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 教 事 務

懲 教 署 為 成 年 和 年 輕 罪 犯 、 吸 毒 犯 以 及 精 神 有 問 題 的 罪 犯 提 供 各 種 懲 教 服 務 。 服 務 範 圍 大 致 上 分 為 監 獄 管 理 和 協 助 罪 犯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兩 方 面 。

二 零 零 二 年 , 懲 教 署 負 責 管 理 24 所 懲 教 院 所 、 四 所 中 途 宿 舍 、 一 所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者 羈 留 中 心 , 以 及 兩 間 設 於 公 立 醫 院 的 羈 留 病 房 。 該 署 共 有 6 950 名 職 員 , 每 日 平 均 照 料 12 296 名 囚 犯 、 178 名 非 法 入 境 者 , 以 及 3 160 名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者 。

被 判 監 禁 的 罪 犯 會 按 性 別 、 年 齡 和 保 安 類 別 分 類 , 然 後 送 往 懲 教 院 所 服 刑 。 劃 分 保 安 類 別 的 準 則 , 主 要 考 慮 犯 人 對 社 會 的 威 脅 和 他 們 是 否 初 犯 。 基 本 上 , 懲 教 署 為 不 同 性 別 的 成 年 犯 人 及 年 輕 犯 人 安 排 不 同 的 懲 教 院 所 。 教 導 所 計 劃 為 14 至 20 歲 的 年 輕 男 女 犯 人 而 設 , 14 至 24 歲 的 男 犯 可 判 入 勞 教 中 心 。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起 , 法 庭 可 判 處 14 至 20 歲 的 年 輕 男 女 犯 人 接 受 新 的 更 生 中 心 計 劃 。 經 裁 定 觸 犯 可 判 監 禁 罪 行 的 吸 毒 犯 會 判 入 戒 毒 所 接 受 治 療 , 14 至 20 歲 的 年 輕 吸 毒 犯 會 在 戒 毒 所 內 分 開 囚 禁 。 需 要 接 受 精 神 病 治 療 的 罪 犯 則 收 押 在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

囚 犯 的 起 居 飲 食 獲 適 當 照 顧 。 膳 食 按 規 定 營 養 價 值 釐 定 , 並 顧 及 囚 犯 的 健 康 狀 況 和 宗 教 信 仰 。 法 例 規 定 除 經 醫 生 證 明 健 康 欠 佳 者 外 , 成 年 囚 犯 必 須 每 星 期 工 作 六 天 。 懲 教 院 所 會 考 慮 囚 犯 的 健 康 狀 況 、 保 安 類 別 、 個 人 背 景 、 所 餘 刑 期 等 因 素 , 分 派 他 們 到 不 同 崗 位 工 作 。 他 們 可 賺 取 工 資 , 並 可 利 用 積 存 的 工 資 每 月 兩 次 購 買 管 方 批 准 的 個 人 物 品 。 囚 犯 可 收 看 電 視 節 目 、 閱 讀 報 章 和 借 閱 圖 書 。 他 們 可 與 外 界 通 信 , 信 件 數 量 不 限 , 也 可 定 期 接 受 親 友 探 訪 以 及 參 與 懲 教 院 所 舉 辦 的 宗 教 活 動 。 未 滿 21 歲 的 囚 犯 必 須 接 受 教 育 及 職 業 訓 練 , 而 成 年 囚 犯 則 可 自 願 參 加 。 友 愛 會 等 志 願 機 構 可 派 員 探 望 那 些 沒 有 親 友 探 訪 的 囚 犯 。

按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獲 釋 的 囚 犯 , 從 教 導 所 、 勞 教 中 心 、 更 生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釋 放 但 須 接 受 監 管 的 囚 犯 , 以 及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釋 囚 可 獲 安 排 入 住 中 途 宿 舍 , 住 宿 期 視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 離 開 中 途 宿 舍 後 , 釋 囚 獲 准 回 家 或 在 別 處 居 住 , 但 仍 須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

懲 教 院 所

懲 教 署 管 理 13 所 為 成 年 男 犯 而 設 的 監 獄 , 其 中 屬 高 度 設 防 的 有 三 所 , 中 度 設 防 和 低 度 設 防 的 各 有 五 所 。 為 成 年 女 犯 而 設 的 監 獄 有 兩 所 , 另 加 一 個 附 翼 建 築 物 。 為 年 輕 犯 人 而 設 的 有 三 所 監 獄 ( 高 度 設 防 一 所 、 低 度 設 防 兩 所 )、 兩 所 男 教 導 所 、 兩 所 男 更 生 中 心 和 兩 所 女 更 生 中 心 。 年 輕 女 犯 的 教 導 所 設 於 大 潭 峽 懲 教 所 內 。 該 懲 教 所 是 專 為 女 犯 而 設 的 多 用 途 懲 教 院 所 。 此 外 , 還 有 一 所 為 年 輕 男 犯 而 設 的 勞 教 中 心 , 而 為 男 性 和 女 性 吸 毒 犯 而 設 的 戒 毒 所 則 各 有 一 所 。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是 高 度 設 防 監 獄 , 分 開 收 押 須 接 受 精 神 病 觀 察 、 治 療 和 評 估 的 各 類 男 女 犯 人 ( 包 括 已 判 刑 和 還 押 候 審 人 士 ) 以 及 羈 留 者 。 這 些 懲 教 院 所 中 , 有 五 所 專 為 不 同 性 別 和 年 齡 的 還 押 犯 而 設 。 懲 教 院 所 的 設 施 一 般 包 括 囚 倉 、 廚 房 、 飯 堂 和 洗 衣 房 , 另 有 工 場 、 運 動 和 休 憩 場 地 、 圖 書 館 和 醫 院 等 。 域 多 利 監 獄 是 目 前 仍 在 使 用 的 最 古 老 監 獄 。

由 懲 教 署 管 理 的 中 途 宿 舍 共 有 四 所 。 中 途 宿 舍 為 宿 員 提 供 小 組 輔 導 和 其 他 活 動 , 協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

所 有 抵 港 的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者 會 先 經 過 檢 疫 階 段 , 然 後 送 往 域 多 利 監 獄 羈 留 。

為 解 決 懲 教 院 所 長 期 以 來 的 擠 迫 問 題 , 懲 教 署 制 定 了 監 獄 發 展 計 劃 , 應 付 長 遠 的 懲 教 服 務 需 求 。 大 欖 懲 教 所 的 重 建 工 程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中 完 成 。 同 年 七 月 , 四 所 新 的 更 生 中 心 開 始 運 作 。

在 囚 人 口

年 內 , 在 囚 人 口 仍 然 偏 高 , 平 均 超 出 認 可 收 容 額 11%, 擠 迫 情 況 以 成 年 犯 人 ( 特 別 是 女 犯 人 ) 的 監 獄 為 甚 。 儘 管 監 獄 擠 迫 問 題 對 資 源 造 成 重 大 壓 力 , 但 懲 教 署 仍 能 有 效 地 推 行 各 項 懲 教 計 劃 。

年 內 , 共 有 19 754 名 成 年 犯 人 ( 男 10 974 人 、 女 8 780 人 ) 被 判 監 禁 , 還 押 羈 留 的 有 7 378 人 ( 男 5 621 人 、 女 1 757 人 )。 年 輕 犯 人 被 判 監 禁 的 有 2 588 人 ( 男 445 人 、 女 2 143 人 ), 還 押 羈 留 的 有 838 人 ( 男 612 人 、 女 226 人 ), 被 判 入 教 導 所 、 更 生 中 心 或 勞 教 中 心 受 訓 的 有 728 人 ( 男 683 人 、 女 45 人 ), 被 判 入 戒 毒 所 的 有 1 289 人 ( 男 1 059 人 、 女 230 人 )。

某 些 類 別 的 囚 犯 須 接 受 不 同 時 間 的 法 定 監 管 , 包 括 教 導 所 、 勞 教 中 心 、 更 生 中 心 、 戒 毒 所 的 釋 囚 , 根 據 《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釋 放 的 年 輕 囚 犯 , 根 據 監 管 下 釋 放 計 劃 、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獲 釋 的 囚 犯 , 以 及 已 獲 下 令 在 監 管 下 有 條 件 釋 放 和 釋 後 須 接 受 監 管 的 囚 犯 。 年 內 , 共 有 2 576 名 獲 釋 的 囚 犯 須 接 受 監 管 。 連 同 在 往 年 獲 釋 但 監 管 期 尚 未 屆 滿 的 人 士 計 算 , 年 底 時 共 有 2 958 人 ( 男 2 625 人 、 女 333 人 ) 接 受 懲 教 署 監 管 。 年 內 , 共 有 802 人 ( 男 719 人 、 女 83 人 ) 因 違 反 監 管 規 定 而 被 召 回 。

判 前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年 齡 介 乎 14 至 20 歲 的 青 少 年 經 裁 定 觸 犯 可 判 監 禁 罪 名 後 , 可 被 還 押 羈 留 不 超 過 三 星 期 , 以 便 評 定 他 們 是 否 適 合 進 入 教 導 所 、 更 生 中 心 、 勞 教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 勞 教 中 心 也 會 收 押 21 至 24 歲 的 男 性 年 輕 犯 人 。

懲 教 署 轄 下 的 判 前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為 法 庭 提 供 判 前 評 估 服 務 。 小 組 就 法 庭 轉 介 的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 研 究 罪 犯 是 否 適 宜 進 入 勞 教 中 心 、 教 導 所 、 更 生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 然 後 向 法 庭 提 交 評 估 報 告 。 年 內 , 共 有 5 847 名 犯 人 接 受 羈 留 評 審 , 其 中 1 613 名 男 犯 和 162 名 女 犯 評 定 適 宜 進 入 更 生 中 心 、 教 導 所 或 勞 教 中 心 , 1 440 名 男 犯 和 303 名 女 犯 適 宜 進 入 戒 毒 所 。

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懲 教 署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人 員 , 負 責 就 14 至 24 歲 年 輕 男 犯 和 14 至 20 歲 年 輕 女 犯 接 受 的 最 合 適 更 生 計 劃 , 向 裁 判 官 和 法 官 提 出 建 議 。 年 內 , 專 案 小 組 共 接 獲 521 宗 由 裁 判 官 和 法 官 轉 介 的 個 案 。 小 組 的 建 議 有 85% 獲 得 接 納 。

教 導 所 、 勞 教 中 心 及 更 生 中 心

教 導 所 為 年 輕 犯 人 提 供 懲 教 訓 練 , 羈 留 期 由 最 短 六 個 月 至 最 長 三 年 不 等 。 教 導 所 為 所 員 提 供 半 日 學 科 教 育 和 半 日 職 業 訓 練 , 又 藉 着 童 軍 訓 練 、 香 港 青 年 獎 勵 計 劃 活 動 和 外 展 訓 練 , 讓 所 員 接 受 個 性 發 展 鍛 鍊 。 所 員 在 星 期 日 和 公 眾 假 期 會 到 青 年 中 心 、 工 廠 、 體 育 中 心 和 郊 野 公 園 參 觀 遊 覽 。 教 導 所 會 安 排 快 將 獲 釋 的 所 員 為 老 人 、 弱 智 人 士 和 肢 體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社 會 服 務 , 協 助 所 員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 為 使 所 員 得 到 家 人 支 持 , 懲 教 署 特 別 為 他 們 定 期 編 印 通 訊 和 親 子 系 列 小 冊 子 , 又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在 大 潭 峽 懲 教 所 設 立 親 子 中 心 。 所 員 獲 釋 後 必 須 從 事 正 當 職 業 、 入 學 就 讀 或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 並 須 接 受 法 定 的 三 年 釋 後 監 管 。

沙 咀 勞 教 中 心 推 行 勞 教 中 心 計 劃 , 收 納 14 至 20 歲 的 少 年 男 犯 和 21 至 24 歲 的 青 年 男 犯 。 勞 教 中 心 計 劃 行 之 有 效 , 中 心 要 求 所 員 嚴 守 紀 律 、 刻 苦 訓 練 、 辛 勤 工 作 和 起 居 有 恒 。 所 員 獲 釋 後 須 接 受 為 期 一 年 的 法 定 監 管 。

隨 着 《 更 生 中 心 條 例 》 的 制 定 , 懲 教 署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開 辦 更 生 中 心 。 更 生 中 心 為 法 庭 提 供 另 一 個 判 刑 選 擇 , 處 理 14 至 20 歲 須 接 受 短 期 留 宿 更 生 計 劃 的 年 輕 罪 犯 。 計 劃 包 括 兩 個 階 段 ︰ 首 階 段 為 青 少 年 提 供 兩 至 五 個 月 在 懲 教 院 所 的 訓 練 , 內 容 強 調 紀 律 訓 練 , 目 的 是 幫 助 年 輕 罪 犯 學 習 自 制 , 並 通 過 半 日 基 本 工 作 技 術 訓 練 和 半 日 教 學 / 輔 導 計 劃 , 培 養 有 規 律 的 生 活 模 式 ; 在 第 二 階 段 , 青 少 年 犯 在 中 途 宿 舍 模 式 的 院 所 留 宿 一 至 四 個 月 , 留 宿 期 間 可 外 出 工 作 、 修 讀 職 業 訓 練 和 教 育 課 程 , 以 及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 兩 個 階 段 合 計 , 更 生 中 心 計 劃 為 期 由 三 個 月 至 九 個 月 不 等 。 年 輕 罪 犯 獲 釋 後 須 接 受 為 期 一 年 的 法 定 監 管 。

教 育

未 滿 21 歲 的 囚 犯 必 須 參 加 學 習 班 , 課 程 由 合 資 格 的 教 師 任 教 。 教 材 是 教 育 署 認 可 的 教 科 書 及 懲 教 署 編 寫 的 輔 助 材 料 。 為 配 合 不 同 程 度 、 不 同 年 齡 的 囚 犯 的 發 展 , 懲 教 署 提 供 各 類 不 同 範 疇 的 課 程 。 成 年 囚 犯 可 自 由 參 加 夜 間 課 程 。 另 外 , 囚 犯 也 可 攻 讀 自 修 課 程 和 遙 距 學 習 課 程 , 包 括 本 港 和 海 外 學 術 機 構 開 辦 的 學 位 課 程 。

懲 教 署 鼓 勵 囚 犯 參 加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和 其 他 本 地 及 海 外 考 試 機 構 主 辦 的 公 開 考 試 。 年 輕 囚 犯 可 修 讀 至 會 考 程 度 的 正 規 課 程 , 並 可 用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成 年 囚 犯 則 可 用 自 修 生 身 分 參 加 考 試 。 囚 犯 更 可 參 加 英 國 倫 敦 城 市 行 業 協 會 、 英 國 必 文 學 會 和 英 國 倫 敦 工 商 會 考 試 局 的 公 開 考 試 , 考 取 認 可 資 格 。

在 囚 人 士 教 育 信 託 基 金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通 過 籌 集 慈 善 捐 款 成 立 , 為 有 意 進 修 的 囚 犯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 資 助 他 們 繳 付 學 費 或 考 試 費 , 以 及 購 買 參 考 書 籍 。

職 業 訓 練

為 幫 助 年 輕 囚 犯 順 利 重 返 社 會 , 成 為 奉 公 守 法 的 巿 民 , 懲 教 署 設 有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 為 未 滿 21 歲 的 囚 犯 提 供 訓 練 , 讓 他 們 學 習 就 業 技 能 、 考 取 認 可 的 資 格 和 養 成 良 好 的 工 作 習 慣 。

懲 教 署 提 供 多 種 訓 練 課 程 , 以 配 合 囚 犯 的 學 習 能 力 及 需 要 。 這 些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均 切 合 本 港 工 商 業 的 需 求 , 使 囚 犯 獲 釋 後 較 容 易 找 到 工 作 。 部 分 課 程 協 助 囚 犯 報 考 英 國 倫 敦 城 市 行 業 協 會 和 英 國 必 文 學 會 考 試 , 以 考 取 認 可 資 格 ; 或 協 助 他 們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 以 報 讀 職 業 訓 練 局 或 其 他 培 訓 機 構 的 相 關 課 程 。 其 他 課 程 則 為 囚 犯 提 供 就 業 技 能 訓 練 , 或 協 助 學 員 應 考 職 業 訓 練 局 和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的 工 藝 測 試 。

懲 教 工 業

懲 教 署 工 業 組 按 照 法 例 為 囚 犯 提 供 工 作 。 除 健 康 欠 佳 者 外 , 所 有 已 定 罪 的 囚 犯 均 須 工 作 。 工 作 可 使 他 們 有 所 寄 託 , 從 中 賺 取 工 資 , 且 能 減 少 因 無 所 事 事 而 生 事 的 危 機 。 通 過 工 作 , 更 可 培 養 良 好 的 工 作 習 慣 和 責 任 感 , 學 習 團 隊 精 神 和 建 立 自 信 。 此 外 , 工 作 也 有 助 囚 犯 明 瞭 優 質 概 念 、 環 保 意 識 , 掌 握 不 同 行 業 的 基 本 技 能 , 從 而 提 高 獲 釋 後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的 機 會 。

年 內 , 每 日 平 均 約 有 7 400 名 囚 犯 從 事 生 產 工 作 。 懲 教 院 所 的 工 場 主 要 為 政 府 部 門 和 公 營 機 構 提 供 各 類 產 品 及 服 務 。 產 品 計 有 政 府 家 具 、 職 員 制 服 和 皮 具 、 醫 院 被 服 、 垃 圾 桶 、 郵 箱 , 以 及 公 路 和 基 建 工 程 的 交 通 標 誌 、 鋪 路 磚 、 行 人 路 鋪 板 和 路 邊 石 壆 等 。 這 些 工 場 又 為 醫 院 管 理 局 、 衞 生 署 和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洗 熨 服 務 , 也 為 公 共 圖 書 館 釘 裝 書 籍 , 以 及 為 一 些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印 刷 服 務 和 製 造 信 封 等 。

年 內 , 懲 教 工 業 所 提 供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相 當 於 巿 值 4.7 億 元 。

囚 犯 福 利 服 務

懲 教 署 囚 犯 福 利 主 任 負 責 照 顧 囚 犯 和 羈 留 者 的 福 利 , 協 助 他 們 處 理 因 入 獄 或 羈 留 而 引 起 的 個 人 問 題 及 困 難 。 除 進 行 個 別 及 小 組 輔 導 外 , 囚 犯 福 利 主 任 還 協 助 成 立 和 管 理 興 趣 小 組 , 舉 辦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釋 前 啓 導 課 程 和 家 長 會 聚 會 等 活 動 , 目 的 是 協 助 囚 犯 在 獲 釋 後 順 利 重 返 社 會 , 並 向 他 們 提 供 有 關 社 區 資 源 的 資 料 。

戒 毒 治 療

戒 毒 治 療 計 劃 旨 在 協 助 吸 毒 犯 戒 除 毒 癖 , 使 他 們 身 體 恢 復 健 康 , 並 通 過 心 理 輔 導 和 康 復 治 療 , 使 他 們 戒 絕 對 毒 品 的 倚 賴 。

吸 毒 犯 在 戒 毒 所 接 受 治 療 , 為 期 兩 個 月 至 一 年 不 等 , 視 乎 個 人 的 進 度 而 定 。 吸 毒 犯 獲 釋 後 , 還 須 接 受 法 定 善 後 監 管 一 年 。 懲 教 署 也 協 助 這 類 囚 犯 解 決 獲 釋 後 的 就 業 和 住 宿 問 題 。

醫 療 服 務

各 懲 教 院 所 均 設 有 醫 院 , 為 囚 犯 提 供 基 本 的 醫 療 、 保 健 和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 需 要 接 受 專 科 治 療 的 囚 犯 會 由 按 時 到 各 院 所 出 診 的 專 科 醫 生 診 治 , 或 轉 送 公 立 醫 院 專 科 診 所 治 理 。 雖 然 愛 滋 病 在 囚 犯 中 仍 未 造 成 問 題 , 但 懲 教 署 已 為 職 員 制 定 處 理 這 類 病 人 的 指 引 , 並 推 行 有 關 的 教 育 及 預 防 計 劃 。

收 容 女 犯 的 懲 教 院 所 提 供 產 前 產 後 護 理 服 務 , 但 懷 孕 的 女 犯 通 常 會 送 往 公 立 醫 院 分 娩 。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治 理 精 神 不 健 全 的 囚 犯 , 並 為 其 他 院 所 和 法 庭 轉 介 的 囚 犯 進 行 精 神 病 的 檢 驗 和 評 估 。

心 理 服 務

懲 教 署 為 囚 犯 提 供 心 理 服 務 , 促 進 他 們 的 心 理 健 康 並 糾 正 犯 罪 行 為 。 該 署 臨 牀 心 理 學 家 和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為 性 罪 犯 、 有 毒 癖 的 囚 犯 、 年 輕 囚 犯 等 提 供 特 別 治 療 計 劃 。 此 外 , 也 向 法 庭 、 各 覆 檢 委 員 會 和 懲 教 院 所 管 理 層 提 供 評 估 報 告 , 協 助 他 們 在 管 理 囚 犯 、 協 助 囚 犯 更 生 的 工 作 上 作 出 決 定 。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從 教 導 所 、 更 生 中 心 、 勞 教 中 心 和 戒 毒 所 獲 釋 的 人 士 , 年 輕 囚 犯 , 按 照 監 管 下 釋 放 計 劃 、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 以 及 獲 下 令 在 監 管 下 有 條 件 釋 放 和 釋 後 須 接 受 監 管 的 囚 犯 , 均 須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 善 後 輔 導 旨 在 幫 助 釋 囚 改 過 自 新 , 重 返 社 會 。 輔 導 人 員 致 力 與 受 監 管 者 及 他 們 的 家 人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 協 助 受 監 管 者 克 服 在 改 過 自 新 的 過 程 中 所 遇 到 的 障 礙 。 在 整 段 法 定 監 管 期 內 , 輔 導 人 員 定 期 接 觸 受 監 管 者 , 確 保 他 們 遵 守 監 管 令 的 規 定 , 在 社 會 安 頓 下 來 。 受 監 管 者 如 違 反 監 管 規 定 , 可 能 被 召 回 再 行 受 訓 、 接 受 治 療 或 監 禁 。

根 據 監 管 下 釋 放 計 劃 和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 囚 犯 可 提 早 獲 釋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 或 到 附 設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的 宿 舍 居 住 並 外 出 工 作 。 這 兩 項 計 劃 的 目 的 , 是 讓 有 上 進 心 、 合 適 而 又 合 資 格 的 囚 犯 在 監 管 下 於 非 禁 閉 的 環 境 服 滿 餘 下 的 刑 期 。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規 定 若 干 類 成 年 囚 犯 須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 以 協 助 他 們 改 過 自 新 , 重 投 社 會 。 違 反 監 管 規 定 的 釋 囚 可 能 會 被 召 回 懲 教 院 所 服 刑 , 直 至 餘 下 監 管 期 屆 滿 為 止 。 至 於 被 判 無 期 徒 刑 的 囚 犯 , 在 長 期 監 禁 刑 罰 覆 核 委 員 會 就 他 們 的 刑 罰 應 否 轉 為 有 期 徒 刑 而 作 出 建 議 前 , 可 獲 得 有 條 件 釋 放 , 但 須 接 受 監 管 一 段 期 間 , 以 測 試 他 們 奉 公 守 法 的 能 力 及 決 心 。 委 員 會 也 可 指 令 無 期 徒 刑 犯 在 獲 准 轉 服 有 期 徒 刑 後 接 受 釋 後 監 管 。

善 後 輔 導 計 劃 的 成 功 率 , 指 囚 犯 在 獲 釋 後 的 監 管 期 內 不 再 被 法 庭 定 罪 的 百 分 率 ; 對 吸 毒 犯 而 言 , 則 為 不 再 吸 毒 的 百 分 率 。 年 內 , 各 項 計 劃 的 成 功 率 如 下 : 勞 教 中 心 囚 犯 95%; 教 導 所 男 犯 62%, 女 犯 89%; 監 獄 年 輕 男 犯 88%, 年 輕 女 犯 100%; 戒 毒 所 男 犯 64%, 女 犯 77%; 監 管 下 釋 放 計 劃 100%;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100%;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85%; 由 無 限 期 刑 罰 轉 為 確 定 限 期 刑 罰 並 須 接 受 釋 後 監 管 者 100%。 年 內 並 無 完 成 有 條 件 釋 放 令 下 的 監 管 期 和 《 更 生 中 心 條 例 》 規 定 的 監 管 期 的 個 案 。 年 底 時 , 共 有 2 625 名 男 犯 和 333 名 女 犯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更 生 服 務

本 港 有 多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罪 犯 和 釋 囚 提 供 服 務 , 幫 助 他 們 重 投 社 會 。 這 些 機 構 計 有 香 港 善 導 會 、 香 港 佛 光 協 會 、 明 愛 樂 協 會 、 香 港 基 督 教 更 新 會 、 基 督 教 監 獄 牧 養 團 契 、 香 港 救 助 兒 童 會 和 基 督 教 互 愛 中 心 。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個 案 處 理 、 輔 導 、 宿 舍 服 務 、 就 業 輔 導 、 康 樂 活 動 , 以 及 協 助 被 羈 押 人 士 的 子 女 等 。

資 訊 科 技 及 管 理 服 務

為 提 高 日 常 運 作 和 資 料 儲 存 的 效 率 , 懲 教 署 已 廣 泛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 舉 例 說 , 在 管 理 被 囚 人 士 的 流 動 情 況 和 日 常 所 需 、 監 控 懲 教 工 業 的 工 作 流 程 ,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和 行 政 方 面 的 工 作 , 均 採 用 電 腦 系 統 。 該 署 繼 續 致 力 引 進 新 科 技 , 以 提 高 監 獄 管 理 和 更 生 服 務 的 質 素 與 效 率 。

懲 教 署 轄 下 的 服 務 質 素 科 ( 二 零 零 二 年 之 前 稱 為 審 核 及 管 理 策 劃 科 ) 實 行 品 質 管 理 , 通 過 管 理 研 究 、 審 核 、 評 估 現 有 服 務 、 修 訂 部 門 常 規 等 工 作 , 使 部 門 的 運 作 更 能 配 合 當 前 政 策 和 社 會 不 斷 改 變 的 需 要 。

職 員 培 訓

為 配 合 部 門 的 抱 負 、 任 務 及 價 值 觀 , 懲 教 署 不 斷 革 新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式 , 為 職 員 提 供 現 代 懲 教 工 作 和 管 理 技 巧 的 全 面 訓 練 。 該 署 屬 下 的 職 員 訓 練 院 除 了 提 供 入 職 訓 練 外 , 還 定 期 為 職 員 舉 辦 發 展 和 專 科 訓 練 課 程 。 個 別 懲 教 院 所 也 每 星 期 為 職 員 提 供 在 職 訓 練 。 訓 練 課 程 理 論 與 實 踐 並 重 , 科 目 包 括 香 港 特 區 法 例 、 部 門 規 例 及 守 則 、 輔 導 、 社 會 工 作 技 巧 、 管 理 學 、 心 理 學 、 犯 罪 學 、 刑 罰 學 、 急 救 、 步 操 、 防 暴 操 、 自 衞 術 、 戰 術 訓 練 、 歷 險 訓 練 、 實 習 工 作 訓 練 、 普 通 話 、 中 文 寫 作 技 巧 、 資 訊 系 統 訓 練 和 個 人 電 腦 訓 練 等 。 此 外 , 也 為 新 聘 的 非 羈 管 人 員 提 供 入 職 訓 練 。

懲 教 署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推 行 的 部 門 文 化 轉 變 計 劃 ,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面 成 效 理 想 。 為 進 一 步 提 高 工 作 表 現 和 服 務 質 素 , 該 署 已 推 行 向 員 工 灌 輸 以 客 為 本 的 服 務 質 素 文 化 計 劃 。 該 署 人 員 也 共 同 努 力 , 發 展 綜 合 表 現 管 理 系 統 , 以 方 便 調 配 和 協 調 各 種 人 力 資 源 職 務 , 如 招 聘 、 訓 練 、 職 業 前 途 發 展 及 接 任 策 劃 。 該 署 將 來 還 會 陸 續 提 出 人 力 資 源 的 新 措 施 , 以 落 實 執 行 方 案 。

在 推 行 終 身 學 習 及 自 我 增 值 方 面 , 懲 教 署 積 極 計 劃 為 全 體 職 員 設 立 網 上 學 習 平 台 , 目 前 正 編 製 網 上 學 習 課 程 。 該 署 更 與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校 外 進 修 學 院 合 辦 懲 教 學 課 程 , 並 保 送 合 適 的 職 員 參 加 本 地 大 學 或 政 府 部 門 開 辦 的 相 關 課 程 , 以 增 進 他 們 的 各 種 知 識 。

該 署 不 時 安 排 職 員 往 海 外 考 察 、 受 訓 和 參 加 會 議 , 以 擴 闊 視 野 , 並 讓 他 們 了 解 世 界 各 地 懲 教 事 務 的 最 新 發 展 。

太 平 紳 士 巡 視

太 平 紳 士 每 隔 兩 星 期 或 一 個 月 前 往 各 懲 教 院 所 巡 視 , 相 隔 時 間 視 乎 院 所 類 別 而 定 。 他 們 會 接 受 和 調 查 囚 犯 提 出 的 投 訴 , 視 察 膳 食 , 並 就 囚 犯 的 居 住 和 工 作 環 境 作 出 報 告 。 此 外 , 還 就 囚 犯 獲 釋 後 的 就 業 機 會 向 懲 教 署 署 長 提 供 意 見 。

投 訴

懲 教 署 設 有 投 訴 調 查 組 , 處 理 和 調 查 有 關 懲 教 署 工 作 的 投 訴 。 所 有 調 查 報 告 必 須 提 交 懲 教 署 投 訴 委 員 會 審 核 , 委 員 會 主 席 是 該 署 助 理 署 長 ( 服 務 質 素 )。 二 零 零 二 年 八 月 , 投 訴 調 查 組 處 理 投 訴 的 工 作 取 得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ISO 9001:2000 國 際 認 證 證 書 。

在 囚 人 士 可 向 巡 視 院 所 的 高 級 人 員 投 訴 , 也 可 循 其 他 途 徑 , 如 向 巡 視 懲 教 院 所 的 太 平 紳 士 、 申 訴 專 員 、 立 法 會 議 員 等 提 出 投 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