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生 資 助 |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資 助 , 確 保 他 們 不 會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喪 失 接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 辦 事 處 提 供 多 種 形 式 的 資 助 , 例 如 學 前 至 專 上 教 育 的 學 費 減 免 、 助 學 金 、 低 息 貸 款 等 , 但 申 請 人 須 通 過 入 息 審 查 。 此 外 , 毋 須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計 劃 , 以 及 頒 予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的 私 人 資 助 獎 學 金 , 也 由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管 理 。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幼 稚 園 學 生 可 獲 學 費 資 助 , 資 助 額 為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加 權 平 均 學 費 或 學 費 實 額 ( 取 金 額 較 低 者 ) 的 五 成 或 全 數 。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學 年 , 共 有 61 658 名 幼 稚 園 學 生 獲 減 免 學 費 , 減 免 總 額 達 3.868 億 元 。 由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學 年 起 , 當 局 增 訂 了 七 成 五 的 學 費 減 免 額 水 平 , 以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讓 子 女 入 讀 幼 稚 園 。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是 當 局 為 有 需 要 學 生 提 供 的 另 一 種 資 助 模 式 , 以 協 助 他 們 支 付 學 費 。 接 受 貸 款 的 學 生 須 繳 付 利 息 , 息 率 以 無 所 損 益 的 基 礎 計 算 , 貸 款 可 於 畢 業 後 分 十 年 攤 還 。 凡 修 讀 政 府 資 助 或 自 資 開 辦 及 頒 發 學 術 資 格 的 本 地 全 日 制 或 兼 讀 課 程 , 以 及 修 讀 香 港 註 冊 學 校 、 非 本 地 大 學 及 認 可 培 訓 機 構 在 香 港 提 供 的 專 業 教 育 及 持 續 進 修 課 程 的 人 士 , 均 可 申 請 這 項 貸 款 。 此 外 , 修 讀 以 自 資 形 式 開 辦 並 經 評 審 的 專 上 課 程 的 學 生 也 可 申 請 貸 款 , 以 幫 補 生 活 費 。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學 年 , 共 有 16 947 名 人 士 獲 得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 總 額 達 5.579 億 元 。 獎 學 金 及 其 他 資 助 計 劃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管 理 多 項 由 私 人 捐 贈 的 獎 學 金 及 資 助 計 劃 。 獎 學 金 主 要 是 頒 予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的 學 生 , 以 供 在 本 地 進 修 和 負 笈 海 外 。 向 毅 進 計 劃 學 員 發 還 學 費 毅 進 計 劃 學 員 如 圓 滿 修 畢 一 個 單 元 課 程 , 即 可 獲 發 還 該 單 元 的 三 成 學 費 。 由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學 年 起 , 有 需 要 的 學 員 如 通 過 入 息 審 查 , 在 修 畢 一 個 單 元 課 程 後 , 可 獲 發 還 該 單 元 的 全 額 學 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