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3 - 食物安全、环境衞生和渔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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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环境衞生和渔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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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强 防 治 禽 流 感 的 措 施

经 过 评 估 为 期 一 年 于 个 别 鸡 场 推 行 的 H5 防 疫 注 射 试 验 计 划 后 ,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于 六 月 在 全 港 所 有 鸡 场 进 行 H5 防 疫 注 射 和 监 察 计 划 , 作 为 预 防 禽 流 感 再 次 发 生 的 附 加 措 施 。 年 内 , 本 港 与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就 供 港 鸡 只 注 射 疫 苗 达 成 协 议 , 确 保 进 口 本 港 的 内 地 鸡 只 和 本 地 鸡 只 得 到 同 等 程 度 的 保 障 。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中 起 , 所 有 在 本 地 市 场 出 售 的 活 鸡 都 已 注 射 H5 疫 苗 。 政 府 会 密 切 监 察 继 续 为 活 鸡 作 防 疫 注 射 的 需 要 。

年 内 ,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继 续 加 强 本 地 农 场 的 生 物 安 全 措 施 , 以 防 止 病 毒 传 入 农 场 。 截 至 四 月 底 , 全 港 所 有 鸡 场 已 全 面 推 行 36 项 生 物 安 全 措 施 , 包 括 在 鸡 舍 安 装 防 雀 网 、 在 农 场 闸 门 设 置 消 毒 池 或 其 他 消 毒 设 备 、 把 鸡 只 饲 养 区 与 饲 料 运 送 、 储 存 区 分 隔 、 分 开 存 放 各 批 鸡 只 , 以 及 划 定 特 别 地 方 装 载 鸡 只 到 市 场 出 售 。 当 局 亦 新 增 一 项 措 施 , 规 定 新 设 的 农 场 须 与 其 他 农 场 相 隔 至 少 500 米 。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会 定 期 查 察 农 场 有 否 实 行 这 些 措 施 。

由 三 月 起 , 为 了 减 低 零 售 市 场 的 病 毒 量 , 食 物 环 境 衞 生 署 指 定 每 月 两 天 ( 之 前 为 每 月 一 天 ) 为 活 家 禽 零 售 店 铺 的 “ 休 市 清 洁 日 ” , 规 定 其 间 所 有 活 家 禽 店 铺 必 须 暂 停 营 业 , 进 行 彻 底 清 洁 和 消 毒 , 而 存 放 在 店 铺 内 的 活 家 禽 一 律 要 在 “ 休 市 清 洁 日 ” 之 前 屠 宰 。

为 采 取 更 有 效 措 施 预 防 禽 流 感 病 毒 在 活 家 禽 店 铺 蔓 延 , 该 署 对 售 卖 活 家 禽 的 新 鲜 粮 食 店 和 街 市 档 位 的 经 营 者 施 加 附 加 条 件 , 要 求 他 们 必 须 把 家 禽 尸 体 或 染 病 的 活 家 禽 交 给 该 署 处 理 , 并 须 把 余 下 的 活 家 禽 暂 时 存 放 在 另 一 个 笼 内 , 以 便 清 洗 和 消 毒 原 先 装 载 染 病 活 家 禽 的 笼 。

除 了 对 本 地 鸡 场 、 入 口 鸡 只 、 批 发 市 场 及 零 售 店 铺 继 续 实 施 H5 病 毒 监 察 计 划 外 ,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已 把 计 划 扩 展 至 野 生 雀 鸟 、 在 公 园 饲 养 的 水 禽 和 市 面 售 卖 的 宠 物 鸟 , 好 能 更 迅 速 侦 测 到 香 港 是 否 有 H5 病 毒 , 以 及 这 些 病 毒 会 否 出 现 基 因 重 组 , 从 而 及 早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加 以 应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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