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 元 债 务 市 场

港 元 债 务 市 场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继 续 增 长 。 截 至 年 底 , 未 偿 还 港 元 债 务 工 具 总 额 增 加 8%, 达 5,320 亿 元 。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约 占 年 内 未 偿 还 总 额 的 22%, 其 余 属 认 可 机 构 、 法 定 组 织 或 政 府 持 有 公 司 、 多 边 发 展 银 行 、 海 外 非 多 边 发 展 银 行 借 款 人 以 及 本 地 公 司 发 行 的 债 务 工 具 。

二 零 零 二 年 新 发 行 的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 主 要 为 续 期 而 发 行 ) 总 额 达 2,160 亿 元 ( 约 占 新 发 行 总 额 55%)。 市 场 对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的 需 求 仍 然 殷 切 ,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平 均 超 额 认 购 倍 数 约 为 四 倍 。 十 年 期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收 益 率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6.2% 下 降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底 的 4.4%, 与 十 年 期 美 国 国 库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走 势 一 致 。 年 内 , 两 者 的 收 益 率 差 距 收 窄 至 约 57 基 点 , 二 零 零 一 年 则 为 119 基 点 。 二 零 零 二 年 ,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的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量 为 220 亿 元 。

由 于 利 率 处 于 低 水 平 及 金 融 体 系 内 流 动 资 金 充 裕 , 年 内 非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的 发 债 活 动 增 加 。 二 零 零 二 年 , 港 元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达 1,800 亿 元 , 二 零 零 一 年 则 为 1,520 亿 元 。 其 中 认 可 机 构 、 海 外 非 多 边 发 展 银 行 借 款 人 以 及 法 定 组 织 或 政 府 持 有 公 司 的 发 行 数 额 分 别 为 710 亿 元 、 730 亿 元 及 220 亿 元 , 所 占 比 率 分 别 为 40%、 41% 及 12%。 随 着 发 债 活 动 愈 趋 频 繁 , 产 品 类 别 也 有 所 增 加 。 年 内 市 场 推 出 大 量 结 构 性 交 易 产 品 , 例 如 可 提 早 赎 回 的 息 率 递 增 债 券 , 以 及 设 有 上 限 及 / 或 下 限 的 浮 息 债 券 等 。 此 外 , 零 售 市 场 对 定 息 收 入 证 券 反 应 热 烈 。 继 香 港 按 揭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于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发 行 零 售 债 券 后 , 机 场 管 理 局 、 地 铁 有 限 公 司 及 九 龙 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等 多 家 机 构 都 纷 纷 推 出 零 售 债 券 , 而 多 家 银 行 也 发 行 零 售 存 款 证 。 定 息 债 券 继 续 主 导 市 场 , 占 年 内 新 发 行 总 额 八 成 左 右 。 截 至 年 底 , 所 有 未 偿 还 定 息 债 券 的 平 均 年 期 比 对 上 一 年 略 长 。

为 增 加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在 二 手 市 场 的 流 通 度 , 金 管 局 自 第 四 季 起 通 过 于 期 满 时 把 三 年 期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续 期 , 重 开 五 年 期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 另 外 , 为 提 高 市 场 透 明 度 , 金 管 局 由 十 一 月 开 始 , 按 债 券 的 剩 余 年 期 及 定 息 / 浮 息 分 类 , 在 该 局 网 站 公 布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 以 及 由 债 务 工 具 中 央 结 算 系 统 托 管 的 非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的 成 交 量 和 未 偿 还 总 额 的 每 月 统 计 数 字 。 此 外 , 金 管 局 又 在 十 二 月 推 出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的 正 式 定 价 计 划 , 以 加 强 港 元 基 准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公 信 力 。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定 价 会 在 主 要 新 闻 通 讯 社 及 金 管 局 网 站 公 布 。

为 推 动 债 券 上 市 活 动 , 香 港 交 易 所 于 七 月 调 低 债 券 上 市 费 用 。 政 府 将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分 三 个 阶 段 推 出 多 项 措 施 , 简 化 债 券 发 行 和 上 市 的 规 例 及 程 序 。 第 一 阶 段 包 括 让 发 债 机 构 在 发 售 章 程 登 记 前 后 发 出 有 关 债 券 的 宣 传 资 料 , 简 化 发 债 机 构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须 遵 守 的 披 露 规 定 , 以 及 容 许 发 债 机 构 在 发 售 “ 重 复 性 ” 或 “ 同 一 计 划 性 ” 债 券 时 采 用 “ 双 重 招 股 章 程 ” 机 制 。 第 二 阶 段 是 修 订 《 公 司 条 例 》 , 把 第 一 阶 段 实 施 的 新 措 施 规 范 化 。 第 三 阶 段 将 由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际 标 准 , 全 面 检 讨 现 行 法 例 及 程 序 , 以 促 进 证 券 发 行 和 上 市 事 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