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用

   政府如基於公眾利益( 主要因實施工務計劃 ),而要徵
用私人物業,但未能以洽商方式取得土地,便可根據有關條
例所賦予的權力徵用物業。這些條例規定,政府須根據徵用
當日有關物業的價值及可能引致的商業損失,作出補償。倘
雙方未能就補償款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把索償事宜提交
土地審裁處判決。除法定補償外,政府也會按一套特惠津貼
方法,發放特惠津貼。

    年內,政府在新界徵用了約 36 公頃的私人土地,以進
行各項工務計劃,收地費用約為 15.2 億元。有關計劃包括
大嶼山北部東湧新市鎮第二期發展計劃、北區的深圳河改善
工程,以及元朗區多項鄉村防洪計劃。

    港島及九龍市區方面,當局在年內徵用私人土地及建築
物,以進行工務計劃,補償款額約為 1.3億元。這些計劃包
括港島聯發街的遊憩用地發展計劃、九龍鳳德道延長部分,
以及龍翔道/呈祥道改善工程等各項道路改善計劃。

    土地發展公司及香港房屋協會需要土地進行市區重建計
劃,地政處也積極參與這方面的收地工作。年內,收回的物
業超過 60項,費用約為 10億元。

    該署在一九九七年七月成立一個名為鐵路發展組的專責
小組,處理各項鐵路計劃的土地事宜。該組為西部鐵路第一
期工程刊登憲報並進行收地。這項收地計劃,最終會收回約
1 300 幅私人土地 , 以及清理超過 390公頃政府及私人土
地。政府已於一九九七年十月,根據《鐵路條例》,在憲報
刊登西部鐵路第一期工程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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