期4周的公开招聘 ,以便优
先聘用本地工人;外地劳工只可直接受雇于特定工
程合约中所示的同一雇主,直至雇佣合约的期限届
满,并只准担任有关合约所订明的工作。在一九九
七年十二月,共有 3 990名外地劳工在本港工作,
约占工程所聘用工人总数的 14%。

 

入内地专才来港就业
籍家庭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