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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保 障
《 基 本 法 》 第 三 章 订 明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 第 三 章 第
三 十 九 条 尤 其 订 明 ,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及 《 经 济 、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的 国
际 公 约 》 适 用 于 香 港 的 有 关 规 定 继 续 有 效 。
此 外 , 《 香 港 人 权 法 案 条 例 》 使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内 适 用 于 香 港 的 条 文
得 以 在 本 港 实 施 。
其 他 由 平 等 机 会 委 员 会
监 察 的 保 障 人 权 法 例 , 载 于 《 性 别 歧 视 条 例
》 、 《 残 疾 歧 视 条 例 》 和 《 家 庭 岗 位 歧 视 条
例 》 。 此 外 , 由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执 行 的 《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 则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权 。
《 种 族 歧 视 条 例 草 案 》
《 人 权 法 案 》 禁 止 种 族
歧 视 行 为 , 对 政 府 和 公 共 机 构 均 具 约 束 力 ,
但 未 适 用 于 私 营 机 构 。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宣
布 有 意 纠 正 有 关 情 况 , 并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就 有 关 的 立 法 建 议 完 成 了 公 众 谘 询 工 作 , 以
期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条 例 草 案 。 然
而 , 政 府 在 谘 询 期 间 发 现 一 些 复 杂 的 技 术 问
题 , 草 案 最 后 阶 段 的 工 作 因 而 受 阻 。 政 府 现
希 望 在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完 成 有 关 程 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