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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区 是 一 个 自 由 港 ,
对 进 出 口 文 件 设 定 了 适 切 而 恰 当 的 规 定 , 务
求 便 利 合 法 贸 易 。 大 部 分 产 品 进 出 本 港 , 均
无 须 领 取 许 可 证 。 产 品 如 须 申 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或 通 知 书 , 也 只 是 为 了 使 香 港 履 行 国 际 义
务 , 以 及 为 了 保 障 公 众 衞 生 安 全 、 保 护 环 境
、 维 护 知 识 产 权 , 或 确 保 香 港 能 继 续 获 取 高
科 技 技 术 和 产 品 。 须 申 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货
品 包 括 纺 织 品 及 成 衣 、 战 略 物 品 、 食 米 、 冷
藏 或 冷 冻 肉 类 及 家 禽 、 药 用 制 品 及 药 物 、 除
害 剂 、 放 射 性 物 质 及 辐 照 仪 器 、 光 碟 母 版 及
光 碟 复 制 品 的 制 作 设 备 。
香 港 特 区 实 施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 目 的 是 方 便 本 港 货 品 出 口 往 海 外 市
场 。 工 业 贸 易 署 负 责 管 理 这 个 制 度 , 并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 另 外 , 政 府 又 指 定 五 家 机 构 ,
即 香 港 总 商 会 、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和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
政 府 电 子 贸 易 服 务 为 了 保 持 香 港 在 全 球 商
界 的 竞 争 力 , 政 府 自 一 九 九 零 年 代 初 以 来 ,
逐 步 要 求 以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经 指 定 的 贸 易 文 件
, 以 鼓 励 贸 易 界 广 泛 采 用 电 子 商 贸 。 政 府 为
此 委 聘 服 务 供 应 商 提 供 所 需 的 前 端 服 务 , 称
为 “ 政 府 电 子 贸 易 服 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