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高 香 港 競 爭 力 的 新 建 議

政 府 致 力 維 持 並 加 強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 為 此 ,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成 立 財 經 市 場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 作 為 高 層 次 的 組 織 , 統 籌 發 展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的 新 建 議 。 專 責 小 組 匯 集 監 管 機 構 和 市 場 人 士 的 專 門 技 能 及 專 業 知 識 , 不 時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匯 報 進 展 。

此 外 , 各 個 監 管 機 構 會 因 應 世 界 各 地 的 經 驗 和 標 準 , 繼 續 進 一 步 改 善 香 港 的 監 管 架 構 , 務 求 香 港 具 備 有 效 的 監 管 制 度 , 藉 以 確 保 良 好 的 商 業 水 平 並 維 持 市 場 信 心 , 而 又 不 會 在 官 僚 或 財 政 上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障 礙 。

改 善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的 主 要 新 建 議 於 下 文 簡 述 。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草 案 》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由 立 法 會 通 過 。 該 條 例 整 合 和 更 新 十 條 規 管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的 條 例 成 為 一 條 綜 合 法 例 , 使 本 地 的 監 管 制 度 與 國 際 標 準 和 慣 例 看 齊 。 條 例 有 助 建 立 公 平 、 有 秩 序 和 具 透 明 度 的 市 場 , 以 增 強 各 界 對 市 場 的 信 心 , 確 保 投 資 者 獲 得 適 當 保 障 , 減 少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和 金 融 罪 案 , 以 及 促 進 創 新 和 競 爭 。 條 例 訂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 屆 時 將 可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和 內 地 首 要 集 資 中 心 的 地 位 。 年 底 時 , 40 套 附 屬 法 例 的 制 定 工 作 已 接 近 完 成 , 以 配 合 新 條 例 實 施 。

在 新 規 管 制 度 下 獲 改 善 的 主 要 範 疇 包 括 :

  (一) 增 加 證 監 會 的 問 責 程 度 ;
  (二) 簡 化 和 加 強 對 市 場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 並 使 經 紀 與 銀 行 在 從 事 證 券 業 務 和 其 他 受 規 管 活 動 時 能 更 公 平 地 競 爭 ;
  (三) 促 進 市 場 創 新 ;
  (四) 增 加 打 擊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的 成 效 ;
  (五) 提 高 市 場 透 明 度 ;
  (六) 改 善 投 資 者 賠 償 安 排 ; 以 及
  (七) 通 過 以 附 屬 法 例 訂 明 詳 細 及 技 術 性 規 定 , 從 而 靈 活 地 回 應 市 場 環 境 的 轉 變 。

公 司 法 與 企 業 管 治 改 革

在 一 九 八 四 年 成 立 的 公 司 法 改 革 常 務 委 員 會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 考 慮 修 訂 《 公 司 條 例 》 , 確 保 該 條 例 符 合 商 界 和 監 管 機 構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全 面 檢 討 《 公 司 條 例 》 後 , 提 出 62 項 改 革 建 議 。 大 部 分 第 一 階 段 建 議 , 以 及 為 使 公 司 註 冊 處 可 提 供 電 子 化 公 共 服 務 而 需 要 的 法 例 修 訂 , 已 列 入 《 2002 年 公 司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該 條 例 草 案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 現 正 由 在 七 月 成 立 的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

委 員 會 也 負 責 檢 討 企 業 管 治 制 度 , 以 找 出 香 港 企 業 管 治 制 度 中 缺 漏 和 不 足 之 處 , 並 建 議 改 善 方 法 , 務 使 香 港 的 企 業 管 治 制 度 成 為 亞 洲 區 內 典 範 。 委 員 會 的 檢 討 工 作 進 展 良 好 , 其 主 要 範 圍 包 括 董 事 的 職 責 、 股 東 的 權 益 , 以 及 公 司 資 料 的 披 露 。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 委 員 會 發 表 了 諮 詢 文 件 , 載 列 第 一 階 段 企 業 管 治 檢 討 的 各 項 建 議 。 當 局 考 慮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後 , 現 正 適 當 跟 進 。 委 員 會 現 正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檢 討 , 希 望 可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完 成 。

改 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詞 中 , 宣 布 就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推 行 三 大 範 疇 的 改 革 , 其 中 包 括 成 立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督 導 委 員 會 ( 第 一 屆 ), 負 責 研 究 香 港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 並 提 交 具 體 改 善 工 作 的 建 議 。 研 究 的 目 標 是 要 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 減 少 風 險 , 提 升 效 率 和 減 低 成 本 。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為 證 券 、 股 票 期 權 、 期 貨 及 其 他 在 交 易 所 進 行 的 買 賣 作 出 統 一 的 結 算 安 排 , 以 及 發 展 直 通 式 金 融 交 易 和 無 紙 化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

多 項 短 期 措 施 業 已 實 施 。 證 監 會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設 立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團 網 絡 。 該 網 絡 通 過 電 子 媒 體 連 結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的 業 內 人 士 , 並 已 應 用 於 三 項 功 能 , 分 別 為 電 子 化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報 表 系 統 、 電 子 化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服 務 , 以 及 以 電 子 方 式 由 結 算 所 傳 送 報 告 予 證 監 會 。

當 局 根 據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 成 員 包 括 金 管 局 、 證 監 會 、 香 港 交 易 所 及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 研 究 改 善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下 股 票 交 易 的 貨 銀 兩 訖 結 算 交 收 程 序 。 工 作 小 組 就 改 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股 票 交 收 提 出 了 建 議 , 香 港 交 易 所 現 正 考 慮 這 方 面 的 建 議 。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督 導 委 員 會 ( 第 二 屆 )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成 立 , 目 標 是 要 進 一 步 落 實 第 一 屆 督 導 委 員 會 原 有 計 劃 的 遠 景 目 標 及 工 作 。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發 表 《 提 升 香 港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研 究 報 告 II 》 。 該 報 告 勾 劃 出 提 升 香 港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的 建 議 , 旨 在 使 香 港 成 為 投 資 者 在 亞 洲 時 區 的 首 選 市 場 。 報 告 提 出 三 項 策 略 目 標 : 發 展 高 效 率 和 穩 健 的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 提 升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的 連 接 性 和 相 互 操 作 能 力 , 以 及 爭 取 香 港 成 為 卓 越 的 流 通 市 場 。

政 府 、 證 監 會 、 金 管 局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正 在 落 實 《 提 升 香 港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研 究 報 告 II 》 提 出 的 各 項 建 議 。

至 於 無 紙 化 交 易 , 有 關 的 公 開 諮 詢 於 五 月 結 束 。 立 法 程 序 快 將 展 開 , 以 落 實 促 使 無 紙 化 交 易 的 法 律 架 構 。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實 體 基 建 無 論 如 何 完 備 , 若 要 妥 善 運 作 , 仍 必 須 有 合 適 的 人 才 配 合 。 香 港 需 要 適 應 力 強 和 訓 練 有 素 的 人 才 , 方 能 應 付 未 來 的 發 展 , 並 把 握 良 機 , 從 中 受 惠 。 財 經 界 人 力 資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成 立 , 為 財 經 界 人 力 資 源 培 訓 建 立 遠 景 目 標 。 諮 詢 委 員 會 在 暑 期 為 本 地 大 學 生 協 調 安 排 實 習 計 劃 , 另 又 獲 得 職 業 訓 練 局 協 助 , 收 集 更 多 有 關 銀 行 及 財 經 界 人 力 狀 況 的 資 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