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校 和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管 理

校 本 管 理

所 有 公 營 學 校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起 開 始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 為 方 便 學 校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 教 育 署 已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 給 予 學 校 更 多 責 任 和 靈 活 性 。 另 一 方 面 , 學 校 要 在 工 作 表 現 和 運 用 公 帑 上 提 高 透 明 度 和 加 強 問 責 。 根 據 校 本 管 理 , 每 所 學 校 都 要 草 擬 周 年 校 務 計 劃 書 , 並 擬 備 周 年 報 告 和 校 務 概 覽 , 供 家 長 和 公 眾 人 士 參 考 。 此 外 , 各 學 校 也 已 設 立 員 工 評 核 制 度 。 有 關 校 本 管 理 管 治 架 構 的 《 2002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已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 該 條 例 草 案 規 定 學 校 的 決 策 過 程 須 讓 與 學 校 教 育 事 務 有 關 的 主 要 人 士 參 與 , 並 訂 明 校 董 會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事 宜 。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 學 校 須 在 過 渡 期 屆 滿 前 遵 行 有 關 規 定 。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管 理 組 織

每 所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均 按 所 屬 條 例 的 規 定 , 設 有 本 身 的 管 治 架 構 。 各 院 校 都 設 有 管 理 組 織 ( 稱 為 “ 校 董 會 ” ) 和 規 管 學 術 事 務 的 組 織 ( 稱 為 “ 教 務 委 員 會 ” ), 部 分 院 校 更 設 有 行 政 組 織 。

有 關 條 例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以 大 學 監 督 的 身 分 , 委 任 校 董 會 主 席 和 指 定 數 目 的 成 員 , 從 而 確 保 校 董 會 所 包 括 的 工 商 界 和 學 術 界 成 員 組 合 均 衡 。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為 促 使 學 校 不 斷 求 進 , 在 過 去 五 個 學 年 , 教 育 署 在 283 所 學 校 進 行 了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 為 支 持 教 育 改 革 , 該 署 更 在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學 年 , 就 主 要 事 項 和 優 先 處 理 項 目 額 外 進 行 了 184 次 重 點 視 學 。 教 育 署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為 中 小 學 和 特 殊 學 校 制 定 了 表 現 指 標 , 作 為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和 該 署 視 學 時 評 估 學 校 表 現 的 依 據 。 表 現 指 標 經 修 訂 後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九 月 公 布 , 供 學 校 參 考 。 此 外 , 又 公 布 了 兩 套 由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計 劃 開 發 的 評 估 工 具 , 分 別 是 學 校 增 值 資 料 系 統 和 情 意 及 社 交 表 現 評 估 套 件 , 以 幫 助 學 校 評 估 學 生 的 學 業 表 現 和 學 業 以 外 的 表 現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制 定 的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表 現 指 標 , 現 正 修 訂 , 預 計 可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前 備 妥 以 供 採 用 。

校 本 管 理 計 劃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推 行 以 來 , 校 內 自 我 評 估 程 序 日 漸 受 到 重 視 。 這 套 程 序 旨 在 協 助 學 校 改 善 全 體 學 生 的 學 習 質 素 。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受 到 學 校 重 視 , 認 為 是 訂 立 未 來 數 年 優 先 改 善 項 目 的 外 來 推 動 力 。 當 局 現 正 把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轉 為 審 核 方 式 視 學 。 當 局 會 分 階 段 協 助 所 有 學 校 評 估 表 現 , 分 別 與 學 校 本 身 先 前 的 水 準 、 其 他 學 校 和 全 港 整 體 作 比 較 , 並 會 委 聘 外 來 的 專 家 檢 討 小 組 , 每 隔 四 年 覆 核 學 校 的 評 估 結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