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地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土地,全屬國家所有,政府負責土地
的管理、使用及發展,並負責出售或批出土地,供個人、法
人或團體使用或發展。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土地租契
的年期,由批租日期起計,一般定為 50 年。承批人須繳付
地價,並由批出日期起,每年繳納相當於該土地應課差餉租
值 3% 的租金 , 而地租會隨應課差餉租值其後的改變而調
整。將租契年期定為由批租日期起計 50 年,可避免有太多
租契在同一日屆滿,因而使當局可以有時間個別處理租契續
期的申請。

    一九九七年七月,政府公佈了首個 5年批地計劃,該計
劃是以財政年度為基礎。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前,當局會公
布經更新資料的計劃,並向前推進一年。計劃的首兩年會列
明土地的詳情,而其後 3年的資料較為概括,只有土地用途
及面積方面的資料。這些資料更清晰地顯示土地供應情況,
有助發展商的規劃工作。

    為協助達致政府所訂每年興建不少於 85 000 個房屋單
位的目標,地政總署在私營機構建屋以達致這個目標方面,
發揮直接作用。該署密切監察所有批出的土地,由可供使用
之日起,至發出售樓同意書,以至樓宇入伙為止。該署又簡
化了換地及契約修訂程序,並積極協助私營機構重新發展所
有可供發展的合適土地,以便早日建成住宅樓宇。

    供私營機構發展的政府土地,雖然大多以拍賣或招標方
式出售,但政府也會將土地以象徵式地價,批予房屋委員會
興建出租公共房屋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以及批予非牟利
慈善、醫療及教育機構營辦學校、醫院、社會福利及其他社
會服務。年內,當局售出 19 幅住宅用地( 包括位於柴灣、
淺水灣、紅磡及赤柱的土地 ),總面積為24公頃;批出 7幅
總面積為 16 公頃的土地作居者有其屋計劃用途;以及售出
3 幅總面積為 5公頃的土地供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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