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 人 住 宅 物 业 成 交 量
和 价 格
私 人 住 宅 物 业 市 场 虽 然
在 第 一 季 录 得 显 著 升 幅 , 但 年 内 的 表 现 反 覆
。 受 第 一 季 的 活 跃 交 投 影 响 , 二 零 零 五 年 住
宅 物 业 成 交 量 达 103 362 宗 , 是 一 九 九
七 年 以 来 最 多 , 较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100 630
宗 增 加 3%。 年 底 时 的 整 体 私 人 住 宅 物 业 价 格
, 较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6%。
租 住 权 管 制
《 2004 年 业 主 与 租 客 (
综 合 ) ( 修 订 ) 条 例 》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九
日 生 效 。 该 条 例 撤 销 了 住 宅 租 约 的 租 住 权 管
制 , 以 及 终 止 非 住 宅 租 约 的 法 定 最 短 通 知 期
限 。 租 住 权 管 制 条 文 妨 碍 市 场 的 有 效 运 作 ,
撤 销 有 关 条 文 符 合 政 府 减 少 干 预 物 业 市 场 的
政 策 。
地 产 代 理
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 是 独 立
法 定 机 构 , 负 责 处 理 地 产 代 理 的 发 牌 和 规 管
事 宜 。 根 据 《 地 产 代 理 条 例 》 及 《 地 产 代 理
( 发 牌 ) 规 例 》 , 所 有 地 产 代 理 必 须 领 牌 才
可 执 业 。
《 地 产 代 理 常 规 ( 一 般
责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业 ) 规 例 》 和 《 地 产 代 理
( 裁 定 佣 金 争 议 ) 规 例 》 亦 对 业 界 起 规 管 作
用 。 前 者 为 持 牌 地 产 代 理 制 定 执 业 的 操 守 、
责 任 和 常 规 , 后 者 为 监 管 局 调 解 地 产 代 理 与
顾 客 之 间 的 佣 金 及 费 用 争 议 , 订 定 规 则 和 程
序 。 此 外 , 《 地 产 代 理 ( 登 记 裁 定 及 上 诉 )
规 例 》 则 就 不 满 监 管 局 裁 定 的 地 产 代 理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的 程 序 订 立 条 文 。
未 建 成 住 宅 售 楼 说
明 书 私 人 住 宅 单 位 的 发 展 商
, 可 向 地 政 总 署 署 长 申 请 在 单 位 尚 未 建 成 前
把 它 们 推 出 发 售 。 为 确 保 有 意 购 买 这 些 单 位
的 买 家 在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前 , 可 以 获 得 必 要 的
资 料 , 香 港 地 产 建 设 商 会 设 立 了 自 我 监 管 机
制 , 要 求 会 员 必 须 依 照 该 会 指 引 在 售 楼 说 明
书 内 提 供 充 足 和 准 确 的 资 料 。 香 港 地 产 建 设
商 会 与 政 府 、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和 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 保 持 紧 密 联 系 , 共 同 检 讨 自 我 监 管 机 制 的
运 作 , 并 根 据 实 际 的 运 作 经 验 , 找 出 可 进 一
步 改 善 的 地 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