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置 居 所

居 者 有 其 屋 计 划 / 私 人 机 构 参 建 居 屋 计 划

房 屋 委 员 会 在 一 九 七 八 和 一 九 七 九 年 先 后 推 出 居 者 有 其 屋 计 划 和 私 人 机 构 参 建 居 屋 计 划 , 以 折 扣 价 出 售 居 屋 , 从 而 协 助 合 资 格 家 庭 和 公 屋 租 户 置 业 。 迄 今 为 止 , 售 出 的 居 屋 和 私 人 参 建 居 屋 单 位 超 过 30 万 个 , 占 本 港 房 屋 单 位 总 数 的 13% 以 上 。 为 回 应 市 场 的 变 化 , 房 屋 委 员 会 在 过 去 数 年 大 规 模 修 订 居 屋 计 划 / 私 人 参 建 居 屋 计 划 , 包 括 大 幅 削 减 居 屋 / 私 人 参 建 居 屋 的 建 屋 量 、 把 居 屋 / 私 人 参 建 居 屋 单 位 转 作 租 住 用 途 , 以 及 分 别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七 月 和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决 定 暂 停 出 售 居 屋 。

过 去 数 年 , 由 于 本 港 经 济 和 物 业 市 场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 政 府 相 信 市 民 置 业 与 否 , 基 本 上 应 以 个 人 的 意 愿 和 负 担 能 力 为 依 归 , 所 以 认 为 不 应 再 如 以 往 般 直 接 提 供 房 屋 , 以 免 与 私 人 住 宅 市 场 竞 争 。 此 外 , 政 府 认 为 应 采 用 更 灵 活 有 效 的 贷 款 方 式 , 协 助 合 资 格 家 庭 置 业 。 为 此 , 政 府 决 定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起 , 除 继 续 出 售 小 量 未 售 和 回 购 的 居 屋 / 私 人 参 建 居 屋 单 位 外 , 无 限 期 停 建 和 停 售 居 屋 / 私 人 参 建 居 屋 。

混 合 发 展 计 划

推 行 混 合 发 展 计 划 , 是 鼓 励 私 营 机 构 参 与 公 营 房 屋 计 划 的 方 法 之 一 。 根 据 这 个 计 划 , 住 宅 用 地 会 以 招 标 方 式 出 售 。 中 标 者 须 把 发 展 计 划 内 一 定 数 量 的 单 位 交 给 政 府 , 让 政 府 以 指 定 价 格 售 予 合 资 格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 其 余 单 位 则 在 公 开 市 场 发 售 。 政 府 决 定 终 止 目 前 由 房 屋 协 会 和 房 屋 委 员 会 策 划 的 所 有 混 合 发 展 项 目 , 以 配 合 尽 量 减 少 干 预 市 场 的 整 体 目 标 。

租 者 置 其 屋 计 划

一 九 九 八 年 , 房 屋 委 员 会 推 出 租 者 置 其 屋 计 划 , 让 租 住 公 屋 的 租 户 有 机 会 以 大 幅 折 扣 的 价 格 , 购 买 现 居 单 位 。 过 去 五 年 , 通 过 该 计 划 推 出 的 租 住 公 屋 单 位 约 有 134 000 个 。 政 府 决 定 在 推 售 已 宣 布 出 售 的 单 位 后 , 终 止 租 者 置 其 屋 计 划 , 使 政 府 不 再 直 接 提 供 资 助 出 售 单 位 这 个 目 标 能 奏 效 。 现 居 租 户 可 继 续 申 请 贷 款 , 在 私 人 市 场 购 买 居 所 , 或 在 居 屋 第 二 市 场 购 买 单 位 , 而 毋 须 缴 付 补 价 。

置 业 资 助 贷 款 计 划

房 屋 委 员 会 不 再 直 接 提 供 资 助 出 售 单 位 后 , 贷 款 便 成 为 协 助 合 资 格 家 庭 置 业 的 主 要 方 法 。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 房 屋 委 员 会 通 过 推 出 新 的 置 业 资 助 贷 款 计 划 , 以 取 代 该 会 的 自 置 居 所 贷 款 计 划 和 房 屋 协 会 的 首 次 置 业 贷 款 计 划 。 新 计 划 的 主 要 特 点 包 括 : 提 高 白 表 注六 家 庭 申 请 人 的 入 息 限 额 , 由 居 屋 计 划 之 下 的 每 月 20,000 元 提 高 至 23,000 元 ( 单 身 人 士 为 11,500 元 ); 白 表 申 请 人 的 贷 款 额 也 会 提 高 , 与 绿 表 申 请 人 注六 的 贷 款 额 ( 即 53 万 元 , 分 13 年 付 还 ) 看 齐 。 政 府 会 不 断 检 讨 这 计 划 。

注六 白 表 申 请 人 ( 主 要 在 私 人 楼 宇 居 住 ) 在 拥 有 住 宅 物 业 方 面 受 到 限 制 , 而 且 净 资 产 值 和 入 息 不 得 超 过 限 额 。 这 些 限 制 不 适 用 于 绿 表 申 请 人 。 绿 表 申 请 人 主 要 是 公 屋 租 户 、 由 房 屋 委 员 会 管 理 的 中 转 房 屋 的 居 民 、 受 清 拆 寮 屋 区 作 发 展 用 途 影 响 的 住 户 , 以 及 天 灾 灾 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