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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目 前 實
施 的 法 律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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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基 本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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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三 載 列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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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經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成 為 香 港 特 區
法 律 的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原 有 法 律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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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香 港 特 區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的 法 律 。 |
與
國 防 、 外 交 及 其 他 在 香 港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以 外
的 事 務 有 關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 可 由 香 港 特 區 公 布 或 自 行 立 法 , 在 本
地 施 行 。 目 前 有 11 條 全 國 性 法 律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
香 港 特 區 現 行 的 條 例 均
為 雙 語 法 例 , 中 英 文 本 同 為 真 確 版 本 。 這 些
條 例 及 有 關 的 附 屬 法 例 , 既 以 書 本 形 式 發 表
於 該 等 法 例 的 活 頁 版 中 , 也 以 電 子 形 式 通 過
互 聯 網 提 供 予 市 民 免 費 閱 覽 。 此 外 , 所 有 新
法 例 均 會 在 《 政 府 憲 報 》 刊 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