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 射 衞 生

衞 生 署 放 射 衞 生 部 負 責 輻 射 安 全 及 防 護 事 務 , 並 就 核 事 故 、 放 射 性 物 質 和 放 射 性 廢 物 管 理 , 以 至 輻 照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等 範 疇 ,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以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 該 部 也 為 根 據 《 輻 射 條 例 》 成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輻 射 管 理 局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 管 制 放 射 性 物 質 和 輻 照 儀 器 的 進 口 、 出 口 、 銷 售 、 管 有 和 使 用 。 通 過 發 牌 管 制 和 巡 查 放 置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輻 照 儀 器 的 場 所 , 放 射 衞 生 部 確 保 公 眾 健 康 免 受 電 離 輻 射 影 響 。 該 部 也 為 職 業 上 受 輻 照 影 響 的 人 士 提 供 輻 射 監 測 服 務 。

二 零 零 二 年 , 放 射 衞 生 部 審 批 了 8 173 個 牌 照 和 許 可 證 , 並 為 8 000 名 職 業 上 受 輻 照 影 響 的 人 士 提 供 輻 射 監 測 服 務 。 他 們 的 平 均 輻 照 量 為 0.09 毫 希 沃 特 (mSv), 低 於 20 毫 希 沃 特 的 法 定 輻 照 年 劑 量 限 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