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 南 难 民 和 船 民 |
自 一 九 七 五 年 以 来 , 共 有 超 过 20 万 人 从 越 南 来 港 。 来 港 寻 求 庇 护 的 越 南 人 , 无 一 被 拒 诸 门 外 。 香 港 虽 然 面 积 有 限 而 且 人 口 日 增 , 但 自 上 一 世 纪 七 十 年 代 末 期 以 来 , 共 收 容 了 印 支 人 士 约 16 000 名 。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底 , 仍 有 34 名 越 南 难 民 和 33 名 越 南 船 民 滞 留 本 港 。 在 此 之 前 , 已 有 逾 143 000 名 越 南 难 民 获 安 排 移 居 海 外 , 超 过 67 000 名 越 南 船 民 被 遣 返 越 南 , 另 约 有 1 376 名 越 南 难 民 和 船 民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起 获 得 本 地 收 容 。 鉴 于 国 际 同 意 推 行 的 综 合 行 动 计 划 正 式 结 束 , 加 上 越 南 的 情 况 有 所 改 变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九 日 起 取 消 对 越 南 人 实 施 “ 第 一 收 容 港 ” 政 策 。 取 消 这 项 政 策 的 实 际 意 义 , 就 是 由 上 述 日 期 起 , 为 越 南 人 甄 别 难 民 身 分 和 进 行 相 关 覆 核 程 序 的 特 别 法 定 条 文 , 不 再 适 用 于 新 抵 港 的 越 南 人 。 他 们 与 来 自 其 他 地 方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受 到 同 等 对 待 , 会 尽 速 遣 返 。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 特 区 政 府 宣 布 实 施 扩 大 本 地 收 容 计 划 , 容 许 约 1 400 名 越 南 难 民 和 合 资 格 船 民 申 请 在 本 地 定 居 。 本 港 最 后 一 个 越 南 难 民 中 心 ( 望 后 石 越 南 难 民 中 心 ) 也 随 之 而 于 同 年 六 月 一 日 关 闭 。 至 此 , 困 扰 香 港 25 年 的 越 南 难 民 问 题 , 终 于 在 有 秩 序 、 和 平 与 符 合 人 道 的 情 况 下 得 到 解 决 。 截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底 , 共 有 955 名 越 南 难 民 和 437 名 越 南 船 民 根 据 收 容 计 划 申 请 在 香 港 定 居 。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署 会 继 续 为 余 下 没 有 参 加 计 划 的 越 南 难 民 寻 求 移 居 海 外 的 机 会 ; 特 区 政 府 也 会 继 续 致 力 遣 返 不 合 资 格 的 越 南 船 民 。 网 页 保 安 局 : http://www.gov.hk/sb 入 境 事 务 处 : http://www.gov.hk/immd 政 府 统 计 处 : http://www.gov.hk/censta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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