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局的工作
一九九七年上半年,香港仍然由英國管治
,立法工作由
一九九五年九月選出的立法局執行 。 前立法局有 60 位議
員,並根據《 立法局會議常規 》和《 立法局﹙權力及特
權﹚條例》的規定處理會議事務,其中《 會議常規》的權力
是由頒行香港的皇室訓令所賦予。在這 6 個月內,立法局
通過了 108 項條例草案,包括一九九七/九八年財政預算案
的撥款條例草案。
立法局議員在這段期間進行了 81 次動議辯論,監察政
府的表現,其中 49 項由議員提出,當中兩項關乎議事程序
和行政事宜,9 項關乎政府的立法建議,38 項關乎政府政策
但並無法律效力。議員就範圍廣泛的事項提出共 401項質詢
和 491項補充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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