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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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11: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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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楼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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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住 宅 物 业 成 交 量 和 价 格

私 人 住 宅 物 业 市 场 虽 然 在 第 一 季 录 得 显 著 升 幅 , 但 年 内 的 表 现 反 覆 。 受 第 一 季 的 活 跃 交 投 影 响 , 二 零 零 五 年 住 宅 物 业 成 交 量 达 103 362 宗 , 是 一 九 九 七 年 以 来 最 多 , 较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100 630 宗 增 加 3%。 年 底 时 的 整 体 私 人 住 宅 物 业 价 格 , 较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6%。

租 住 权 管 制

《 2004 年 业 主 与 租 客 ( 综 合 ) ( 修 订 ) 条 例 》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九 日 生 效 。 该 条 例 撤 销 了 住 宅 租 约 的 租 住 权 管 制 , 以 及 终 止 非 住 宅 租 约 的 法 定 最 短 通 知 期 限 。 租 住 权 管 制 条 文 妨 碍 市 场 的 有 效 运 作 , 撤 销 有 关 条 文 符 合 政 府 减 少 干 预 物 业 市 场 的 政 策 。

地 产 代 理

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 是 独 立 法 定 机 构 , 负 责 处 理 地 产 代 理 的 发 牌 和 规 管 事 宜 。 根 据 《 地 产 代 理 条 例 》 及 《 地 产 代 理 ( 发 牌 ) 规 例 》 , 所 有 地 产 代 理 必 须 领 牌 才 可 执 业 。

《 地 产 代 理 常 规 ( 一 般 责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业 ) 规 例 》 和 《 地 产 代 理 ( 裁 定 佣 金 争 议 ) 规 例 》 亦 对 业 界 起 规 管 作 用 。 前 者 为 持 牌 地 产 代 理 制 定 执 业 的 操 守 、 责 任 和 常 规 , 后 者 为 监 管 局 调 解 地 产 代 理 与 顾 客 之 间 的 佣 金 及 费 用 争 议 , 订 定 规 则 和 程 序 。 此 外 , 《 地 产 代 理 ( 登 记 裁 定 及 上 诉 ) 规 例 》 则 就 不 满 监 管 局 裁 定 的 地 产 代 理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的 程 序 订 立 条 文 。

未 建 成 住 宅 售 楼 说 明 书

私 人 住 宅 单 位 的 发 展 商 , 可 向 地 政 总 署 署 长 申 请 在 单 位 尚 未 建 成 前 把 它 们 推 出 发 售 。 为 确 保 有 意 购 买 这 些 单 位 的 买 家 在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前 , 可 以 获 得 必 要 的 资 料 , 香 港 地 产 建 设 商 会 设 立 了 自 我 监 管 机 制 , 要 求 会 员 必 须 依 照 该 会 指 引 在 售 楼 说 明 书 内 提 供 充 足 和 准 确 的 资 料 。 香 港 地 产 建 设 商 会 与 政 府 、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和 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 保 持 紧 密 联 系 , 共 同 检 讨 自 我 监 管 机 制 的 运 作 , 并 根 据 实 际 的 运 作 经 验 , 找 出 可 进 一 步 改 善 的 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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