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区 继 续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事 务 , 与 国 际 伙 伴 维 持 紧 密 联 系 。
二 零 零 六 年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代 表 以 中 国 代 表 团 成 员 身 分 , 出 席 了 以 国 家 为 单 位 参 加 的 国 际 会 议 超 过 100 次 , 包 括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世 界 衞 生 组 织 和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举 办 的 会 议 。 此 外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代 表 以 “ 中 国 香 港 ” 的 名 义 , 出 席 了 政 府 之 间 举 行 而 不 以 国 家 为 单 位 参 加 的 会 议 超 过 1 400 次 , 包 括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亚 太 区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和 世 界 海 关 组 织 所 举 办 的 会 议 。
年 内 , 香 港 特 区 作 为 东 道 , 主 办 了 多 项 重 要 国 际 活 动 , 包 括 首 次 于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日 内 瓦 总 部 以 外 城 市 举 行 的 “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2006 年 世 界 电 信 展 ” 。
二 零 零 六 年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按 照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 就 海 关 、 邮 务 、 文 化 、 公 共 衞 生 等 事 宜 的 合 作 , 与 外 国 签 署 了 20 项 协 议 。 此 外 , 特 区 政 府 在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后 , 与 外 国 签 署 了 十 份 双 边 协 定 , 包 括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协 定 、 司 法 互 助 协 定 、 收 回 未 获 授 权 逗 留 人 士 协 定 、 移 交 被 判 刑 人 士 协 议 和 移 交 逃 犯 协 议 。 年 内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征 询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的 意 见 后 , 决 定 把 香 港 特 区 纳 入 四 条 多 边 国 际 公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
香 港 特 区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活 动 , 与 国 际 伙 伴 维 持 密 切 联 系 , 有 助 巩 固 其 国 际 金 融 、 贸 易 、 航 空 及 航 运 中 心 的 地 位 。
多 个 国 家 在 香 港 特 区 设 有 代 表 机 构 , 包 括 57 所 总 领 事 馆 、 55 名 名 誉 领 事 和 五 个 获 官 方 承 认 的 国 际 组 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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