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 境 事 務 處

回 歸 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然 是 獨 立 的 旅 遊 地 區 , 擁 有 制 定 入 境 政 策 的 自 主 權 。 《 基 本 法 》 規 定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對 世 界 各 國 及 地 區 人 士 的 入 境 、 逗 留 和 離 境 事 宜 實 施 出 入 境 管 制 。 至 於 由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的 人 士 , 則 仍 須 遵 守 以 往 的 入 境 規 定 。

除 了 負 責 出 入 境 管 制 外 , 入 境 事 務 處 還 為 本 港 居 民 提 供 多 項 服 務 , 包 括 簽 發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和 其 他 旅 行 證 件 、 簽 證 及 身 分 證 , 處 理 國 籍 事 宜 , 以 及 辦 理 生 、 死 及 婚 姻 登 記 手 續 。 此 外 , 該 處 也 致 力 偵 查 和 檢 控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的 人 , 以 及 把 非 法 入 境 者 遣 送 離 境 。

政 府 政 策 的 目 標 , 一 方 面 是 限 制 移 居 本 港 的 人 數 , 使 人 口 增 長 維 持 在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 另 一 方 面 是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 專 業 人 士 、 投 資 者 等 對 香 港 經 濟 大 有 貢 獻 的 人 士 來 港 。 本 港 居 民 、 遊 客 和 商 人 的 出 入 境 手 續 已 經 簡 化 。 入 境 事 務 處 也 設 法 防 止 不 受 歡 迎 的 人 物 入 境 , 以 及 阻 截 疑 犯 離 境 。

入 境 事 務 處 應 用 先 進 科 技 , 推 行 長 遠 的 資 訊 系 統 策 略 。 入 境 事 務 人 員 又 定 期 到 海 外 探 訪 , 與 外 地 出 入 境 部 門 人 員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