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5
香港2005
English 繁体中文
*
* *
搜寻 *
目录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 
*
章 次 16:公共秩序*
   
 
------------------------------------------
------------------------------------------
------------------------------------------
------------------------------------------
------------------------------------------
------------------------------------------
------------------------------------------
------------------------------------------
------------------------------------------
------------------------------------------
------------------------------------------
------------------------------------------
------------------------------------------
*
*
*
惩 教 事 务
列印
*

惩 教 署 为 成 年 和 年 轻 罪 犯 、 吸 毒 囚 犯 , 以 及 精 神 有 问 题 的 罪 犯 提 供 各 种 惩 教 服 务 。 服 务 范 围 大 致 上 分 为 监 狱 管 理 和 协 助 罪 犯 更 生 两 方 面 。

二 零 零 五 年 , 惩 教 署 负 责 管 理 24 所 惩 教 院 所 、 三 所 中 途 宿 舍 、 四 所 更 生 中 心 、 两 间 设 于 公 立 医 院 的 羁 留 病 房 , 以 及 一 所 代 入 境 事 务 处 管 理 的 入 境 事 务 中 心 。 年 内 , 罗 湖 惩 教 所 及 域 多 利 监 狱 分 别 于 三 月 及 十 二 月 停 止 运 作 。 该 署 亦 提 供 多 项 以 社 区 为 本 的 善 后 辅 导 服 务 。 惩 教 署 有 职 员 6 569 名 , 平 均 每 日 照 料 12 203 名 囚 犯 、 187 名 羁 留 者 , 以 及 2 842 名 接 受 善 后 监 管 者 。

被 判 监 禁 的 罪 犯 会 按 性 别 、 年 龄 和 保 安 类 别 分 类 , 然 后 送 往 惩 教 院 所 服 刑 。 划 分 保 安 类 别 的 准 则 , 主 要 考 虑 犯 人 对 社 会 的 威 胁 和 他 们 是 否 初 犯 。 不 同 性 别 的 成 年 犯 人 及 年 轻 犯 人 会 安 排 至 不 同 的 惩 教 院 所 。 14 至 20 岁 的 年 轻 男 女 犯 人 可 判 入 教 导 所 或 更 生 中 心 。 劳 教 中 心 计 划 则 为 14 至 24 岁 的 男 犯 而 设 。 经 裁 定 触 犯 可 判 监 禁 罪 的 吸 毒 囚 犯 会 判 入 戒 毒 所 接 受 治 疗 , 14 至 20 岁 的 年 轻 吸 毒 囚 犯 会 在 戒 毒 所 内 分 开 囚 禁 。 需 要 接 受 精 神 病 治 疗 的 罪 犯 则 收 押 在 小 榄 精 神 病 治 疗 中 心 。

囚 犯 的 起 居 饮 食 获 适 当 照 顾 , 膳 食 按 规 定 的 营 养 价 值 而 厘 定 , 并 顾 及 囚 犯 的 健 康 状 况 和 宗 教 信 仰 。 法 例 规 定 除 经 医 生 证 明 健 康 欠 佳 者 外 , 成 年 囚 犯 必 须 每 星 期 工 作 六 天 。 惩 教 院 所 会 考 虑 囚 犯 的 健 康 状 况 、 保 安 类 别 、 个 人 背 景 、 所 余 刑 期 等 因 素 , 分 派 他 们 到 不 同 岗 位 工 作 。 他 们 可 赚 取 工 资 , 并 可 利 用 积 存 的 工 资 每 月 两 次 购 买 管 方 批 准 的 个 人 物 品 。 囚 犯 可 收 看 电 视 节 目 , 阅 读 报 章 和 借 阅 图 书 。 他 们 可 与 外 界 通 信 , 信 件 数 量 不 限 , 也 可 定 期 接 受 亲 友 探 访 和 参 与 惩 教 院 所 举 办 的 宗 教 活 动 。 未 满 21 岁 的 囚 犯 必 须 接 受 教 育 及 职 业 训 练 , 而 成 年 囚 犯 则 可 自 愿 参 加 。 各 志 愿 机 构 可 派 员 探 望 那 些 并 无 亲 友 探 访 的 囚 犯 。

按 释 前 就 业 计 划 获 释 的 囚 犯 、 从 教 导 所 、 劳 教 中 心 、 更 生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释 放 但 须 接 受 监 管 的 囚 犯 , 以 及 有 特 别 需 要 的 释 囚 可 获 安 排 入 住 中 途 宿 舍 , 住 宿 期 视 个 别 情 况 而 定 。 离 开 中 途 宿 舍 后 , 释 囚 获 准 回 家 或 在 别 处 居 住 , 但 仍 须 接 受 善 后 监 管 。

惩 教 院 所

惩 教 署 管 理 13 所 成 年 男 犯 监 狱 , 其 中 三 所 属 高 度 设 防 , 而 中 度 设 防 和 低 度 设 防 则 各 有 五 所 。 成 年 女 犯 收 纳 于 三 所 监 狱 。 为 年 轻 犯 人 而 设 的 有 三 所 监 狱 ( 高 度 设 防 一 所 、 低 度 设 防 两 所 )、 两 所 男 教 导 所 、 两 所 男 更 生 中 心 、 一 所 男 劳 教 中 心 、 两 所 女 更 生 中 心 , 以 及 一 所 设 于 大 潭 峡 惩 教 所 内 的 女 教 导 所 。 此 外 , 还 有 两 所 分 别 收 容 男 性 和 女 性 吸 毒 囚 犯 的 戒 毒 所 。 小 榄 精 神 病 治 疗 中 心 是 一 所 监 狱 , 分 开 收 押 须 接 受 精 神 病 观 察 、 治 疗 和 评 估 的 各 类 男 女 犯 人 ( 包 括 已 判 刑 和 还 押 候 审 者 ) 及 羁 留 犯 人 。 这 些 惩 教 院 所 中 , 有 五 所 收 押 了 不 同 性 别 和 年 龄 的 还 押 候 审 者 。 惩 教 院 所 的 设 施 一 般 包 括 囚 仓 、 厨 房 、 饭 堂 、 洗 衣 房 、 工 场 、 运 动 和 休 憩 场 地 、 图 书 馆 及 医 院 等 。

香 港 最 古 老 的 监 狱 , 即 一 八 四 一 年 啓 用 的 域 多 利 监 狱 , 已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停 止 运 作 。 当 局 正 把 荔 枝 角 收 押 所 旁 的 旧 有 已 婚 职 员 宿 舍 改 建 为 荔 枝 角 惩 教 所 , 以 重 置 域 多 利 监 狱 。 新 的 监 狱 预 计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啓 用 , 届 时 除 可 重 置 旧 监 狱 外 , 更 可 纾 缓 女 犯 监 狱 的 挤 迫 情 况 。 此 外 , 当 局 年 内 停 止 了 罗 湖 惩 教 所 的 运 作 , 以 便 落 实 重 建 计 划 , 把 该 惩 教 所 扩 建 为 三 所 共 提 供 1 400 个 惩 教 名 额 的 监 狱 , 以 助 解 决 长 期 以 来 的 挤 迫 问 题 , 有 关 工 程 预 计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

由 惩 教 署 管 理 的 中 途 宿 舍 共 有 三 所 , 为 宿 员 举 办 小 组 辅 导 和 其 他 活 动 , 协 助 他 们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

在 囚 人 口

二 零 零 五 年 , 在 囚 人 口 仍 然 偏 高 , 平 均 超 出 认 可 收 容 额 7%。 挤 迫 情 况 以 成 年 犯 ( 特 别 是 女 犯 人 ) 的 监 狱 为 甚 。 年 内 , 女 性 在 囚 人 口 数 目 平 均 高 达 2 580 人 , 相 当 于 收 容 额 的 160%。 尽 管 监 狱 挤 迫 问 题 对 资 源 造 成 重 大 压 力 , 惩 教 署 仍 能 有 效 推 行 各 项 惩 教 计 划 。

年 内 , 共 有 21 606 名 成 年 犯 人 ( 男 12 831 人 、 女 8 775 人 ) 被 判 监 禁 , 还 押 羁 留 的 成 年 人 有 8 676 名 ( 男 6 294 人 、 女 2 382 人 )。 年 轻 犯 人 被 判 监 禁 的 有 1 593 名 ( 男 496 人 、 女 1 097 人 ), 还 押 羁 留 的 有 708 名 ( 男 500 人 、 女 208 人 ), 被 判 入 教 导 所 、 更 生 中 心 或 劳 教 中 心 受 训 的 有 626 名 ( 男 563 人 、 女 63 人 )。 此 外 , 被 判 入 戒 毒 所 的 犯 人 有 1 698 名 ( 男 1 494 人 、 女 204 人 ), 而 还 押 羁 留 等 候 报 告 确 定 是 否 适 合 判 入 上 述 其 中 一 类 院 所 的 犯 人 则 有 3 814 名 ( 男 3 298 人 、 女 516 人 )。

判 前 评 估 专 案 小 组

年 龄 介 乎 14 至 20 岁 的 青 少 年 经 裁 定 触 犯 可 判 监 禁 罪 名 后 , 可 被 还 押 羁 留 不 超 过 三 星 期 , 以 便 评 定 他 们 是 否 适 合 进 入 教 导 所 、 更 生 中 心 、 劳 教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 劳 教 中 心 也 会 收 押 21 至 24 岁 的 男 性 年 轻 犯 人 。

惩 教 署 辖 下 的 判 前 评 估 专 案 小 组 为 法 庭 提 供 判 前 评 估 服 务 。 小 组 就 法 庭 转 介 的 所 有 个 案 进 行 调 查 , 研 究 罪 犯 适 宜 进 入 哪 一 类 惩 教 院 所 , 然 后 向 法 庭 提 交 评 估 报 告 。 二 零 零 五 年 , 共 有 4 932 名 犯 人 接 受 羁 留 评 审 , 其 中 1 253 名 男 犯 和 165 名 女 犯 被 评 定 适 宜 进 入 更 生 中 心 、 教 导 所 或 劳 教 中 心 , 2 056 名 男 犯 和 268 名 女 犯 适 宜 进 入 戒 毒 所 。

青 少 年 罪 犯 评 估 专 案 小 组

青 少 年 罪 犯 评 估 专 案 小 组 成 员 包 括 惩 教 署 和 社 会 福 利 署 的 代 表 人 员 , 负 责 就 14 至 24 岁 年 轻 男 犯 和 14 至 20 岁 年 轻 女 犯 , 向 裁 判 官 和 法 官 建 议 最 合 适 的 更 生 计 划 。

教 导 所 、 更 生 中 心 及 劳 教 中 心

教 导 所 为 年 轻 犯 人 提 供 惩 教 训 练 , 羁 留 期 由 最 短 六 个 月 至 最 长 三 年 不 等 。 教 导 所 为 所 员 提 供 半 日 学 科 教 育 和 半 日 职 业 训 练 , 又 借 助 童 军 训 练 、 香 港 青 年 奖 励 计 划 活 动 和 外 展 训 练 , 让 所 员 接 受 个 性 发 展 锻 炼 。 所 员 在 星 期 日 和 公 众 假 期 会 到 青 年 中 心 、 工 厂 、 体 育 中 心 和 郊 野 公 园 参 观 探 访 。 教 导 所 会 安 排 快 将 获 释 的 所 员 为 老 人 、 智 障 人 士 和 肢 体 残 疾 人 士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 协 助 所 员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 所 员 获 释 后 必 须 从 事 正 当 职 业 、 入 学 就 读 或 接 受 职 业 训 练 , 并 须 接 受 法 定 的 三 年 释 后 监 管 。

沙 咀 劳 教 中 心 推 行 劳 教 中 心 计 划 , 收 纳 14 至 20 岁 的 少 年 男 犯 和 21 至 24 岁 的 青 年 男 犯 。 该 计 划 强 调 严 守 纪 律 、 刻 苦 训 练 、 辛 勤 工 作 和 起 居 有 恒 。 少 年 男 犯 的 羁 留 期 为 一 至 六 个 月 , 青 年 男 犯 则 为 3 至 12 个 月 。 所 员 获 释 后 须 接 受 为 期 一 年 的 法 定 监 管 。

更 生 中 心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起 运 作 , 为 法 庭 提 供 另 一 判 刑 选 择 , 处 理 14 至 20 岁 须 接 受 短 期 留 宿 更 生 计 划 的 年 轻 罪 犯 。 计 划 包 括 两 个 阶 段 , 而 罪 犯 在 两 个 阶 段 的 总 羁 留 期 为 三 至 九 个 月 。 首 阶 段 为 年 轻 罪 犯 提 供 两 至 五 个 月 在 惩 教 院 所 的 训 练 。 在 第 二 阶 段 , 年 轻 罪 犯 在 中 途 宿 舍 形 式 的 院 所 留 宿 一 至 四 个 月 , 其 间 可 外 出 工 作 , 修 读 职 业 训 练 和 教 育 课 程 , 并 且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 年 轻 罪 犯 获 释 后 须 接 受 为 期 一 年 的 法 定 监 管 。

教 育

未 满 21 岁 的 囚 犯 须 参 加 学 习 班 , 课 程 由 合 资 格 的 教 师 任 教 。 学 习 班 采 用 教 育 统 筹 局 认 可 的 教 科 书 及 惩 教 署 编 写 的 辅 助 材 料 作 为 教 材 。 惩 教 署 鼓 励 囚 犯 参 加 香 港 考 试 及 评 核 局 和 其 他 本 地 及 海 外 考 试 机 构 主 办 的 公 开 考 试 。 年 轻 囚 犯 可 修 读 至 会 考 程 度 的 正 规 课 程 , 并 可 以 学 校 考 生 身 分 参 加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 成 年 囚 犯 则 可 以 自 修 生 身 分 参 加 该 考 试 。 囚 犯 亦 可 参 加 英 国 城 市 专 业 学 会 或 伦 敦 工 商 会 考 试 局 的 公 开 考 试 , 考 取 认 可 资 格 。

在 囚 人 士 教 育 信 托 基 金 于 一 九 九 五 年 通 过 筹 集 慈 善 捐 款 成 立 , 为 有 意 进 修 的 囚 犯 提 供 经 济 援 助 , 资 助 他 们 缴 付 学 费 或 考 试 费 和 购 买 参 考 书 籍 。

职 业 训 练

为 帮 助 年 轻 囚 犯 顺 利 重 返 社 会 , 成 为 奉 公 守 法 的 巿 民 , 惩 教 署 设 有 职 业 训 练 课 程 , 为 未 满 21 岁 的 囚 犯 提 供 训 练 , 让 他 们 学 习 就 业 技 能 , 考 取 认 可 资 格 , 并 养 成 良 好 的 工 作 习 惯 。

惩 教 署 提 供 多 种 训 练 课 程 , 以 配 合 囚 犯 的 学 习 能 力 及 需 要 。 这 些 职 业 训 练 课 程 均 切 合 本 港 工 商 业 的 需 求 , 使 囚 犯 获 释 后 有 较 佳 的 就 业 机 会 。 部 分 课 程 协 助 囚 犯 考 取 英 国 城 市 专 业 学 会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部 分 训 练 课 程 则 协 助 囚 犯 达 到 一 定 程 度 , 以 报 考 职 业 训 练 局 、 建 造 业 训 练 局 和 制 衣 业 训 练 局 的 工 艺 测 试 或 考 试 。

惩 教 工 业

惩 教 署 工 业 组 按 照 法 例 为 囚 犯 提 供 工 作 。 除 健 康 欠 佳 者 不 适 合 工 作 外 , 工 作 可 令 已 定 罪 的 囚 犯 有 所 寄 托 。 通 过 工 作 , 囚 犯 得 以 培 养 良 好 的 工 作 习 惯 和 责 任 感 , 建 立 自 信 , 学 习 如 何 参 与 团 队 运 作 , 以 及 掌 握 不 同 行 业 的 基 本 技 能 。

年 内 , 平 均 每 日 约 有 6 992 名 囚 犯 从 事 生 产 工 作 。 惩 教 院 所 的 工 场 主 要 为 政 府 部 门 和 公 营 机 构 提 供 各 类 产 品 和 服 务 。 产 品 计 有 政 府 家 具 、 职 员 制 服 ( 包 括 皮 带 、 公 事 包 和 皮 鞋 )、 医 院 被 服 、 垃 圾 桶 和 交 通 标 志 。 他 们 也 生 产 公 路 和 基 建 工 程 的 铺 路 砖 、 行 人 路 铺 板 、 街 板 和 路 边 石 壆 块 等 预 制 物 品 。 这 些 工 场 为 医 院 、 诊 所 和 救 护 站 提 供 洗 熨 服 务 , 也 为 公 共 图 书 馆 钉 装 书 籍 , 并 为 一 些 政 府 部 门 提 供 印 刷 服 务 和 制 造 文 件 夹 、 信 封 等 。 惩 教 工 业 在 年 内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 相 当 于 巿 值 4.62 亿 元 。

囚 犯 福 利 服 务

惩 教 署 囚 犯 福 利 主 任 负 责 照 顾 囚 犯 和 羁 留 者 的 福 利 , 协 助 他 们 处 理 因 入 狱 或 羁 留 而 引 起 的 个 人 问 题 及 困 难 。 除 进 行 个 别 及 小 组 辅 导 外 , 囚 犯 福 利 主 任 还 协 助 成 立 和 管 理 兴 趣 小 组 , 举 办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释 前 啓 导 课 程 和 囚 犯 与 家 人 共 聚 活 动 等 , 并 向 他 们 提 供 有 关 社 区 资 源 的 资 料 。

戒 毒 治 疗

惩 教 署 对 定 罪 的 吸 毒 囚 犯 实 行 强 制 戒 毒 治 疗 计 划 , 向 法 庭 提 供 监 禁 以 外 的 判 刑 选 择 。 男 性 吸 毒 者 收 纳 于 喜 灵 洲 戒 毒 所 和 励 新 惩 教 所 , 而 女 性 吸 毒 者 则 进 入 喜 灵 洲 戒 毒 所 的 附 属 中 心 。 成 年 和 年 轻 囚 犯 分 开 监 禁 , 治 疗 期 为 两 个 月 至 一 年 , 获 释 后 还 须 接 受 一 年 的 法 定 善 后 监 管 。 该 计 划 以 治 疗 、 纪 律 训 练 、 工 作 计 划 、 户 外 体 力 活 动 和 全 面 的 善 后 辅 导 服 务 为 主 。

医 疗 服 务

各 惩 教 院 所 均 设 有 医 院 , 为 囚 犯 提 供 基 本 的 医 疗 、 保 健 和 牙 科 护 理 服 务 。 需 要 接 受 专 科 治 疗 的 囚 犯 会 由 按 时 到 各 院 所 出 诊 的 专 科 医 生 诊 治 , 或 转 送 公 立 医 院 专 科 诊 所 治 理 。

收 容 女 犯 的 惩 教 院 所 可 提 供 产 前 产 后 护 理 服 务 , 但 怀 孕 的 女 犯 通 常 会 被 送 往 公 立 医 院 分 娩 。 小 榄 精 神 病 治 疗 中 心 医 治 精 神 不 健 全 的 囚 犯 , 并 为 其 他 院 所 和 法 庭 转 介 的 囚 犯 进 行 精 神 病 检 验 和 评 估 。

心 理 服 务

惩 教 署 为 囚 犯 提 供 心 理 服 务 , 促 进 他 们 的 心 理 健 康 , 并 纠 正 可 导 致 他 们 再 次 犯 罪 的 行 为 。 该 署 临 牀 心 理 学 家 和 受 过 训 练 的 人 员 为 性 罪 犯 、 暴 力 罪 犯 、 有 毒 癖 的 囚 犯 、 年 轻 罪 犯 等 提 供 特 别 治 疗 计 划 , 此 外 , 也 向 法 庭 、 各 覆 检 委 员 会 和 惩 教 院 所 管 理 层 提 供 评 估 报 告 , 协 助 他 们 在 管 理 囚 犯 和 协 助 囚 犯 更 生 的 工 作 上 作 出 决 定 。 为 改 善 囚 犯 管 理 和 更 生 服 务 , 惩 教 署 于 年 内 推 出 经 验 为 本 的 工 作 程 序 及 临 牀 措 施 , 以 评 估 囚 犯 的 在 囚 风 险 和 更 生 服 务 需 要 。

善 后 辅 导 服 务

从 教 导 所 、 更 生 中 心 、 劳 教 中 心 和 戒 毒 所 获 释 的 人 、 获 释 放 但 须 根 据 《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条 例 》 接 受 监 管 的 年 轻 囚 犯 、 按 照 监 管 下 释 放 计 划 、 释 前 就 业 计 划 、 监 管 释 囚 计 划 获 释 的 囚 犯 , 以 及 在 有 条 件 释 放 令 或 释 后 监 管 令 下 获 释 的 囚 犯 , 均 须 接 受 善 后 监 管 。 善 后 辅 导 旨 在 帮 助 释 囚 改 过 自 新 , 重 投 社 会 。 辅 导 人 员 致 力 与 受 监 管 者 及 他 们 的 家 人 建 立 良 好 关 系 , 协 助 受 监 管 者 克 服 在 改 过 自 新 过 程 中 所 遇 到 的 障 碍 。

根 据 监 管 下 释 放 计 划 和 释 前 就 业 计 划 , 囚 犯 可 直 接 从 监 狱 获 释 接 受 善 后 监 管 , 或 到 附 设 善 后 辅 导 服 务 的 宿 舍 居 住 并 外 出 工 作 。 该 两 项 计 划 旨 在 让 有 上 进 心 、 合 适 而 又 合 资 格 的 囚 犯 在 监 管 下 于 非 禁 闭 的 环 境 服 满 余 下 的 刑 期 。

监 管 释 囚 计 划 规 定 若 干 类 成 年 囚 犯 须 接 受 善 后 监 管 , 以 协 助 他 们 改 过 自 新 , 重 投 社 会 。 被 判 无 期 徒 刑 的 囚 犯 , 在 长 期 监 禁 刑 罚 覆 核 委 员 会 就 他 们 的 刑 罚 应 否 转 为 有 期 徒 刑 而 作 出 建 议 前 , 可 获 得 有 条 件 释 放 , 但 须 在 指 定 期 间 接 受 监 管 , 以 测 试 他 们 奉 公 守 法 的 能 力 和 决 心 。 委 员 会 也 可 指 令 无 期 徒 刑 犯 在 获 准 转 服 有 期 徒 刑 后 接 受 释 后 监 管 。

年 内 , 出 狱 接 受 善 后 监 管 的 更 生 人 士 有 2 897 人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连 同 过 去 获 释 但 仍 未 完 成 监 管 期 的 更 生 人 士 计 算 , 共 有 2 889 人 ( 男 2 596 人 、 女 293 人 ) 仍 须 接 受 惩 教 署 善 后 监 管 。

善 后 辅 导 计 划 的 成 功 率 , 指 囚 犯 在 获 释 后 的 监 管 期 内 不 再 被 法 庭 定 罪 的 百 分 率 ; 对 吸 毒 的 囚 犯 而 言 , 则 为 不 再 吸 毒 的 百 分 率 。 年 内 , 各 项 计 划 的 成 功 率 如 下 : 劳 教 中 心 囚 犯 96%; 教 导 所 男 犯 67%, 女 犯 83%; 监 狱 年 轻 男 犯 85%, 年 轻 女 犯 91%; 戒 毒 所 男 犯 59%, 女 犯 64%; 更 生 中 心 男 所 员 96%, 女 所 员 90%; 监 管 下 释 放 计 划 100%; 释 前 就 业 计 划 100%; 监 管 释 囚 计 划 88%; 在 释 后 监 管 令 下 释 放 的 囚 犯 100%。

非 政 府 机 构 的 更 生 服 务

本 港 有 多 个 非 政 府 机 构 为 罪 犯 和 释 囚 提 供 服 务 , 帮 助 他 们 重 投 社 会 。 这 些 机 构 计 有 香 港 善 导 会 、 国 际 佛 光 会 香 港 协 会 、 明 爱 乐 协 会 、 香 港 基 督 教 更 新 会 、 基 督 教 监 狱 牧 养 团 契 、 香 港 救 助 儿 童 会 和 基 督 教 互 爱 中 心 。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个 案 处 理 、 辅 导 、 宿 舍 服 务 、 就 业 辅 导 、 康 乐 活 动 , 以 及 照 顾 被 羁 押 人 士 的 子 女 等 。

社 区 参 与

市 民 大 众 的 接 纳 和 支 持 , 对 囚 犯 更 生 及 重 投 社 会 至 为 重 要 。 由 非 政 府 机 构 、 政 府 部 门 及 社 会 上 不 同 专 业 代 表 组 成 的 社 区 参 与 助 更 生 委 员 会 , 就 更 生 计 划 和 宣 传 策 略 向 惩 教 署 署 长 提 出 意 见 。

年 内 , 惩 教 署 举 办 一 系 列 宣 传 活 动 , 呼 吁 市 民 支 持 更 生 人 士 。 主 要 的 活 动 包 括 联 同 18 区 扑 灭 罪 行 委 员 会 举 办 的 社 区 参 与 活 动 、 制 作 电 视 实 况 剧 “ 铁 窗 边 缘 ” 第 三 辑 的 视 像 光 碟 , 以 及 通 过 电 视 、 电 台 、 水 费 单 、 电 费 单 和 惩 教 署 车 辆 上 的 海 报 , 宣 传 支 持 更 生 人 士 的 信 息 。

资 讯 科 技 及 管 理 服 务

惩 教 署 广 泛 利 用 资 讯 科 技 , 以 提 高 院 所 管 理 、 惩 教 工 业 、 更 生 服 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职 员 培 训 及 一 般 行 政 的 效 率 , 并 且 设 立 了 网 上 学 习 平 台 , 为 职 员 提 供 各 种 网 上 学 习 课 程 。 该 署 继 续 致 力 引 进 新 科 技 , 以 提 高 监 狱 管 理 和 各 项 服 务 的 质 素 和 效 率 。

惩 教 署 辖 下 的 服 务 质 素 科 实 行 品 质 管 理 , 通 过 管 理 研 究 、 审 核 和 评 估 现 有 服 务 、 修 订 部 门 常 规 等 , 使 部 门 的 运 作 更 能 配 合 当 前 政 策 和 社 会 不 断 转 变 的 需 要 。

太 平 绅 士 巡 视

太 平 绅 士 每 隔 两 星 期 或 一 个 月 巡 视 每 所 惩 教 院 所 一 次 , 相 隔 时 间 视 乎 院 所 类 别 而 定 。 他 们 会 接 受 和 调 查 囚 犯 提 出 的 投 诉 , 视 察 膳 食 , 并 查 察 囚 犯 居 住 和 工 作 的 环 境 。

投 诉

惩 教 署 设 有 投 诉 调 查 组 , 处 理 和 调 查 有 关 惩 教 署 工 作 的 投 诉 。 所 有 调 查 报 告 必 须 提 交 惩 教 署 投 诉 委 员 会 审 核 。 委 员 会 主 席 是 该 署 政 务 秘 书 。 在 囚 人 士 亦 可 向 惩 教 署 的 高 级 人 员 或 当 值 职 员 投 诉 , 也 可 利 用 其 他 投 诉 渠 道 , 例 如 向 巡 视 惩 教 院 所 的 太 平 绅 士 、 申 诉 专 员 及 立 法 会 议 员 等 提 出 申 诉 。

  *
  页顶
 
香港年报: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1998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