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 员 权 益 和 福 利

《 雇 佣 条 例 》 订 明 与 雇 佣 有 关 的 各 种 雇 员 福 利 和 权 益 。 除 了 遵 守 法 例 订 明 的 各 种 规 定 外 , 劳 资 双 方 可 自 由 议 定 其 他 雇 用 条 款 和 条 件 。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起 , 各 有 关 雇 主 必 须 按 照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的 法 例 , 为 雇 员 登 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 强 积 金 计 划 由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管 理 局 规 管 。 年 底 时 , 有 关 雇 主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比 率 达 93.6%。

工 作 条 件

根 据 法 例 , 雇 主 一 般 不 得 雇 用 15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工 作 。 在 符 合 严 格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13 及 14 岁 的 儿 童 可 受 雇 于 非 工 业 机 构 工 作 。 在 遵 守 有 关 规 管 雇 佣 条 件 的 规 例 的 情 况 下 , 15 至 17 岁 的 青 少 年 可 在 工 业 机 构 工 作 。 劳 工 法 例 有 特 定 条 文 , 保 障 他 们 的 安 全 、 健 康 和 福 利 。

劳 工 督 察 负 责 巡 查 工 作 场 所 , 严 格 监 察 雇 主 有 否 遵 守 各 项 劳 工 法 例 , 以 保 障 本 地 和 外 来 工 人 的 法 定 权 益 , 并 确 保 雇 主 持 有 有 效 保 单 , 以 承 担 雇 员 的 工 伤 补 偿 。 劳 工 督 察 也 会 查 核 雇 员 的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 以 助 遏 止 非 法 雇 用 劳 工 。

雇 员 补 偿

香 港 的 雇 员 补 偿 制 度 采 用 不 论 过 失 的 补 偿 原 则 。 根 据 这 项 原 则 , 雇 员 受 伤 、 患 上 职 业 病 或 死 亡 的 个 案 不 论 是 否 因 雇 员 的 过 失 引 致 , 雇 主 均 须 支 付 补 偿 。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涵 盖 雇 员 在 受 雇 工 作 期 间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而 引 致 的 受 伤 和 死 亡 个 案 , 同 时 也 涵 盖 由 指 明 的 职 业 病 引 致 的 受 伤 和 死 亡 情 况 。 雇 主 必 须 持 有 有 效 保 单 , 以 承 担 在 该 条 例 和 普 通 法 之 下 的 法 律 责 任 。

劳 工 处 雇 员 补 偿 科 负 责 执 行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 协 助 受 伤 雇 员 和 已 故 雇 员 的 家 人 向 雇 主 索 偿 。 该 科 并 管 理 免 息 贷 款 计 划 , 为 需 要 经 济 援 助 的 因 工 受 伤 雇 员 及 因 工 死 亡 雇 员 的 家 人 提 供 贷 款 。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补 偿 基 金 委 员 会 处 理 根 据 《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 补 偿 ) 条 例 》 发 放 补 偿 的 事 宜 。 在 一 九 八 一 年 前 经 诊 断 患 上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的 人 士 虽 然 不 受 条 例 保 障 , 但 仍 可 根 据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特 惠 金 计 划 , 获 政 府 发 放 特 惠 款 项 。

因 从 事 指 定 高 噪 音 工 作 而 失 聪 的 雇 员 , 可 根 据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计 划 获 得 补 偿 。 该 计 划 由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管 理 局 管 理 。 经 全 面 检 讨 后 , 政 府 于 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了 《 2002 年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 。

雇 员 补 偿 援 助 计 划 为 受 伤 雇 员 或 已 故 雇 员 的 家 人 提 供 安 全 网 , 遇 有 雇 主 拖 欠 工 伤 补 偿 或 承 保 人 无 力 偿 债 , 他 们 可 根 据 计 划 获 得 补 偿 。 计 划 的 经 费 , 来 自 雇 主 购 买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时 所 缴 付 的 征 款 。

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仲 裁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及 个 别 雇 佣 合 约 而 提 出 的 申 索 。 仲 裁 处 聆 讯 和 判 决 的 雇 佣 申 索 , 涉 及 的 申 索 人 不 得 多 于 十 名 , 而 每 名 申 索 人 的 申 索 款 额 则 不 超 过 8,000 元 。 年 内 , 仲 裁 处 共 审 结 2 692 宗 个 案 , 判 定 的 补 偿 总 额 为 610 万 元 。

劳 资 审 裁 处

劳 资 审 裁 处 隶 属 司 法 机 构 , 以 快 捷 、 低 廉 、 有 别 于 法 院 方 式 的 方 法 , 仲 裁 雇 主 与 雇 员 之 间 不 属 于 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专 责 审 裁 范 围 的 各 类 纠 纷 。

二 零 零 二 年 , 送 交 劳 资 审 裁 处 处 理 的 申 索 个 案 共 有 12 326 宗 , 其 中 12 271 宗 由 雇 员 提 出 , 55 宗 由 雇 主 提 出 。 在 这 些 个 案 中 , 有 94.5% 经 劳 工 处 劳 资 关 系 科 调 解 未 果 , 交 由 审 裁 处 接 办 。 年 内 , 审 裁 处 共 处 理 12 280 宗 个 案 , 判 定 补 偿 总 额 逾 7.88 亿 元 。

加 强 对 违 例 欠 薪 的 执 法 行 动

为 了 加 强 调 查 和 检 控 违 例 欠 薪 案 件 , 劳 工 处 于 二 零 零 二 年 九 月 成 立 了 雇 佣 申 索 调 查 组 。 这 个 新 组 别 的 任 务 , 是 即 时 深 入 调 查 涉 嫌 违 反 《 雇 佣 条 例 》 的 案 件 , 以 期 尽 早 对 雇 主 提 出 检 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