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会议
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挑选多位人士组成行
政会议。他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制定
附属法例或解散立法会之前 ,必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也就根据各条授予法定上诉权的条例
而提出的上诉 、 请愿和反对作出决定。行政长官如不采纳
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 ,须 将 具 体理由记录在案﹙见
第3章﹚。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董先生公布行政会议 14位
成员名单,包括 3位官方和 11位非官方成员。特别行政区
行政会议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举行首次会议,其后每周
均举行会议,直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七月一日后,行政
会议逢星期二早上举行会议。在政权交接之前,行政会议举
行的会议超过 18 次,成员就很多重要事项向行政长官提供
意见,其中包括提交临时立法会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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