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借 新 界 |
中 英 两 国 对 前 订 条 约 的 诠 释 各 执 一 词 , 最 后 引 发 第 二 次 中 英 战 争 ( 一 八 五 六 至 一 八 五 八 年 )。 战 争 的 导 火 线 为 中 国 水 师 登 上 英 艇 “ 亚 罗 号 ” ( 这 艘 船 船 身 为 西 式 设 计 , 配 备 中 式 索 具 ) 搜 捕 海 盗 , 因 而 发 生 冲 突 。 结 果 两 国 于 一 八 五 八 年 签 订 《 天 津 条 约 》 , 英 国 可 派 遣 外 交 代 表 到 中 国 , 战 事 暂 时 结 束 。 第 一 任 使 节 为 香 港 首 任 布 政 司 布 鲁 司 爵 士 , 他 奉 命 前 往 北 京 呈 递 国 书 , 但 途 经 大 沽 突 遭 炮 轰 , 战 火 遂 于 一 八 五 九 年 再 起 , 到 一 八 六 零 年 始 告 平 息 。 从 本 港 早 期 照 片 所 见 , 参 与 第 二 次 远 征 的 英 军 曾 在 九 龙 结 营 。 英 军 发 现 当 地 环 境 适 宜 , 拟 保 留 九 龙 半 岛 驻 防 , 经 英 国 驻 广 州 领 事 白 加 士 爵 士 与 两 广 总 督 交 涉 后 , 获 得 九 龙 半 岛 南 端 ( 北 至 界 限 街 ) 连 同 昂 船 洲 的 租 借 权 。 一 八 六 零 年 , 战 争 结 束 , 订 立 《 北 京 条 约 》 , 九 龙 半 岛 正 式 割 让 予 英 国 。 一 八 九 五 年 中 日 战 争 结 束 后 , 德 、 法 、 俄 三 国 曾 为 中 国 说 项 , 欧 洲 各 国 和 日 本 之 后 相 继 向 中 国 要 求 租 借 土 地 。 其 后 , 局 势 紧 张 , 英 国 认 为 如 要 防 衞 香 港 , 则 须 取 得 邻 近 土 地 的 控 制 权 。 根 据 一 八 九 八 年 六 月 九 日 在 北 京 签 订 有 关 拓 展 香 港 界 址 的 条 约 , 中 国 同 意 把 九 龙 界 限 街 以 北 直 至 深 圳 河 的 新 界 地 域 以 及 235 个 岛 屿 租 借 给 英 国 , 为 期 99 年 。 英 国 此 举 仅 在 针 对 法 俄 两 国 , 而 非 对 付 中 国 。 中 国 军 舰 仍 有 权 使 用 九 龙 城 的 码 头 , 中 国 仍 然 保 留 该 处 的 行 政 权 , “ 惟 不 得 与 保 衞 香 港 之 武 备 有 所 妨 碍 ” 。 一 八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英 女 皇 会 同 枢 密 院 议 决 撤 销 这 项 条 款 , 由 英 国 单 方 面 接 管 九 龙 城 。 在 此 之 前 , 英 国 人 已 于 一 八 九 九 年 四 月 接 管 新 界 。 接 管 初 期 , 尚 有 零 星 反 抗 , 但 后 来 终 告 停 止 。 新 界 遂 成 为 香 港 的 一 部 分 , 但 与 市 区 分 开 管 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