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 境 事 務 處

入 境 管 制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執 行 入 境 管 制 工 作 , 在 維 持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紀 方 面 , 擔 當 重 任 。 入 境 事 務 人 員 在 各 管 制 站 執 行 旅 客 出 入 境 檢 查 工 作 , 審 批 入 境 申 請 , 偵 測 各 類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 包 括 國 際 罪 犯 和 恐 怖 分 子 ) 並 拒 絕 讓 他 們 入 境 。 年 內 , 共 有 14 588 名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和 6 633 名 未 持 有 適 當 旅 行 證 件 的 旅 客 被 拒 入 境 , 另 有 2 405 份 入 境 申 請 遭 拒 絕 。

識 破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入 境 事 務 處 採 取 嚴 格 措 施 , 防 止 旅 客 使 用 偽 造 的 旅 行 證 件 。 年 內 , 該 處 發 現 的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達 3 549 本 , 二 零 零 一 年 則 有 3 148 本 。 該 處 經 常 與 本 港 、 內 地 和 海 外 執 法 機 關 和 領 事 館 保 持 聯 絡 , 並 採 取 特 別 行 動 打 擊 偽 造 證 件 集 團 。

截 獲 通 緝 犯

年 內 , 該 處 在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及 其 他 辦 事 處 , 共 截 獲 203 357 名 通 緝 犯 。 他 們 涉 嫌 與 販 運 毒 品 及 其 他 刑 事 案 件 ( 例 如 謀 殺 和 行 劫 ) 有 關 而 被 通 緝 。

非 法 入 境 和 非 法 聘 用

年 內 , 共 有 6 545 名 非 法 入 境 者 被 捕 並 遣 返 原 居 地 , 二 零 零 一 年 則 有 8 896 名 。

非 法 勞 工 大 多 數 是 非 法 入 境 者 和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訪 客 。 入 境 事 務 處 特 遣 隊 經 常 搜 查 目 標 地 點 , 包 括 建 築 工 地 、 工 廠 、 酒 樓 及 其 他 工 作 場 所 。 年 內 , 該 處 進 行 了 3 580 次 搜 查 行 動 , 拘 捕 了 11 990 名 非 法 勞 工 ; 二 零 零 一 年 則 進 行 了 2 896 次 搜 查 行 動 , 拘 捕 了 7 841 名 非 法 勞 工 。

非 法 勞 工 會 被 檢 控 , 罰 款 或 監 禁 後 遣 返 原 居 地 。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同 樣 會 被 檢 控 和 罰 款 , 案 情 嚴 重 者 更 會 被 判 監 禁 。 年 內 , 當 局 共 檢 控 了 383 名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 二 零 零 一 年 則 有 310 名 。

遞 解 和 遣 送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遞 解 離 境 令 和 遣 送 離 境 令 的 事 宜 。 年 內 , 被 裁 定 觸 犯 管 有 或 販 運 毒 品 、 欺 詐 、 盜 竊 、 偽 造 文 件 及 其 他 刑 事 罪 行 而 遭 該 處 考 慮 遞 解 離 境 的 共 有 7 139 人 , 最 終 被 遞 解 離 境 的 有 620 人 。 根 據 遣 送 離 境 令 被 遣 送 離 境 的 有 6 526 人 , 其 中 包 括 293 名 非 法 入 境 者 和 6 233 名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者 。

對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事 件 的 調 查 和 檢 控

年 內 , 當 局 對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的 人 共 提 出 24 704 項 控 罪 , 包 括 非 法 逗 留 、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或 申 述 , 以 及 使 用 或 管 有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