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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 基 本 法 》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生 效 之 后
, 香 港 首 次 拥 有 一 套
详 尽 的 成 文 宪 法 。 诉 讼 人 可 以 援 引 《 基 本 法
》 的 条 文 作 为 论 据 , 对 他 们 认 为 抵 触 《 基 本
法 》 的 行 为 提 出 质 疑 。
多 类 案 件 的 诉 讼 人 均 曾
根 据 《 基 本 法 》 提 出 司 法 质 疑 , 其 中 一 类 意
义 重 大 的 案 件 主 要 涉 及 各 类 人 士 的 香 港 居 留
权 。 诉 讼 人 根 据 宪 制 提 出 质 疑 的 其 他 案 件 则
涉 及 在 法 庭 使 用 中 文 的 权 利 、 旅 行 和 入 境 自
由 、 终 审 法 院 的 终 审 权 、 获 得 法 律 代 表 的 权
利 , 以 及 言 论 和 集 会 自 由 。 《 基 本 法 》 法 理
体 系 的 逐 步 发 展 , 令 《 基 本 法 》 能 够 更 有 效
地 界 定 香 港 市 民 应 有 的 权 利 、 责 任 、 权 力 和
公 民 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