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姻 登 记

婚 姻 登 记 受 《 婚 姻 条 例 》 规 限 。 根 据 该 条 例 缔 结 的 婚 姻 , 是 一 男 一 女 自 愿 的 终 身 结 合 , 不 容 他 人 介 入 。 登 记 结 婚 人 士 毋 须 符 合 任 何 居 留 或 国 籍 规 定 , 但 双 方 的 年 龄 不 得 少 于 16 岁 。

一 般 来 说 , 有 意 结 婚 者 须 在 婚 礼 举 行 日 至 少 15 天 前 通 知 婚 姻 登 记 官 。 婚 礼 须 在 发 出 通 知 后 三 个 月 内 在 十 个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243 个 领 有 举 行 婚 礼 许 可 证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中 任 何 一 处 举 行 。 年 内 , 有 29 907 对 男 女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婚 礼 , 在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的 则 有 2 163 对 。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起 ,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利 用 互 联 网 的 公 共 服 务 电 子 化 计 划 网 页 或 互 动 话 音 系 统 预 约 时 间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该 预 约 系 统 非 常 有 用 , 为 市 民 带 来 不 少 方 便 , 在 通 知 书 递 交 期 首 天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准 新 人 当 中 , 超 过 九 成 半 利 用 该 系 统 办 理 预 约 手 续 。

婚 姻 登 记 官 也 负 责 签 发 无 结 婚 记 录 证 明 书 。 年 内 , 登 记 官 共 签 发 了 17 146 份 这 类 证 明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