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及私人参建居屋单位的转售限制
修订的居屋及私人参建居屋单位的转售限制已于一九
九七年六月生效 。 至今,共收到 2 211宗出售单位申请及
1 265 宗购楼申请,而完成的交易则有 737宗。业主可以按
下列规定转售单位:
·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计最初 3 年内,把单位按原
价售回房委会;
·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计 3 年后,按当时的居屋或
私人参建居屋价格把单位售回房委会;
·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计 10 年后 ,可在公开市场
上出售单位,但须缴付一笔补价;或
·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计的第四年开始, 可按议定
价格把单位售予现居公屋租户或准公屋租户。
房委会容许居屋及私人参建居屋业主把单位售予现居公
屋租户或准公屋租户,并设立为一个受转售条件规限的居屋
及私人参建居屋第二市场。单位在转售后,新业主若为公屋
租户,须交还现居公屋单位;若为准公屋租户,则须放弃获
配公屋的权利。卖方无须缴付补价。新业主会代卖方承担缴
付补价的责任,不过,除非新业主在房委会首次售出单位日
期起计 10 年后,把该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否则无须缴付
补价。
修订居屋及私人参建居屋单位的转售限制,既可更合理
运用房屋资源,也有助增加居屋及私人参建居屋的流转量,
以满足市民对资助自置居所的需求,以及腾出租住公屋单位
编配给有真正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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