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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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次 14: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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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质 及 污 水 收 集 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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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着 城 市 不 断 发 展 和 人 口 增 长 , 水 质 污 染 问 题 日 益 严 重 。 香 港 现 在 每 日 产 生 约 280 万 立 方 米 污 水 。 由 于 过 去 没 有 适 当 设 施 处 理 维 多 利 亚 港 周 围 较 旧 的 市 区 所 排 放 的 大 部 分 污 水 , 维 港 水 质 因 而 欠 佳 。 不 过 , 自 从 净 化 海 港 计 划 第 一 期 系 统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啓 用 后 , 维 港 水 质 持 续 显 著 改 善 。

此 外 , 针 对 污 染 源 头 而 采 取 的 管 制 措 施 也 渐 见 成 效 。 河 溪 水 质 亦 见 改 善 : 评 为 水 质 “ 良 好 ” 或 “ 极 佳 ” 的 溪 流 比 率 , 由 一 九 八 六 年 的 34% 增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81%; 列 入 “ 恶 劣 ” 或 “ 极 劣 ” 级 别 的 河 溪 , 则 由 一 九 八 六 年 的 45% 降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14%。

污 水 处 理 与 处 置

目 前 , 本 港 公 共 污 水 排 放 系 统 覆 盖 93% 的 人 口 , 每 日 收 集 约 260 万 立 方 米 污 水 。 约 七 成 收 集 到 的 污 水 会 经 化 学 或 更 高 级 别 的 处 理 后 才 被 排 放 。 过 去 几 十 年 , 由 于 当 局 推 行 全 港 性 的 兴 建 新 污 水 系 统 设 施 计 划 ( 包 括 净 化 海 港 计 划 , 以 及 16 项 污 水 收 集 整 体 计 划 下 的 改 善 工 程 ), 本 港 污 水 基 础 设 施 已 显 著 改 善 。

净 化 海 港 计 划 第 一 期 系 统 收 集 九 龙 、 荃 湾 、 葵 青 、 将 军 澳 及 港 岛 东 北 部 市 区 的 污 水 , 然 后 送 往 昂 船 洲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 第 一 期 系 统 还 包 括 设 于 各 个 污 水 收 集 点 的 初 级 污 水 处 理 厂 、 位 于 地 底 最 深 达 150 米 并 长 达 23.6 公 里 的 污 水 输 送 隧 道 , 以 及 一 条 长 1.7 公 里 把 经 处 理 的 废 水 从 维 港 核 心 水 域 导 往 西 区 碇 泊 处 的 排 放 口 隧 道 。

该 系 统 运 作 良 好 , 维 港 水 质 因 而 已 明 显 改 善 。 根 据 一 个 本 地 海 洋 保 护 协 会 的 调 查 , 一 些 要 有 良 好 水 质 才 能 生 长 的 软 、 硬 珊 瑚 羣 , 已 重 现 维 多 利 亚 海 港 内 。

政 府 现 建 议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净 化 海 港 计 划 第 二 期 工 程 。 在 第 一 阶 段 ( 即 净 化 海 港 计 划 第 二 期 甲 工 程 ), 政 府 将 兴 建 多 条 深 层 污 水 隧 道 , 把 港 岛 余 下 地 区 未 经 处 理 的 污 水 收 集 , 然 后 送 往 昂 船 洲 污 水 处 理 厂 。 政 府 会 扩 建 该 厂 , 把 整 个 净 化 海 港 计 划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污 水 , 集 中 进 行 化 学 处 理 , 并 且 会 加 快 兴 建 污 水 消 毒 设 施 。 第 一 阶 段 的 目 标 完 工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三 / 一 四 年 。 在 第 二 阶 段 ( 即 净 化 海 港 计 划 第 二 期 乙 工 程 ), 政 府 计 划 在 现 时 的 昂 船 洲 污 水 处 理 厂 毗 邻 , 兴 建 新 的 生 物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至 于 第 二 阶 段 的 时 间 表 , 则 视 乎 二 零 一 零 / 一 一 年 所 作 检 讨 而 定 。 然 而 , 第 二 期 两 个 阶 段 的 实 施 将 取 决 于 社 会 人 士 是 否 赞 同 。 虽 然 建 设 费 用 将 由 政 府 承 担 , 但 市 民 亦 须 同 意 政 府 可 根 据 污 染 者 自 付 原 则 , 通 过 污 水 处 理 收 费 计 划 收 回 全 部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的 营 运 费 用 。

政 府 将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展 开 第 二 期 甲 工 程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研 究 , 以 及 污 水 隧 道 规 划 和 设 计 工 作 。 有 关 净 化 海 港 计 划 的 详 细 资 料 , 载 于 “ 海 港 清 洁   你 我 得 益 ” 网 页 www.cleanharbour.gov.hk

除 了 净 化 海 港 计 划 的 开 支 外 , 政 府 自 一 九 九 一 年 以 来 为 其 他 污 水 收 集 系 统 使 用 的 款 项 多 达 123 亿 元 , 而 未 来 五 年 这 方 面 的 开 支 将 为 47 亿 元 。

污 水 收 集 整 体 计 划

香 港 分 为 16 个 污 水 收 集 区 , 各 区 都 已 制 定 污 水 收 集 整 体 计 划 。 这 些 计 划 建 议 的 工 程 现 正 分 期 进 行 。 很 多 工 程 已 经 完 成 , 其 余 的 正 在 逐 步 实 施 。

环 保 署 根 据 经 修 订 的 人 口 预 测 及 发 展 建 议 , 就 元 朗 、 锦 田 、 中 九 龙 、 东 九 龙 、 屯 门 、 青 衣 、 离 岛 、 香 港 岛 、 北 区 和 吐 露 港 一 带 的 污 水 收 集 整 体 计 划 进 行 了 检 讨 , 并 正 就 所 建 议 的 改 善 工 程 按 优 次 跟 进 。

把 污 水 渠 接 驳 到 个 别 楼 宇 的 工 程 仍 在 进 行 。 本 港 数 个 地 点 的 改 善 工 程 仍 然 继 续 。 根 据 《 水 污 染 管 制 ( 排 污 设 备 ) 规 例 》 , 环 保 署 有 权 指 令 业 主 把 废 水 排 入 新 建 的 公 共 污 水 渠 。 二 零 零 五 年 , 政 府 敷 设 了 可 供 14 000 人 使 用 的 公 共 污 水 渠 。 自 该 规 例 于 一 九 九 五 年 年 底 实 施 以 来 , 政 府 已 敷 设 了 可 供 14 万 人 使 用 的 公 共 污 水 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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