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五月,《地產代理條例》獲得通過,以規管 本港地產代理的運作。該條例規定成立一個法定的地產代理 監管局,專責向地產代理發牌並規管他們的運作,以及藉法 律條文,列明地產代理的職責及違例罰則。地產代理監管局 已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成立 。 該局會設立為期兩年的過渡 期,以便業內人士逐漸適應,到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能夠符 合正式的發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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