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立法会

   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决定,香
港在英国管治下的最后一届立法机关的任期于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结束,因为该届立法机关一九九五年的选举安排不
符合《基本法》和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一九九零年四月
四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
定。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决议成立临时立法会,负责进行以下工作:

  · 根据《基本法》,制 定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常
    运作所需的法例,并在有需要时 ,修订和废除一些
       法例;
    ·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 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 同 意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
       法官的任命;
    · 临 时立法会主席参与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 6 名香港委
       员;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之前 ,处理其
       他须由临时立法会处理的事项。

  同一项决议又规定,临时立法会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
一任行政长官选出后开始运作,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
立法会产生为止。临时立法会的任期不得超越一九九八年六
月三十日,而临时立法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的法
例,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随即实施。一九九七年三月
十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筹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该份报告已全面交代临时立法会的组成和选举事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推选委员会选出 60 位临
时立法会议员。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临时立法会在深
圳举行首次会议。其后,临时立法会及其属下委员会的所有
会议均在深圳举行,直至六月三十日。在这段期间,临时立
法会审议并通过 13 条必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立即生效
的法例;通过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财政预算;通过了使法官
的任命生效所需的议案,其中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终审
法院常任法官、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以及通过了本身的议事程序。临时立法会所通过的条例草案
和议案,全部根据《香港回归条例》得到确认和生效。至于
《香港回归条例》本身,是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别
行政区成立后随即通过的。

  自七月一日以来,临时立法会例会一直逢星期三下午在
立法会会议厅举行,处理的工作包括审议条例草案、动议辩
论和质询,以及提交报告、附属法例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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