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及私人參建居屋單位的轉售限制
新修訂的居屋及私人參建居屋單位的轉售限制已於一九
九七年六月生效 。 至今,共收到 2 211宗出售單位申請及
1 265 宗購樓申請,而完成的交易則有 737宗。業主可以按
下列規定轉售單位:
‧ 由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最初 3 年內,把單位按原
價售回房委會;
‧ 由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 3 年後,按當時的居屋或
私人參建居屋價格把單位售回房委會;
‧ 由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 10 年後 ,可在公開市場
上出售單位,但須繳付一筆補價;或
‧ 由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的第四年開始, 可按議定
價格把單位售予現居公屋租戶或準公屋租戶。
房委會容許居屋及私人參建居屋業主把單位售予現居公
屋租戶或準公屋租戶,並設立為一個受轉售條件規限的居屋
及私人參建居屋第二市場。單位在轉售後,新業主若為公屋
租戶,須交還現居公屋單位;若為準公屋租戶,則須放棄獲
配公屋的權利。賣方無須繳付補價。新業主會代賣方承擔繳
付補價的責任,不過,除非新業主在房委會首次售出單位日
期起計 10 年後,把該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否則無須繳付
補價。
修訂居屋及私人參建居屋單位的轉售限制,既可更合理
運用房屋資源,也有助增加居屋及私人參建居屋的流轉量,
以滿足市民對資助自置居所的需求,以及騰出租住公屋單位
編配給有真正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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