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 元 債 務 市 場

港 元 債 務 市 場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繼 續 增 長 。 截 至 年 底 , 未 償 還 港 元 債 務 工 具 總 額 增 加 8%, 達 5,320 億 元 。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約 佔 年 內 未 償 還 總 額 的 22%, 其 餘 屬 認 可 機 構 、 法 定 組 織 或 政 府 持 有 公 司 、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 海 外 非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借 款 人 以 及 本 地 公 司 發 行 的 債 務 工 具 。

二 零 零 二 年 新 發 行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 主 要 為 續 期 而 發 行 ) 總 額 達 2,160 億 元 ( 約 佔 新 發 行 總 額 55%)。 市 場 對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的 需 求 仍 然 殷 切 ,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平 均 超 額 認 購 倍 數 約 為 四 倍 。 十 年 期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收 益 率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6.2% 下 降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底 的 4.4%, 與 十 年 期 美 國 國 庫 債 券 收 益 率 的 走 勢 一 致 。 年 內 , 兩 者 的 收 益 率 差 距 收 窄 至 約 57 基 點 , 二 零 零 一 年 則 為 119 基 點 。 二 零 零 二 年 ,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的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量 為 220 億 元 。

由 於 利 率 處 於 低 水 平 及 金 融 體 系 內 流 動 資 金 充 裕 , 年 內 非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的 發 債 活 動 增 加 。 二 零 零 二 年 , 港 元 債 券 發 行 總 額 達 1,800 億 元 , 二 零 零 一 年 則 為 1,520 億 元 。 其 中 認 可 機 構 、 海 外 非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借 款 人 以 及 法 定 組 織 或 政 府 持 有 公 司 的 發 行 數 額 分 別 為 710 億 元 、 730 億 元 及 220 億 元 , 所 佔 比 率 分 別 為 40%、 41% 及 12%。 隨 着 發 債 活 動 愈 趨 頻 繁 , 產 品 類 別 也 有 所 增 加 。 年 內 市 場 推 出 大 量 結 構 性 交 易 產 品 , 例 如 可 提 早 贖 回 的 息 率 遞 增 債 券 , 以 及 設 有 上 限 及 / 或 下 限 的 浮 息 債 券 等 。 此 外 , 零 售 市 場 對 定 息 收 入 證 券 反 應 熱 烈 。 繼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發 行 零 售 債 券 後 , 機 場 管 理 局 、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及 九 龍 倉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等 多 家 機 構 都 紛 紛 推 出 零 售 債 券 , 而 多 家 銀 行 也 發 行 零 售 存 款 證 。 定 息 債 券 繼 續 主 導 市 場 , 佔 年 內 新 發 行 總 額 八 成 左 右 。 截 至 年 底 , 所 有 未 償 還 定 息 債 券 的 平 均 年 期 比 對 上 一 年 略 長 。

為 增 加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在 二 手 市 場 的 流 通 度 , 金 管 局 自 第 四 季 起 通 過 於 期 滿 時 把 三 年 期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續 期 , 重 開 五 年 期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 另 外 , 為 提 高 市 場 透 明 度 , 金 管 局 由 十 一 月 開 始 , 按 債 券 的 剩 餘 年 期 及 定 息 / 浮 息 分 類 , 在 該 局 網 站 公 布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 以 及 由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託 管 的 非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的 成 交 量 和 未 償 還 總 額 的 每 月 統 計 數 字 。 此 外 , 金 管 局 又 在 十 二 月 推 出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的 正 式 定 價 計 劃 , 以 加 強 港 元 基 準 收 益 率 曲 線 的 公 信 力 。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定 價 會 在 主 要 新 聞 通 訊 社 及 金 管 局 網 站 公 布 。

為 推 動 債 券 上 市 活 動 , 香 港 交 易 所 於 七 月 調 低 債 券 上 市 費 用 。 政 府 將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分 三 個 階 段 推 出 多 項 措 施 , 簡 化 債 券 發 行 和 上 市 的 規 例 及 程 序 。 第 一 階 段 包 括 讓 發 債 機 構 在 發 售 章 程 登 記 前 後 發 出 有 關 債 券 的 宣 傳 資 料 , 簡 化 發 債 機 構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須 遵 守 的 披 露 規 定 , 以 及 容 許 發 債 機 構 在 發 售 “ 重 複 性 ” 或 “ 同 一 計 劃 性 ” 債 券 時 採 用 “ 雙 重 招 股 章 程 ” 機 制 。 第 二 階 段 是 修 訂 《 公 司 條 例 》 , 把 第 一 階 段 實 施 的 新 措 施 規 範 化 。 第 三 階 段 將 由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根 據 國 際 標 準 ,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及 程 序 , 以 促 進 證 券 發 行 和 上 市 事 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