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架 構

工 商 科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轄 下 工 商 科 負 責 制 定 和 協 調 有 關 香 港 對 外 貿 易 關 係 、 外 來 投 資 及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 工 商 科 也 負 責 統 籌 有 關 工 業 和 貿 易 以 及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政 策 和 項 目 。 該 科 的 工 作 由 數 個 部 門 支 援 和 協 助 , 包 括 工 業 貿 易 署 、 投 資 推 廣 署 、 香 港 海 關 、 知 識 產 權 署 , 以 及 多 個 駐 外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工 業 貿 易 署

工 業 貿 易 署 負 責 處 理 香 港 特 區 對 外 貿 易 關 係 , 執 行 各 項 貿 易 政 策 及 協 議 ( 包 括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和 出 入 口 貨 品 簽 證 ), 以 及 為 本 港 工 業 和 中 小 型 企 業 提 供 一 般 支 援 服 務 。

工 業 貿 易 署 轄 下 設 有 七 個 部 門 。 多 邊 貿 易 部 負 責 香 港 的 對 外 多 邊 貿 易 關 係 , 例 如 參 與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和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 區 域 合 作 組 織 部 協 調 本 港 參 與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的 事 務 , 並 處 理 開 拓 市 場 和 政 府 採 購 等 多 邊 事 務 。

美 洲 部 、 亞 洲 部 ( 包 括 內 地 ) 和 歐 洲 部 ( 包 括 歐 洲 、 中 東 和 非 洲 ) 分 別 處 理 香 港 特 區 與 有 關 地 區 貿 易 伙 伴 的 雙 邊 貿 易 關 係 , 工 作 包 括 進 行 貿 易 談 判 ; 蒐 集 和 發 布 可 能 影 響 本 港 對 外 貿 易 的 資 料 , 尤 其 是 有 關 本 港 主 要 市 場 所 採 取 的 貿 易 政 策 及 措 施 的 資 料 。 此 外 , 美 洲 部 還 負 責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制 度 , 以 及 處 理 為 紡 織 及 成 衣 業 提 供 工 業 支 援 的 事 宜 。 亞 洲 部 又 負 責 籌 劃 和 推 行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服 務 及 有 關 的 電 腦 系 統 , 以 處 理 工 業 貿 易 署 辦 理 的 文 件 ; 實 施 食 米 管 制 方 案 ; 以 及 執 行 非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和 非 紡 織 品 的 簽 證 及 通 知 書 制 度 。 歐 洲 部 則 負 責 處 理 反 傾 銷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貿 易 和 競 爭 , 以 及 貿 易 和 投 資 等 多 邊 事 宜 。

制 度 部 負 責 執 行 紡 織 品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及 產 地 來 源 簽 證 制 度 , 並 協 調 有 關 政 策 。

工 業 支 援 部 提 供 一 般 工 業 支 援 服 務 , 以 及 特 別 為 中 小 型 企 業 而 設 的 服 務 , 包 括 中 小 企 業 資 助 計 劃 。

投 資 推 廣 署

政 府 一 向 致 力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投 資 首 選 地 點 的 優 勢 , 並 提 高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吸 引 力 。 投 資 推 廣 署 是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七 月 一 日 成 立 的 部 門 , 負 責 推 動 香 港 各 界 合 力 促 進 外 來 投 資 。 該 署 在 香 港 的 總 辦 事 處 與 駐 北 美 洲 、 歐 洲 、 亞 洲 和 澳 洲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緊 密 合 作 , 提 供 旨 在 協 助 投 資 者 解 決 問 題 的 服 務 , 包 括 推 廣 投 資 、 促 進 投 資 及 後 續 服 務 , 從 而 確 保 外 國 公 司 獲 得 所 需 支 援 , 在 香 港 、 中 國 內 地 以 至 亞 太 區 開 拓 或 擴 展 業 務 。 該 署 還 為 投 資 者 在 香 港 設 立 地 區 總 部 和 地 區 辦 事 處 提 供 有 用 的 資 料 , 協 助 他 們 作 出 明 智 的 投 資 決 定 。

投 資 推 廣 署 採 取 積 極 進 取 的 投 資 推 廣 策 略 , 着 力 宣 傳 香 港 較 其 他 城 市 優 勝 的 行 業 , 包 括 金 融 服 務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服 務 、 運 輸 、 電 訊 、 媒 體 與 多 媒 體 、 商 用 與 專 業 服 務 、 資 訊 科 技 、 科 技 ( 特 別 是 電 子 及 生 物 科 技 ), 以 及 旅 遊 與 娛 樂 。 該 署 又 致 力 加 強 後 續 服 務 , 務 求 令 已 經 在 香 港 開 展 業 務 的 公 司 繼 續 在 本 港 投 資 , 並 增 加 投 資 額 。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 投 資 推 廣 署 共 協 助 了 117 家 外 國 公 司 完 成 在 香 港 的 117 個 投 資 計 劃 , 涉 及 的 投 資 總 額 逾 13.6 億 元 , 為 香 港 創 造 了 超 過 2 070 個 職 位 。

年 內 , 投 資 推 廣 署 曾 參 與 兩 項 國 際 大 型 活 動 , 宣 傳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及 商 業 中 心 的 優 勢 , 以 及 加 強 香 港 與 其 他 地 方 的 商 業 聯 繫 。 該 署 於 九 月 二 十 四 至 二 十 六 日 主 辦 “ 二 零 零 二 年 福 布 斯 全 球 行 政 總 裁 會 議 ” , 出 席 會 議 的 海 外 、 本 地 和 內 地 代 表 、 講 者 和 嘉 賓 超 過 300 人 。

投 資 推 廣 署 又 在 航 海 競 賽 公 司 主 辦 的 “ 二 零 零 二 年 橫 渡 大 西 洋 帆 船 挑 戰 大 賽 ” 中 , 贊 助 一 艘 名 為 “ 香 港 精 神 號 ” 的 帆 船 參 賽 。 該 艘 帆 船 曾 參 加 二 零 零 零 至 零 一 年 度 的 “ 英 國 電 訊 環 球 航 海 大 賽 ” 。 這 項 活 動 不 但 有 助 香 港 及 該 署 建 立 公 關 網 絡 和 進 行 宣 傳 , 更 為 香 港 吸 引 到 一 批 新 投 資 者 。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香 港 駐 外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與 當 地 具 影 響 力 的 人 士 和 團 體 保 持 聯 繫 , 增 加 他 們 對 香 港 的 認 識 。 除 了 密 切 留 意 當 地 可 能 影 響 香 港 經 貿 利 益 的 政 策 及 法 案 外 , 這 些 經 貿 辦 事 處 還 與 工 商 界 、 政 界 和 傳 播 媒 介 密 切 聯 繫 。 經 貿 辦 事 處 又 定 期 舉 辦 活 動 , 提 高 香 港 的 形 象 。 此 外 , 這 些 辦 事 處 大 多 也 協 助 吸 引 外 商 來 港 投 資 。

香 港 經 貿 辦 事 處 分 別 設 於 倫 敦 、 日 內 瓦 、 布 魯 塞 爾 、 紐 約 、 華 盛 頓 、 三 藩 市 、 多 倫 多 、 悉 尼 、 東 京 、 新 加 坡 和 廣 東 。

駐 布 魯 塞 爾 經 貿 辦 事 處 代 表 香 港 向 歐 洲 聯 盟 爭 取 經 濟 貿 易 利 益 , 並 監 察 和 促 進 香 港 與 歐 盟 以 及 與 歐 盟 成 員 國 ( 英 國 除 外 ) 之 間 的 雙 邊 關 係 。

駐 日 內 瓦 經 貿 辦 事 處 代 表 中 國 香 港 作 為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參 與 世 貿 活 動 , 也 代 表 香 港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參 與 設 在 巴 黎 的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的 貿 易 委 員 會 。

駐 倫 敦 辦 事 處 在 英 國 和 非 歐 盟 成 員 國 , 包 括 瑞 士 、 挪 威 、 中 歐 與 東 歐 國 家 、 馬 耳 他 和 塞 浦 路 斯 , 促 進 香 港 的 經 貿 利 益 , 又 代 表 香 港 參 與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

駐 悉 尼 、 東 京 和 多 倫 多 的 辦 事 處 , 負 責 促 進 雙 邊 經 貿 關 係 事 宜 。 駐 悉 尼 辦 事 處 同 時 負 責 促 進 香 港 在 新 西 蘭 的 經 貿 利 益 。 駐 新 加 坡 辦 事 處 負 責 維 繫 香 港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成 員 國 的 商 務 關 係 , 並 與 設 於 新 加 坡 的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秘 書 處 和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秘 書 處 直 接 聯 絡 。

華 盛 頓 辦 事 處 專 注 監 察 可 能 影 響 香 港 貿 易 的 政 策 及 法 案 , 遊 說 美 國 政 府 、 國 會 和 智 囊 團 , 以 保 障 香 港 的 利 益 。 紐 約 及 三 藩 市 的 辦 事 處 則 負 責 推 廣 香 港 與 美 國 各 州 的 經 貿 關 係 。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位 於 廣 州 市 ,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投 入 運 作 。 辦 事 處 主 要 職 責 是 促 進 香 港 與 廣 東 省 的 經 貿 關 係 , 並 為 在 廣 東 省 ( 特 別 是 珠 江 三 角 洲 ) 的 港 商 提 供 更 佳 的 支 援 服 務 。 駐 粵 辦 是 特 區 政 府 於 內 地 成 立 的 第 一 個 經 貿 辦 事 處 。

香 港 海 關

香 港 海 關 負 責 貿 易 管 制 方 面 的 執 法 工 作 , 包 括 產 地 來 源 證 簽 發 制 度 、 紡 織 品 進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 戰 略 物 品 管 制 制 度 及 進 出 口 報 關 制 度 等 的 執 法 工 作 。 這 些 管 制 制 度 旨 在 保 障 和 便 利 正 當 工 商 業 的 經 營 。 海 關 又 負 責 執 行 保 護 版 權 和 商 標 的 刑 事 法 例 , 並 執 行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法 例 , 範 圍 包 括 一 系 列 商 品 的 安 全 、 度 量 衡 方 面 的 準 則 以 及 貴 重 金 屬 的 標 誌 。 此 外 , 為 確 保 香 港 居 民 的 主 要 食 糧 供 應 充 足 , 價 格 穩 定 合 理 , 海 關 也 監 察 特 區 的 食 米 儲 存 量 。

知 識 產 權 署

知 識 產 權 署 轄 下 設 有 商 標 註 冊 處 、 專 利 註 冊 處 、 外 觀 設 計 註 冊 處 和 版 權 特 許 機 構 註 冊 處 。 該 署 負 責 就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的 政 策 和 法 例 提 出 建 議 , 向 政 府 提 供 知 識 產 權 方 面 的 民 事 法 律 意 見 。 此 外 , 又 致 力 加 強 公 眾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認 識 和 尊 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