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 教 事 务

惩 教 署 为 成 年 和 年 轻 罪 犯 、 吸 毒 犯 以 及 精 神 有 问 题 的 罪 犯 提 供 各 种 惩 教 服 务 。 服 务 范 围 大 致 上 分 为 监 狱 管 理 和 协 助 罪 犯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两 方 面 。

二 零 零 二 年 , 惩 教 署 负 责 管 理 24 所 惩 教 院 所 、 四 所 中 途 宿 舍 、 一 所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者 羁 留 中 心 , 以 及 两 间 设 于 公 立 医 院 的 羁 留 病 房 。 该 署 共 有 6 950 名 职 员 , 每 日 平 均 照 料 12 296 名 囚 犯 、 178 名 非 法 入 境 者 , 以 及 3 160 名 接 受 善 后 监 管 者 。

被 判 监 禁 的 罪 犯 会 按 性 别 、 年 龄 和 保 安 类 别 分 类 , 然 后 送 往 惩 教 院 所 服 刑 。 划 分 保 安 类 别 的 准 则 , 主 要 考 虑 犯 人 对 社 会 的 威 胁 和 他 们 是 否 初 犯 。 基 本 上 , 惩 教 署 为 不 同 性 别 的 成 年 犯 人 及 年 轻 犯 人 安 排 不 同 的 惩 教 院 所 。 教 导 所 计 划 为 14 至 20 岁 的 年 轻 男 女 犯 人 而 设 , 14 至 24 岁 的 男 犯 可 判 入 劳 教 中 心 。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起 , 法 庭 可 判 处 14 至 20 岁 的 年 轻 男 女 犯 人 接 受 新 的 更 生 中 心 计 划 。 经 裁 定 触 犯 可 判 监 禁 罪 行 的 吸 毒 犯 会 判 入 戒 毒 所 接 受 治 疗 , 14 至 20 岁 的 年 轻 吸 毒 犯 会 在 戒 毒 所 内 分 开 囚 禁 。 需 要 接 受 精 神 病 治 疗 的 罪 犯 则 收 押 在 小 榄 精 神 病 治 疗 中 心 。

囚 犯 的 起 居 饮 食 获 适 当 照 顾 。 膳 食 按 规 定 营 养 价 值 厘 定 , 并 顾 及 囚 犯 的 健 康 状 况 和 宗 教 信 仰 。 法 例 规 定 除 经 医 生 证 明 健 康 欠 佳 者 外 , 成 年 囚 犯 必 须 每 星 期 工 作 六 天 。 惩 教 院 所 会 考 虑 囚 犯 的 健 康 状 况 、 保 安 类 别 、 个 人 背 景 、 所 余 刑 期 等 因 素 , 分 派 他 们 到 不 同 岗 位 工 作 。 他 们 可 赚 取 工 资 , 并 可 利 用 积 存 的 工 资 每 月 两 次 购 买 管 方 批 准 的 个 人 物 品 。 囚 犯 可 收 看 电 视 节 目 、 阅 读 报 章 和 借 阅 图 书 。 他 们 可 与 外 界 通 信 , 信 件 数 量 不 限 , 也 可 定 期 接 受 亲 友 探 访 以 及 参 与 惩 教 院 所 举 办 的 宗 教 活 动 。 未 满 21 岁 的 囚 犯 必 须 接 受 教 育 及 职 业 训 练 , 而 成 年 囚 犯 则 可 自 愿 参 加 。 友 爱 会 等 志 愿 机 构 可 派 员 探 望 那 些 没 有 亲 友 探 访 的 囚 犯 。

按 释 前 就 业 计 划 获 释 的 囚 犯 , 从 教 导 所 、 劳 教 中 心 、 更 生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释 放 但 须 接 受 监 管 的 囚 犯 , 以 及 有 特 别 需 要 的 释 囚 可 获 安 排 入 住 中 途 宿 舍 , 住 宿 期 视 个 别 情 况 而 定 。 离 开 中 途 宿 舍 后 , 释 囚 获 准 回 家 或 在 别 处 居 住 , 但 仍 须 接 受 善 后 监 管 。

惩 教 院 所

惩 教 署 管 理 13 所 为 成 年 男 犯 而 设 的 监 狱 , 其 中 属 高 度 设 防 的 有 三 所 , 中 度 设 防 和 低 度 设 防 的 各 有 五 所 。 为 成 年 女 犯 而 设 的 监 狱 有 两 所 , 另 加 一 个 附 翼 建 筑 物 。 为 年 轻 犯 人 而 设 的 有 三 所 监 狱 ( 高 度 设 防 一 所 、 低 度 设 防 两 所 )、 两 所 男 教 导 所 、 两 所 男 更 生 中 心 和 两 所 女 更 生 中 心 。 年 轻 女 犯 的 教 导 所 设 于 大 潭 峡 惩 教 所 内 。 该 惩 教 所 是 专 为 女 犯 而 设 的 多 用 途 惩 教 院 所 。 此 外 , 还 有 一 所 为 年 轻 男 犯 而 设 的 劳 教 中 心 , 而 为 男 性 和 女 性 吸 毒 犯 而 设 的 戒 毒 所 则 各 有 一 所 。 小 榄 精 神 病 治 疗 中 心 是 高 度 设 防 监 狱 , 分 开 收 押 须 接 受 精 神 病 观 察 、 治 疗 和 评 估 的 各 类 男 女 犯 人 ( 包 括 已 判 刑 和 还 押 候 审 人 士 ) 以 及 羁 留 者 。 这 些 惩 教 院 所 中 , 有 五 所 专 为 不 同 性 别 和 年 龄 的 还 押 犯 而 设 。 惩 教 院 所 的 设 施 一 般 包 括 囚 仓 、 厨 房 、 饭 堂 和 洗 衣 房 , 另 有 工 场 、 运 动 和 休 憩 场 地 、 图 书 馆 和 医 院 等 。 域 多 利 监 狱 是 目 前 仍 在 使 用 的 最 古 老 监 狱 。

由 惩 教 署 管 理 的 中 途 宿 舍 共 有 四 所 。 中 途 宿 舍 为 宿 员 提 供 小 组 辅 导 和 其 他 活 动 , 协 助 他 们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

所 有 抵 港 的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者 会 先 经 过 检 疫 阶 段 , 然 后 送 往 域 多 利 监 狱 羁 留 。

为 解 决 惩 教 院 所 长 期 以 来 的 挤 迫 问 题 , 惩 教 署 制 定 了 监 狱 发 展 计 划 , 应 付 长 远 的 惩 教 服 务 需 求 。 大 榄 惩 教 所 的 重 建 工 程 于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中 完 成 。 同 年 七 月 , 四 所 新 的 更 生 中 心 开 始 运 作 。

在 囚 人 口

年 内 , 在 囚 人 口 仍 然 偏 高 , 平 均 超 出 认 可 收 容 额 11%, 挤 迫 情 况 以 成 年 犯 人 ( 特 别 是 女 犯 人 ) 的 监 狱 为 甚 。 尽 管 监 狱 挤 迫 问 题 对 资 源 造 成 重 大 压 力 , 但 惩 教 署 仍 能 有 效 地 推 行 各 项 惩 教 计 划 。

年 内 , 共 有 19 754 名 成 年 犯 人 ( 男 10 974 人 、 女 8 780 人 ) 被 判 监 禁 , 还 押 羁 留 的 有 7 378 人 ( 男 5 621 人 、 女 1 757 人 )。 年 轻 犯 人 被 判 监 禁 的 有 2 588 人 ( 男 445 人 、 女 2 143 人 ), 还 押 羁 留 的 有 838 人 ( 男 612 人 、 女 226 人 ), 被 判 入 教 导 所 、 更 生 中 心 或 劳 教 中 心 受 训 的 有 728 人 ( 男 683 人 、 女 45 人 ), 被 判 入 戒 毒 所 的 有 1 289 人 ( 男 1 059 人 、 女 230 人 )。

某 些 类 别 的 囚 犯 须 接 受 不 同 时 间 的 法 定 监 管 , 包 括 教 导 所 、 劳 教 中 心 、 更 生 中 心 、 戒 毒 所 的 释 囚 , 根 据 《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条 例 》 释 放 的 年 轻 囚 犯 , 根 据 监 管 下 释 放 计 划 、 释 前 就 业 计 划 、 监 管 释 囚 计 划 获 释 的 囚 犯 , 以 及 已 获 下 令 在 监 管 下 有 条 件 释 放 和 释 后 须 接 受 监 管 的 囚 犯 。 年 内 , 共 有 2 576 名 获 释 的 囚 犯 须 接 受 监 管 。 连 同 在 往 年 获 释 但 监 管 期 尚 未 届 满 的 人 士 计 算 , 年 底 时 共 有 2 958 人 ( 男 2 625 人 、 女 333 人 ) 接 受 惩 教 署 监 管 。 年 内 , 共 有 802 人 ( 男 719 人 、 女 83 人 ) 因 违 反 监 管 规 定 而 被 召 回 。

判 前 评 估 专 案 小 组

年 龄 介 乎 14 至 20 岁 的 青 少 年 经 裁 定 触 犯 可 判 监 禁 罪 名 后 , 可 被 还 押 羁 留 不 超 过 三 星 期 , 以 便 评 定 他 们 是 否 适 合 进 入 教 导 所 、 更 生 中 心 、 劳 教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 劳 教 中 心 也 会 收 押 21 至 24 岁 的 男 性 年 轻 犯 人 。

惩 教 署 辖 下 的 判 前 评 估 专 案 小 组 为 法 庭 提 供 判 前 评 估 服 务 。 小 组 就 法 庭 转 介 的 个 案 进 行 调 查 , 研 究 罪 犯 是 否 适 宜 进 入 劳 教 中 心 、 教 导 所 、 更 生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 然 后 向 法 庭 提 交 评 估 报 告 。 年 内 , 共 有 5 847 名 犯 人 接 受 羁 留 评 审 , 其 中 1 613 名 男 犯 和 162 名 女 犯 评 定 适 宜 进 入 更 生 中 心 、 教 导 所 或 劳 教 中 心 , 1 440 名 男 犯 和 303 名 女 犯 适 宜 进 入 戒 毒 所 。

青 少 年 罪 犯 评 估 专 案 小 组

青 少 年 罪 犯 评 估 专 案 小 组 成 员 包 括 惩 教 署 和 社 会 福 利 署 人 员 , 负 责 就 14 至 24 岁 年 轻 男 犯 和 14 至 20 岁 年 轻 女 犯 接 受 的 最 合 适 更 生 计 划 , 向 裁 判 官 和 法 官 提 出 建 议 。 年 内 , 专 案 小 组 共 接 获 521 宗 由 裁 判 官 和 法 官 转 介 的 个 案 。 小 组 的 建 议 有 85% 获 得 接 纳 。

教 导 所 、 劳 教 中 心 及 更 生 中 心

教 导 所 为 年 轻 犯 人 提 供 惩 教 训 练 , 羁 留 期 由 最 短 六 个 月 至 最 长 三 年 不 等 。 教 导 所 为 所 员 提 供 半 日 学 科 教 育 和 半 日 职 业 训 练 , 又 藉 着 童 军 训 练 、 香 港 青 年 奖 励 计 划 活 动 和 外 展 训 练 , 让 所 员 接 受 个 性 发 展 锻 炼 。 所 员 在 星 期 日 和 公 众 假 期 会 到 青 年 中 心 、 工 厂 、 体 育 中 心 和 郊 野 公 园 参 观 游 览 。 教 导 所 会 安 排 快 将 获 释 的 所 员 为 老 人 、 弱 智 人 士 和 肢 体 残 疾 人 士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 协 助 所 员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 为 使 所 员 得 到 家 人 支 持 , 惩 教 署 特 别 为 他 们 定 期 编 印 通 讯 和 亲 子 系 列 小 册 子 , 又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在 大 潭 峡 惩 教 所 设 立 亲 子 中 心 。 所 员 获 释 后 必 须 从 事 正 当 职 业 、 入 学 就 读 或 接 受 职 业 训 练 , 并 须 接 受 法 定 的 三 年 释 后 监 管 。

沙 咀 劳 教 中 心 推 行 劳 教 中 心 计 划 , 收 纳 14 至 20 岁 的 少 年 男 犯 和 21 至 24 岁 的 青 年 男 犯 。 劳 教 中 心 计 划 行 之 有 效 , 中 心 要 求 所 员 严 守 纪 律 、 刻 苦 训 练 、 辛 勤 工 作 和 起 居 有 恒 。 所 员 获 释 后 须 接 受 为 期 一 年 的 法 定 监 管 。

随 着 《 更 生 中 心 条 例 》 的 制 定 , 惩 教 署 于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开 办 更 生 中 心 。 更 生 中 心 为 法 庭 提 供 另 一 个 判 刑 选 择 , 处 理 14 至 20 岁 须 接 受 短 期 留 宿 更 生 计 划 的 年 轻 罪 犯 。 计 划 包 括 两 个 阶 段 ∶ 首 阶 段 为 青 少 年 提 供 两 至 五 个 月 在 惩 教 院 所 的 训 练 , 内 容 强 调 纪 律 训 练 , 目 的 是 帮 助 年 轻 罪 犯 学 习 自 制 , 并 通 过 半 日 基 本 工 作 技 术 训 练 和 半 日 教 学 / 辅 导 计 划 , 培 养 有 规 律 的 生 活 模 式 ; 在 第 二 阶 段 , 青 少 年 犯 在 中 途 宿 舍 模 式 的 院 所 留 宿 一 至 四 个 月 , 留 宿 期 间 可 外 出 工 作 、 修 读 职 业 训 练 和 教 育 课 程 , 以 及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 两 个 阶 段 合 计 , 更 生 中 心 计 划 为 期 由 三 个 月 至 九 个 月 不 等 。 年 轻 罪 犯 获 释 后 须 接 受 为 期 一 年 的 法 定 监 管 。

教 育

未 满 21 岁 的 囚 犯 必 须 参 加 学 习 班 , 课 程 由 合 资 格 的 教 师 任 教 。 教 材 是 教 育 署 认 可 的 教 科 书 及 惩 教 署 编 写 的 辅 助 材 料 。 为 配 合 不 同 程 度 、 不 同 年 龄 的 囚 犯 的 发 展 , 惩 教 署 提 供 各 类 不 同 范 畴 的 课 程 。 成 年 囚 犯 可 自 由 参 加 夜 间 课 程 。 另 外 , 囚 犯 也 可 攻 读 自 修 课 程 和 遥 距 学 习 课 程 , 包 括 本 港 和 海 外 学 术 机 构 开 办 的 学 位 课 程 。

惩 教 署 鼓 励 囚 犯 参 加 香 港 考 试 及 评 核 局 和 其 他 本 地 及 海 外 考 试 机 构 主 办 的 公 开 考 试 。 年 轻 囚 犯 可 修 读 至 会 考 程 度 的 正 规 课 程 , 并 可 用 学 校 考 生 身 分 参 加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 成 年 囚 犯 则 可 用 自 修 生 身 分 参 加 考 试 。 囚 犯 更 可 参 加 英 国 伦 敦 城 市 行 业 协 会 、 英 国 必 文 学 会 和 英 国 伦 敦 工 商 会 考 试 局 的 公 开 考 试 , 考 取 认 可 资 格 。

在 囚 人 士 教 育 信 托 基 金 于 一 九 九 五 年 通 过 筹 集 慈 善 捐 款 成 立 , 为 有 意 进 修 的 囚 犯 提 供 经 济 援 助 , 资 助 他 们 缴 付 学 费 或 考 试 费 , 以 及 购 买 参 考 书 籍 。

职 业 训 练

为 帮 助 年 轻 囚 犯 顺 利 重 返 社 会 , 成 为 奉 公 守 法 的 巿 民 , 惩 教 署 设 有 职 业 训 练 课 程 , 为 未 满 21 岁 的 囚 犯 提 供 训 练 , 让 他 们 学 习 就 业 技 能 、 考 取 认 可 的 资 格 和 养 成 良 好 的 工 作 习 惯 。

惩 教 署 提 供 多 种 训 练 课 程 , 以 配 合 囚 犯 的 学 习 能 力 及 需 要 。 这 些 职 业 训 练 课 程 均 切 合 本 港 工 商 业 的 需 求 , 使 囚 犯 获 释 后 较 容 易 找 到 工 作 。 部 分 课 程 协 助 囚 犯 报 考 英 国 伦 敦 城 市 行 业 协 会 和 英 国 必 文 学 会 考 试 , 以 考 取 认 可 资 格 ; 或 协 助 他 们 达 到 一 定 程 度 , 以 报 读 职 业 训 练 局 或 其 他 培 训 机 构 的 相 关 课 程 。 其 他 课 程 则 为 囚 犯 提 供 就 业 技 能 训 练 , 或 协 助 学 员 应 考 职 业 训 练 局 和 建 造 业 训 练 局 的 工 艺 测 试 。

惩 教 工 业

惩 教 署 工 业 组 按 照 法 例 为 囚 犯 提 供 工 作 。 除 健 康 欠 佳 者 外 , 所 有 已 定 罪 的 囚 犯 均 须 工 作 。 工 作 可 使 他 们 有 所 寄 托 , 从 中 赚 取 工 资 , 且 能 减 少 因 无 所 事 事 而 生 事 的 危 机 。 通 过 工 作 , 更 可 培 养 良 好 的 工 作 习 惯 和 责 任 感 , 学 习 团 队 精 神 和 建 立 自 信 。 此 外 , 工 作 也 有 助 囚 犯 明 了 优 质 概 念 、 环 保 意 识 , 掌 握 不 同 行 业 的 基 本 技 能 , 从 而 提 高 获 释 后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机 会 。

年 内 , 每 日 平 均 约 有 7 400 名 囚 犯 从 事 生 产 工 作 。 惩 教 院 所 的 工 场 主 要 为 政 府 部 门 和 公 营 机 构 提 供 各 类 产 品 及 服 务 。 产 品 计 有 政 府 家 具 、 职 员 制 服 和 皮 具 、 医 院 被 服 、 垃 圾 桶 、 邮 箱 , 以 及 公 路 和 基 建 工 程 的 交 通 标 志 、 铺 路 砖 、 行 人 路 铺 板 和 路 边 石 壆 等 。 这 些 工 场 又 为 医 院 管 理 局 、 衞 生 署 和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提 供 洗 熨 服 务 , 也 为 公 共 图 书 馆 钉 装 书 籍 , 以 及 为 一 些 政 府 部 门 提 供 印 刷 服 务 和 制 造 信 封 等 。

年 内 , 惩 教 工 业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相 当 于 巿 值 4.7 亿 元 。

囚 犯 福 利 服 务

惩 教 署 囚 犯 福 利 主 任 负 责 照 顾 囚 犯 和 羁 留 者 的 福 利 , 协 助 他 们 处 理 因 入 狱 或 羁 留 而 引 起 的 个 人 问 题 及 困 难 。 除 进 行 个 别 及 小 组 辅 导 外 , 囚 犯 福 利 主 任 还 协 助 成 立 和 管 理 兴 趣 小 组 , 举 办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释 前 啓 导 课 程 和 家 长 会 聚 会 等 活 动 , 目 的 是 协 助 囚 犯 在 获 释 后 顺 利 重 返 社 会 , 并 向 他 们 提 供 有 关 社 区 资 源 的 资 料 。

戒 毒 治 疗

戒 毒 治 疗 计 划 旨 在 协 助 吸 毒 犯 戒 除 毒 癖 , 使 他 们 身 体 恢 复 健 康 , 并 通 过 心 理 辅 导 和 康 复 治 疗 , 使 他 们 戒 绝 对 毒 品 的 倚 赖 。

吸 毒 犯 在 戒 毒 所 接 受 治 疗 , 为 期 两 个 月 至 一 年 不 等 , 视 乎 个 人 的 进 度 而 定 。 吸 毒 犯 获 释 后 , 还 须 接 受 法 定 善 后 监 管 一 年 。 惩 教 署 也 协 助 这 类 囚 犯 解 决 获 释 后 的 就 业 和 住 宿 问 题 。

医 疗 服 务

各 惩 教 院 所 均 设 有 医 院 , 为 囚 犯 提 供 基 本 的 医 疗 、 保 健 和 牙 科 护 理 服 务 。 需 要 接 受 专 科 治 疗 的 囚 犯 会 由 按 时 到 各 院 所 出 诊 的 专 科 医 生 诊 治 , 或 转 送 公 立 医 院 专 科 诊 所 治 理 。 虽 然 爱 滋 病 在 囚 犯 中 仍 未 造 成 问 题 , 但 惩 教 署 已 为 职 员 制 定 处 理 这 类 病 人 的 指 引 , 并 推 行 有 关 的 教 育 及 预 防 计 划 。

收 容 女 犯 的 惩 教 院 所 提 供 产 前 产 后 护 理 服 务 , 但 怀 孕 的 女 犯 通 常 会 送 往 公 立 医 院 分 娩 。 小 榄 精 神 病 治 疗 中 心 治 理 精 神 不 健 全 的 囚 犯 , 并 为 其 他 院 所 和 法 庭 转 介 的 囚 犯 进 行 精 神 病 的 检 验 和 评 估 。

心 理 服 务

惩 教 署 为 囚 犯 提 供 心 理 服 务 , 促 进 他 们 的 心 理 健 康 并 纠 正 犯 罪 行 为 。 该 署 临 牀 心 理 学 家 和 受 过 训 练 的 人 员 为 性 罪 犯 、 有 毒 癖 的 囚 犯 、 年 轻 囚 犯 等 提 供 特 别 治 疗 计 划 。 此 外 , 也 向 法 庭 、 各 覆 检 委 员 会 和 惩 教 院 所 管 理 层 提 供 评 估 报 告 , 协 助 他 们 在 管 理 囚 犯 、 协 助 囚 犯 更 生 的 工 作 上 作 出 决 定 。

善 后 辅 导 服 务

从 教 导 所 、 更 生 中 心 、 劳 教 中 心 和 戒 毒 所 获 释 的 人 士 , 年 轻 囚 犯 , 按 照 监 管 下 释 放 计 划 、 释 前 就 业 计 划 、 监 管 释 囚 计 划 , 以 及 获 下 令 在 监 管 下 有 条 件 释 放 和 释 后 须 接 受 监 管 的 囚 犯 , 均 须 接 受 善 后 监 管 。 善 后 辅 导 旨 在 帮 助 释 囚 改 过 自 新 , 重 返 社 会 。 辅 导 人 员 致 力 与 受 监 管 者 及 他 们 的 家 人 建 立 良 好 关 系 , 协 助 受 监 管 者 克 服 在 改 过 自 新 的 过 程 中 所 遇 到 的 障 碍 。 在 整 段 法 定 监 管 期 内 , 辅 导 人 员 定 期 接 触 受 监 管 者 , 确 保 他 们 遵 守 监 管 令 的 规 定 , 在 社 会 安 顿 下 来 。 受 监 管 者 如 违 反 监 管 规 定 , 可 能 被 召 回 再 行 受 训 、 接 受 治 疗 或 监 禁 。

根 据 监 管 下 释 放 计 划 和 释 前 就 业 计 划 , 囚 犯 可 提 早 获 释 接 受 善 后 监 管 , 或 到 附 设 善 后 辅 导 服 务 的 宿 舍 居 住 并 外 出 工 作 。 这 两 项 计 划 的 目 的 , 是 让 有 上 进 心 、 合 适 而 又 合 资 格 的 囚 犯 在 监 管 下 于 非 禁 闭 的 环 境 服 满 余 下 的 刑 期 。

监 管 释 囚 计 划 规 定 若 干 类 成 年 囚 犯 须 接 受 善 后 监 管 , 以 协 助 他 们 改 过 自 新 , 重 投 社 会 。 违 反 监 管 规 定 的 释 囚 可 能 会 被 召 回 惩 教 院 所 服 刑 , 直 至 余 下 监 管 期 届 满 为 止 。 至 于 被 判 无 期 徒 刑 的 囚 犯 , 在 长 期 监 禁 刑 罚 覆 核 委 员 会 就 他 们 的 刑 罚 应 否 转 为 有 期 徒 刑 而 作 出 建 议 前 , 可 获 得 有 条 件 释 放 , 但 须 接 受 监 管 一 段 期 间 , 以 测 试 他 们 奉 公 守 法 的 能 力 及 决 心 。 委 员 会 也 可 指 令 无 期 徒 刑 犯 在 获 准 转 服 有 期 徒 刑 后 接 受 释 后 监 管 。

善 后 辅 导 计 划 的 成 功 率 , 指 囚 犯 在 获 释 后 的 监 管 期 内 不 再 被 法 庭 定 罪 的 百 分 率 ; 对 吸 毒 犯 而 言 , 则 为 不 再 吸 毒 的 百 分 率 。 年 内 , 各 项 计 划 的 成 功 率 如 下 : 劳 教 中 心 囚 犯 95%; 教 导 所 男 犯 62%, 女 犯 89%; 监 狱 年 轻 男 犯 88%, 年 轻 女 犯 100%; 戒 毒 所 男 犯 64%, 女 犯 77%; 监 管 下 释 放 计 划 100%; 释 前 就 业 计 划 100%; 监 管 释 囚 计 划 85%; 由 无 限 期 刑 罚 转 为 确 定 限 期 刑 罚 并 须 接 受 释 后 监 管 者 100%。 年 内 并 无 完 成 有 条 件 释 放 令 下 的 监 管 期 和 《 更 生 中 心 条 例 》 规 定 的 监 管 期 的 个 案 。 年 底 时 , 共 有 2 625 名 男 犯 和 333 名 女 犯 接 受 善 后 监 管 。

非 政 府 机 构 的 更 生 服 务

本 港 有 多 个 非 政 府 机 构 为 罪 犯 和 释 囚 提 供 服 务 , 帮 助 他 们 重 投 社 会 。 这 些 机 构 计 有 香 港 善 导 会 、 香 港 佛 光 协 会 、 明 爱 乐 协 会 、 香 港 基 督 教 更 新 会 、 基 督 教 监 狱 牧 养 团 契 、 香 港 救 助 儿 童 会 和 基 督 教 互 爱 中 心 。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个 案 处 理 、 辅 导 、 宿 舍 服 务 、 就 业 辅 导 、 康 乐 活 动 , 以 及 协 助 被 羁 押 人 士 的 子 女 等 。

资 讯 科 技 及 管 理 服 务

为 提 高 日 常 运 作 和 资 料 储 存 的 效 率 , 惩 教 署 已 广 泛 利 用 资 讯 科 技 。 举 例 说 , 在 管 理 被 囚 人 士 的 流 动 情 况 和 日 常 所 需 、 监 控 惩 教 工 业 的 工 作 流 程 , 以 及 处 理 人 事 和 行 政 方 面 的 工 作 , 均 采 用 电 脑 系 统 。 该 署 继 续 致 力 引 进 新 科 技 , 以 提 高 监 狱 管 理 和 更 生 服 务 的 质 素 与 效 率 。

惩 教 署 辖 下 的 服 务 质 素 科 ( 二 零 零 二 年 之 前 称 为 审 核 及 管 理 策 划 科 ) 实 行 品 质 管 理 , 通 过 管 理 研 究 、 审 核 、 评 估 现 有 服 务 、 修 订 部 门 常 规 等 工 作 , 使 部 门 的 运 作 更 能 配 合 当 前 政 策 和 社 会 不 断 改 变 的 需 要 。

职 员 培 训

为 配 合 部 门 的 抱 负 、 任 务 及 价 值 观 , 惩 教 署 不 断 革 新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方 式 , 为 职 员 提 供 现 代 惩 教 工 作 和 管 理 技 巧 的 全 面 训 练 。 该 署 属 下 的 职 员 训 练 院 除 了 提 供 入 职 训 练 外 , 还 定 期 为 职 员 举 办 发 展 和 专 科 训 练 课 程 。 个 别 惩 教 院 所 也 每 星 期 为 职 员 提 供 在 职 训 练 。 训 练 课 程 理 论 与 实 践 并 重 , 科 目 包 括 香 港 特 区 法 例 、 部 门 规 例 及 守 则 、 辅 导 、 社 会 工 作 技 巧 、 管 理 学 、 心 理 学 、 犯 罪 学 、 刑 罚 学 、 急 救 、 步 操 、 防 暴 操 、 自 衞 术 、 战 术 训 练 、 历 险 训 练 、 实 习 工 作 训 练 、 普 通 话 、 中 文 写 作 技 巧 、 资 讯 系 统 训 练 和 个 人 电 脑 训 练 等 。 此 外 , 也 为 新 聘 的 非 羁 管 人 员 提 供 入 职 训 练 。

惩 教 署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推 行 的 部 门 文 化 转 变 计 划 , 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方 面 成 效 理 想 。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工 作 表 现 和 服 务 质 素 , 该 署 已 推 行 向 员 工 灌 输 以 客 为 本 的 服 务 质 素 文 化 计 划 。 该 署 人 员 也 共 同 努 力 , 发 展 综 合 表 现 管 理 系 统 , 以 方 便 调 配 和 协 调 各 种 人 力 资 源 职 务 , 如 招 聘 、 训 练 、 职 业 前 途 发 展 及 接 任 策 划 。 该 署 将 来 还 会 陆 续 提 出 人 力 资 源 的 新 措 施 , 以 落 实 执 行 方 案 。

在 推 行 终 身 学 习 及 自 我 增 值 方 面 , 惩 教 署 积 极 计 划 为 全 体 职 员 设 立 网 上 学 习 平 台 , 目 前 正 编 制 网 上 学 习 课 程 。 该 署 更 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校 外 进 修 学 院 合 办 惩 教 学 课 程 , 并 保 送 合 适 的 职 员 参 加 本 地 大 学 或 政 府 部 门 开 办 的 相 关 课 程 , 以 增 进 他 们 的 各 种 知 识 。

该 署 不 时 安 排 职 员 往 海 外 考 察 、 受 训 和 参 加 会 议 , 以 扩 阔 视 野 , 并 让 他 们 了 解 世 界 各 地 惩 教 事 务 的 最 新 发 展 。

太 平 绅 士 巡 视

太 平 绅 士 每 隔 两 星 期 或 一 个 月 前 往 各 惩 教 院 所 巡 视 , 相 隔 时 间 视 乎 院 所 类 别 而 定 。 他 们 会 接 受 和 调 查 囚 犯 提 出 的 投 诉 , 视 察 膳 食 , 并 就 囚 犯 的 居 住 和 工 作 环 境 作 出 报 告 。 此 外 , 还 就 囚 犯 获 释 后 的 就 业 机 会 向 惩 教 署 署 长 提 供 意 见 。

投 诉

惩 教 署 设 有 投 诉 调 查 组 , 处 理 和 调 查 有 关 惩 教 署 工 作 的 投 诉 。 所 有 调 查 报 告 必 须 提 交 惩 教 署 投 诉 委 员 会 审 核 , 委 员 会 主 席 是 该 署 助 理 署 长 ( 服 务 质 素 )。 二 零 零 二 年 八 月 , 投 诉 调 查 组 处 理 投 诉 的 工 作 取 得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ISO 9001:2000 国 际 认 证 证 书 。

在 囚 人 士 可 向 巡 视 院 所 的 高 级 人 员 投 诉 , 也 可 循 其 他 途 径 , 如 向 巡 视 惩 教 院 所 的 太 平 绅 士 、 申 诉 专 员 、 立 法 会 议 员 等 提 出 投 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