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 地 註 冊 |
香 港 目 前 通 過 土 地 註 冊 處 實 施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 為 業 權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根 據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的 規 定 運 作 ,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於 一 八 四 四 年 制 定 , 是 本 地 最 古 老 的 法 例 ,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 現 在 以 註 冊 物 業 作 抵 押 的 物 業 包 括 商 住 物 業 , 貸 款 額 超 過 一 萬 億 元 。 土 地 註 冊 處 約 有 500 名 員 工 , 轄 下 設 有 市 區 土 地 註 冊 處 和 新 界 八 個 分 區 辦 事 處 、 一 個 文 件 影 像 中 心 及 一 個 業 權 報 告 辦 事 處 , 負 責 為 影 響 土 地 的 文 件 註 冊 , 並 且 備 存 土 地 記 錄 供 市 民 查 閱 。 根 據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的 規 定 , 土 地 的 文 件 在 法 律 上 的 優 先 次 序 , 須 按 照 各 自 註 冊 日 期 的 先 後 而 定 。 註 冊 並 不 是 強 制 的 規 定 , 但 註 冊 可 以 保 障 土 地 權 益 , 因 此 , 市 民 大 都 為 物 業 註 冊 。 土 地 文 件 有 一 定 的 註 冊 程 序 。 市 民 須 把 文 件 連 同 載 有 文 件 主 要 資 料 的 註 冊 摘 要 交 給 有 關 的 土 地 註 冊 處 , 並 繳 付 註 冊 費 。 之 後 , 註 冊 處 便 會 把 相 關 的 土 地 或 物 業 資 料 記 入 電 腦 化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並 以 掃 描 方 法 把 已 註 冊 的 土 地 文 件 的 電 子 影 像 儲 存 在 光 碟 內 。 由 政 府 契 約 批 出 的 日 期 起 , 該 契 約 所 涉 物 業 的 一 切 交 易 記 錄 均 載 於 土 地 登 記 冊 上 。 市 民 只 須 繳 付 費 用 , 便 可 在 各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查 冊 辦 事 處 查 閱 這 些 登 記 冊 、 註 冊 摘 要 及 有 關 的 土 地 文 件 。 直 接 查 冊 服 務 和 跨 區 查 冊 服 務 推 出 後 , 直 接 查 冊 服 務 的 用 戶 在 自 己 辦 公 室 便 可 查 閱 全 港 的 物 業 資 料 , 而 市 民 則 可 在 各 土 地 註 冊 處 查 冊 辦 事 處 , 查 閱 物 業 資 料 。 土 地 註 冊 處 現 正 推 行 多 項 重 要 改 革 措 施 , 以 便 為 業 權 提 供 更 佳 保 障 和 提 高 服 務 效 率 。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至 十 二 月 , 土 地 註 冊 處 實 施 彩 色 圖 則 影 像 處 理 合 約 所 定 的 計 劃 , 把 註 冊 處 現 存 所 有 的 350 萬 份 圖 則 轉 換 為 彩 色 電 子 影 像 , 方 便 市 民 可 以 更 快 捷 地 取 得 圖 則 的 資 料 ; 此 外 , 文 件 正 本 可 免 遭 損 毀 , 圖 則 資 料 也 可 合 併 儲 存 在 更 先 進 的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 立 法 會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通 過 《 土 地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加 上 之 前 在 三 月 簽 訂 開 發 價 值 1.5 億 元 的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合 約 , 土 地 註 冊 處 得 以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初 大 幅 改 革 現 有 服 務 。 服 務 改 善 措 施 包 括 把 土 地 註 冊 處 現 有 九 個 獨 立 註 冊 處 合 併 為 一 個 中 央 土 地 註 冊 處 , 為 全 港 物 業 提 供 中 央 註 冊 服 務 ; 重 整 註 冊 流 程 以 縮 短 提 供 服 務 所 需 的 時 間 ; 以 及 通 過 互 聯 網 提 供 資 訊 服 務 。 年 內 , 土 地 註 冊 處 與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和 有 關 團 體 緊 密 合 作 , 共 同 努 力 敲 定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 以 便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 如 果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 法 例 會 訂 明 物 業 一 經 註 冊 便 可 以 確 定 業 權 , 而 毋 須 翻 查 契 約 登 記 冊 過 往 的 記 錄 。 屆 時 , 不 僅 可 以 容 易 確 定 業 權 , 物 業 轉 易 手 續 也 會 簡 化 , 物 業 市 場 可 以 更 有 效 運 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