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的 金 融 服 務

銀 行 業

主 要 特 色

香 港 實 行 接 受 存 款 機 構 三 級 制 : 分 別 是 持 牌 銀 行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這 三 類 機 構 統 稱 為 認 可 機 構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是 這 三 類 認 可 機 構 的 發 牌 機 關 。

只 有 持 牌 銀 行 才 可 從 事 全 面 的 銀 行 業 務 , 特 別 是 往 來 與 儲 蓄 帳 戶 業 務 , 以 及 接 受 不 限 數 額 及 存 款 期 的 存 款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可 接 受 50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存 款 , 存 款 期 不 限 。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大 部 分 由 持 牌 銀 行 擁 有 或 與 持 牌 銀 行 有 聯 繫 。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只 可 接 受 10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存 款 , 最 初 的 存 款 期 至 少 為 三 個 月 。

香 港 是 國 際 銀 行 中 心 , 匯 聚 了 世 界 各 地 的 銀 行 機 構 。 截 至 年 底 , 香 港 共 有 133 家 持 牌 銀 行 、 46 家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45 家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 由 來 自 31 個 國 家 的 機 構 實 益 擁 有 。 這 224 家 認 可 機 構 合 共 經 營 1 409 家 本 地 分 行 , 組 成 龐 大 網 絡 。 此 外 , 境 外 銀 行 在 香 港 設 立 的 代 表 辦 事 處 有 94 家 。 這 些 代 表 辦 事 處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銀 行 業 務 , 主 要 職 能 只 限 於 銀 行 與 香 港 客 戶 之 間 的 聯 繫 工 作 。

截 至 年 底 , 全 港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的 客 戶 存 款 總 額 為 33,180 億 元 , 批 出 的 貸 款 與 墊 款 總 額 為 20,770 億 元 , 而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合 共 的 資 產 總 額 則 達 60,000 億 元 。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是 十 分 完 善 的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屬 單 層 結 算 架 構 , 根 據 這 個 系 統 , 所 有 銀 行 一 律 在 金 融 管 理 局 設 有 結 算 帳 戶 , 一 切 支 付 交 易 均 以 即 時 結 算 方 式 在 金 管 局 結 算 帳 戶 過 帳 。 銀 行 可 利 用 他 們 持 有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 與 金 管 局 簽 訂 即 日 回 購 協 議 , 獲 取 即 日 流 動 資 金 。

金 管 局 根 據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經 驗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推 出 美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 系 統 讓 參 與 者 在 亞 洲 時 區 內 即 時 結 算 美 元 交 易 , 從 而 減 低 或 消 除 時 差 引 致 的 結 算 風 險 。 這 個 系 統 自 全 面 推 行 以 來 運 作 順 暢 , 參 與 機 構 數 目 日 益 增 加 。 截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 直 接 參 與 機 構 共 64 家 , 間 接 參 與 機 構 共 149 家 。 在 間 接 參 與 的 機 構 中 , 102 家 來 自 海 外 。 該 系 統 每 日 平 均 處 理 3 300 宗 交 易 , 總 值 超 過 53 億 美 元 。

為 進 一 步 鞏 固 本 港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 金 管 局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推 出 歐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 歐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所 採 用 的 科 技 與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及 美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相 若 , 都 是 建 基 於 同 一 項 基 礎 設 施 , 並 提 供 一 系 列 先 進 精 密 的 結 算 功 能 。 歐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就 歐 元 支 付 進 行 即 時 總 額 結 算 , 以 及 為 歐 元 與 美 元 或 歐 元 與 港 元 的 外 匯 交 易 提 供 外 匯 交 易 同 步 交 收 結 算 服 務 。 這 個 系 統 又 與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聯 網 , 以 便 為 歐 元 債 券 提 供 貨 銀 兩 訖 結 算 服 務 及 進 行 回 購 協 議 交 易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設 立 , 由 金 管 局 負 責 管 理 , 為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 以 及 私 營 機 構 發 行 的 債 務 證 券 , 提 供 結 算 和 託 管 服 務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有 176 名 成 員 , 當 中 大 部 分 是 本 港 的 金 融 機 構 。 截 至 年 底 , 經 由 這 個 系 統 託 管 和 結 算 的 債 務 工 具 項 目 共 1 115 宗 , 總 值 相 當 於 2,166 億 元 。 這 個 系 統 除 接 受 港 元 債 務 工 具 外 , 也 接 受 外 幣 債 務 工 具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與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已 全 面 連 結 , 並 已 經 與 歐 洲 結 算 系 統 及 Clearstream 等 國 際 中 央 證 券 託 管 機 構 聯 網 , 讓 海 外 投 資 者 也 可 以 買 賣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的 證 券 。 此 外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已 經 與 澳 洲 、 新 西 蘭 和 大 韓 民 國 的 中 央 證 券 託 管 機 構 聯 網 。

通 過 與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建 立 的 直 接 聯 繫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讓 系 統 成 員 能 就 美 元 證 券 實 現 貨 銀 兩 訖 結 算 。 因 此 , 經 由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託 管 和 結 算 的 未 贖 回 美 元 證 券 自 去 年 起 計 已 增 加 兩 倍 , 至 16.7 億 美 元 。

為 加 強 本 港 的 債 券 結 算 交 收 基 礎 設 施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起 為 系 統 成 員 提 供 美 國 國 庫 券 的 結 算 、 交 收 及 託 管 服 務 。 這 項 安 排 讓 系 統 成 員 能 夠 在 香 港 交 易 時 間 內 以 即 時 貨 銀 兩 訖 的 方 式 結 算 交 收 美 國 國 庫 券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金 融 管 理 局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四 月 成 立 。 《 1992 年 外 匯 基 金 ( 修 訂 ) 條 例 》 就 金 管 局 的 設 立 作 出 規 定 。

金 管 局 的 政 策 目 標 包 括 : 在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下 , 通 過 穩 健 管 理 外 匯 基 金 、 執 行 貨 幣 政 策 及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 維 持 貨 幣 穩 定 ; 通 過 規 管 銀 行 業 務 和 接 受 存 款 業 務 , 以 及 監 管 認 可 機 構 , 確 保 銀 行 體 系 安 全 和 穩 定 ; 以 及 促 進 金 融 體 系 ( 尤 其 是 支 付 和 結 算 安 排 ) 發 展 , 並 提 高 金 融 體 系 的 效 率 和 穩 健 程 度 。

金 管 局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架 構 中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但 毋 須 按 照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件 招 聘 職 員 , 從 而 吸 引 具 備 適 當 經 驗 及 金 融 知 識 的 專 才 。 金 管 局 的 職 員 薪 酬 及 營 運 經 費 , 直 接 由 外 匯 基 金 而 非 從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支 付 。 金 管 局 須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 而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則 就 外 匯 基 金 管 理 事 宜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供 意 見 。

金 管 局 就 政 策 事 宜 定 期 諮 詢 銀 行 業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和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諮 詢 委 員 會 。 這 兩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都 是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成 立 ,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 成 員 來 自 銀 行 業 及 其 他 有 關 專 業 ,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的 授 權 委 任 。

《 銀 行 業 條 例 》 為 監 管 香 港 銀 行 業 提 供 法 律 基 礎 。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金 管 局 是 發 牌 機 關 , 負 責 向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發 給 和 撤 銷 認 可 資 格 , 以 及 負 責 批 准 和 撤 銷 貨 幣 經 紀 核 准 牌 照 。 金 管 局 致 力 維 持 香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 尤 其 是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管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標 準 。 金 管 局 的 目 標 是 制 定 審 慎 的 監 管 制 度 , 一 方 面 維 持 銀 行 體 系 的 整 體 穩 定 與 有 效 運 作 , 另 一 方 面 則 提 供 適 當 空 間 讓 認 可 機 構 靈 活 作 出 商 業 決 定 。 香 港 的 銀 行 業 監 管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頒 布 的 《 有 效 監 管 銀 行 業 的 主 要 原 則 》 。

金 管 局 的 監 管 政 策 採 用 “ 持 續 監 管 ” 模 式 , 通 過 多 種 不 同 的 方 法 , 包 括 現 場 審 查 、 非 現 場 審 查 、 審 慎 監 管 會 議 、 與 外 聘 審 計 師 合 作 , 以 及 與 董 事 會 成 員 會 面 等 , 持 續 監 管 認 可 機 構 。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開 始 , 金 管 局 對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推 行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監 管 制 度 。 這 套 制 度 側 重 於 評 估 認 可 機 構 涉 及 的 各 類 風 險 的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以 及 內 部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的 質 素 。 金 管 局 對 認 可 機 構 進 行 現 場 審 查 時 , 一 般 會 集 中 於 風 險 最 高 的 環 節 。

在 國 際 層 面 , 金 管 局 繼 續 積 極 促 進 香 港 與 區 內 各 中 央 銀 行 的 合 作 ,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主 要 通 過 參 與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進 行 。 這 個 會 議 的 活 動 包 括 監 管 事 項 的 聯 絡 和 合 作 、 金 融 市 場 和 基 礎 設 施 的 發 展 , 以 及 中 央 銀 行 運 作 的 各 個 範 疇 。 金 管 局 現 正 擔 任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轄 下 金 融 市 場 工 作 小 組 , 以 及 東 南 亞 新 西 蘭 澳 洲 中 央 銀 行 組 織 舉 辦 的 銀 行 業 監 管 機 構 論 壇 主 席 。 為 推 動 區 內 銀 行 業 監 管 方 面 的 培 訓 工 作 , 金 管 局 與 國 際 結 算 銀 行 轄 下 的 金 融 穩 定 研 究 中 心 合 作 , 積 極 為 區 內 的 銀 行 業 監 管 機 構 舉 辦 研 討 會 。 此 外 , 香 港 也 是 跨 政 府 組 織 “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的 成 員 。 該 組 織 的 宗 旨 是 發 展 和 促 進 有 關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的 法 制 、 執 法 與 金 融 監 管 政 策 。 香 港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期 間 擔 任 該 組 織 的 主 席 。

近 期 發 展

《 2002 年 銀 行 業 ( 修 訂 ) 條 例 》 和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通 過 , 並 定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 這 兩 條 新 條 例 確 立 法 律 架 構 , 維 持 證 券 市 場 內 銀 行 與 非 銀 行 中 介 機 構 之 間 的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 新 條 例 實 施 後 , 銀 行 不 再 享 有 現 行 架 構 下 的 “ 豁 免 ” 資 格 。 雖 然 金 管 局 仍 然 是 銀 行 業 內 的 前 線 監 管 機 關 , 但 銀 行 將 要 就 與 證 券 有 關 的 活 動 向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登 記 , 並 會 受 同 樣 適 用 於 其 他 證 券 中 介 機 構 的 監 管 標 準 及 紀 律 行 動 限 制 。

一 九 九 九 年 , 金 管 局 推 出 改 革 方 案 , 回 應 《 銀 行 業 顧 問 研 究 報 告 》 。 二 零 零 二 年 , 金 管 局 繼 續 推 行 改 革 方 案 的 政 策 措 施 。 在 行 政 會 議 原 則 上 通 過 在 香 港 成 立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後 , 金 管 局 於 四 月 就 該 計 劃 的 詳 細 設 計 特 點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 政 府 現 正 草 擬 條 例 草 案 , 使 計 劃 得 以 落 實 推 行 。 預 期 有 關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的 條 例 草 案 可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提 交 立 法 會 。

由 金 管 局 召 集 負 責 研 究 落 實 商 業 信 貸 資 料 庫 的 工 作 小 組 , 建 議 成 立 由 認 可 機 構 自 願 參 與 並 以 中 小 型 企 業 為 目 標 的 商 業 信 貸 資 料 庫 計 劃 。 商 業 信 貸 資 料 庫 將 有 助 改 善 銀 行 的 信 貸 風 險 管 理 , 同 時 讓 銀 行 掌 握 更 多 有 關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信 貸 資 料 , 使 中 小 企 更 容 易 取 得 銀 行 貸 款 。 年 內 , 工 作 小 組 在 商 業 信 貸 資 料 庫 的 設 計 特 點 方 面 取 得 良 好 的 進 展 。

金 管 局 一 直 倡 議 改 善 銀 行 之 間 共 用 消 費 信 貸 資 料 的 安 排 。 目 前 , 在 私 隱 法 例 的 限 制 下 , 共 用 資 料 安 排 僅 限 於 負 面 資 料 ( 即 有 關 拖 欠 還 款 的 資 料 )。 近 期 的 市 場 發 展 , 特 別 是 個 人 破 產 個 案 數 字 急 升 , 反 映 銀 行 擴 大 共 用 資 料 範 圍 以 進 行 信 貸 評 估 的 重 要 作 用 。 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 金 管 局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銀 行 界 對 共 用 正 面 消 費 信 貸 資 料 的 建 議 。 私 隱 專 員 在 評 估 過 有 關 建 議 後 , 已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 內 容 包 括 建 議 修 訂 私 隱 法 例 , 以 便 信 貸 提 供 者 可 通 過 信 貸 資 料 庫 擴 大 共 用 消 費 信 貸 資 料 的 範 圍 。 私 隱 專 員 現 正 研 究 收 集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 之 後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發 表 諮 詢 報 告 。

在 電 子 銀 行 方 面 , 金 管 局 繼 續 推 行 電 子 銀 行 及 科 技 風 險 管 理 監 管 制 度 。 該 局 的 專 家 小 組 特 別 進 行 了 一 連 串 的 現 場 審 查 , 以 評 估 部 分 特 別 重 要 的 銀 行 及 其 他 一 些 認 可 機 構 所 推 行 的 電 子 銀 行 及 一 般 科 技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 金 管 局 發 出 有 關 網 上 存 款 廣 告 的 法 定 指 引 。 為 回 應 金 管 局 的 建 議 ,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於 十 一 月 成 立 電 子 銀 行 工 作 小 組 , 促 進 業 內 合 作 , 例 如 教 育 客 戶 有 關 互 聯 網 的 保 安 措 施 。 該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銀 行 、 警 方 及 金 管 局 代 表 。

因 應 美 國 去 年 發 生 的 九 一 一 事 件 , 金 管 局 於 一 月 向 銀 行 發 出 通 告 , 提 出 自 事 件 中 汲 取 的 初 步 教 訓 。 年 內 , 金 管 局 在 進 行 現 場 審 查 時 檢 討 了 部 分 主 要 銀 行 及 部 分 其 他 認 可 機 構 的 持 續 業 務 運 作 計 劃 。 在 進 一 步 研 究 並 諮 詢 業 界 後 , 金 管 局 於 十 二 月 發 出 指 引 , 就 持 續 業 務 運 作 規 劃 提 出 更 全 面 及 更 詳 細 的 指 引 。

金 管 局 的 職 能 之 一 , 是 促 進 與 鼓 勵 認 可 機 構 維 持 正 當 操 守 標 準 以 及 實 行 良 好 穩 妥 的 業 務 常 規 。 這 對 維 持 公 眾 對 銀 行 體 系 的 信 心 至 為 重 要 。 二 零 零 一 年 , 金 管 局 全 面 檢 討 《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 後 , 對 守 則 作 出 修 訂 。 守 則 列 出 認 可 機 構 與 個 人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時 必 須 遵 守 的 最 低 標 準 。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信 用 卡 、 帳 戶 及 貸 款 服 務 、 聘 用 收 債 公 司 、 電 子 銀 行 、 儲 值 卡 等 。 經 修 訂 的 《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 已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頒 布 。 其 後 , 金 管 局 與 業 界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成 立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委 員 會 , 就 《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 的 闡 釋 提 出 指 引 , 以 及 定 期 檢 討 。

在 發 展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方 面 , 金 管 局 於 十 一 月 把 歐 洲 結 算 系 統 與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之 間 原 有 的 單 向 聯 網 擴 展 為 雙 向 聯 網 。 這 個 全 自 動 化 的 即 時 聯 網 安 排 有 助 亞 洲 投 資 者 通 過 本 身 在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帳 戶 , 直 接 持 有 和 結 算 符 合 歐 洲 結 算 系 統 資 格 的 債 券 , 從 而 大 大 提 高 結 算 效 率 。 此 外 , Clearstream 與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之 間 原 有 的 單 向 聯 網 也 將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擴 展 為 雙 向 聯 網 。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主 要 特 色

香 港 的 證 券 市 場 和 期 貨 市 場 分 別 由 聯 合 交 易 所 和 期 貨 交 易 所 經 營 , 聯 交 所 和 期 交 所 都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年 底 時 , 聯 交 所 共 有 公 司 及 個 人 參 與 者 487 名 , 期 交 所 則 有 131 名 。

聯 交 所 的 證 券 交 易 經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進 行 。 繼 二 零 零 零 年 推 出 第 三 代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 以 及 引 入 若 干 新 的 交 易 設 施 和 投 資 者 參 與 途 徑 後 , 證 券 交 易 活 動 變 得 更 加 精 細 和 多 元 化 。 直 通 式 網 上 交 易 也 因 而 變 得 可 行 。

此 外 , 香 港 交 易 所 為 “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發 展 了 新 的 市 場 架 構 。 “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的 開 放 式 互 惠 基 金 或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

聯 交 所 在 七 月 實 施 新 的 《 主 板 上 市 規 則 》 , 容 許 更 多 種 類 的 衍 生 產 品 ( 包 括 股 票 掛 鈎 投 資 工 具 )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 股 票 掛 鈎 投 資 工 具 結 合 了 定 息 票 據 與 股 票 期 權 的 特 性 , 表 現 可 完 全 或 局 部 反 映 正 股 的 表 現 。 第 一 種 股 票 掛 鈎 投 資 工 具 於 八 月 五 日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

年 底 時 , 有 812 家 公 司 在 主 板 市 場 上 市 , 市 值 為 35,591 億 元 , 年 內 總 集 資 額 為 1,014 億 元 。 另 外 , 在 創 業 板 市 場 上 有 166 家 公 司 , 市 值 為 522 億 元 , 年 內 總 集 資 額 為 91 億 元 。

衍 生 產 品 的 交 易 經 香 港 期 貨 自 動 交 易 系 統 執 行 。 目 前 , 香 港 交 易 所 正 着 手 把 期 貨 和 期 權 的 結 算 工 作 合 併 , 以 便 通 過 新 的 衍 生 產 品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進 行 交 易 。

二 零 零 二 年 續 有 新 產 品 面 世 。 五 月 , 香 港 交 易 所 推 出 道 瓊 斯 工 業 平 均 指 數 期 貨 在 期 交 所 進 行 買 賣 , 讓 投 資 者 可 在 美 股 開 市 前 或 收 市 後 迅 速 因 應 公 司 公 告 或 其 他 市 場 事 件 作 出 反 應 。

此 外 , 香 港 交 易 所 於 十 一 月 推 出 小 型 恒 生 指 數 ( 小 型 恒 指 ) 期 權 。 小 型 恒 指 期 權 的 合 約 乘 數 是 恒 生 指 數 期 權 的 五 分 一 , 可 以 讓 更 多 個 人 投 資 者 有 機 會 參 與 股 票 指 數 期 權 市 場 。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全 資 擁 有 的 附 屬 公 司 , 負 責 管 理 為 聯 交 所 的 證 券 買 賣 而 設 的 證 券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這 個 系 統 利 用 自 動 帳 面 記 錄 系 統 處 理 證 券 交 收 工 作 。 除 了 經 紀 和 託 管 商 外 , 個 人 投 資 者 也 可 使 用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香 港 交 易 所 由 五 月 起 逐 步 推 出 新 一 代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新 一 代 系 統 的 網 絡 接 駁 設 計 能 提 供 綜 合 的 渠 道 進 入 由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操 作 的 金 融 服 務 網 絡 。 該 網 絡 連 接 了 香 港 各 大 金 融 機 構 , 方 便 實 行 直 通 式 交 易 , 以 至 最 終 完 成 處 理 即 時 金 融 交 易 。

新 一 代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全 面 實 施 後 , 該 系 統 的 開 放 式 界 面 架 構 可 以 讓 香 港 交 易 所 能 夠 迅 速 回 應 不 斷 轉 變 的 市 場 需 求 。 新 系 統 也 能 支 援 更 多 不 同 特 性 和 交 收 期 的 區 域 性 和 全 球 性 產 品 , 並 可 以 提 升 市 場 及 市 場 參 與 者 的 營 運 效 率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當 局 在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條 例 》 制 定 後 ,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成 立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這 標 誌 着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改 革 的 首 個 重 要 里 程 , 也 落 實 了 證 券 業 檢 討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五 月 提 出 的 一 項 最 重 要 的 建 議 。 新 的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制 定 , 條 例 闡 明 證 監 會 的 規 管 目 標 包 括 :

  • 維 持 和 促 進 證 券 期 貨 業 的 公 平 、 效 率 、 競 爭 力 、 透 明 度 及 秩 序 ;
  • 提 高 公 眾 對 證 券 期 貨 業 的 運 作 及 功 能 的 了 解 ;
  • 保 障 投 資 於 或 持 有 金 融 產 品 的 公 眾 人 士 ;
  • 盡 量 減 少 證 券 期 貨 業 內 的 犯 罪 及 失 當 行 為 ;
  • 減 低 證 券 期 貨 業 內 的 系 統 風 險 ; 以 及
  • 採 取 與 證 券 期 貨 業 有 關 的 適 當 步 驟 , 以 協 助 財 政 司 司 長 維 持 香 港 的 金 融 穩 定 。

證 監 會 是 不 隸 屬 於 政 府 架 構 兼 享 有 自 主 權 的 法 定 組 織 , 負 責 監 管 香 港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 證 監 會 有 11 名 董 事 ( 其 中 五 名 為 執 行 董 事 ), 全 部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法 例 規 定 , 證 監 會 須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呈 交 周 年 報 告 、 收 支 預 算 及 經 審 核 的 帳 目 表 , 而 財 政 司 司 長 則 須 把 上 述 文 件 呈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 政 府 並 不 參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的 日 常 規 管 。

證 監 會 的 經 費 大 部 分 由 市 場 承 擔 , 但 政 府 也 負 擔 一 部 分 。 不 過 , 由 一 九 九 三 年 起 , 證 監 會 再 沒 有 向 政 府 申 請 撥 款 。 證 監 會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營 運 開 支 經 修 訂 的 預 算 為 3.83 億 元 。

證 監 會 向 所 屬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徵 詢 有 關 政 策 的 意 見 。 諮 詢 委 員 會 共 有 三 名 證 監 會 執 行 董 事 及 12 名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獨 立 成 員 , 獨 立 成 員 來 自 不 同 的 市 場 及 有 關 專 業 組 別 ,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

證 監 會 能 夠 行 使 的 權 力 受 法 律 制 衡 , 例 如 , 對 於 註 冊 和 行 使 干 預 權 力 方 面 的 決 定 , 有 關 人 士 可 向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也 是 由 行 政 長 官 獨 立 委 任 。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生 效 後 , 上 訴 委 員 會 將 由 獨 立 和 全 職 運 作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審 裁 處 取 代 。 該 上 訴 審 裁 處 將 可 審 理 就 證 監 會 更 多 類 別 的 決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個 案 。 另 一 方 面 , 程 序 覆 檢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成 立 , 負 責 持 續 檢 討 證 監 會 在 內 部 運 作 程 序 上 是 否 公 平 及 貫 徹 一 致 。 覆 檢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同 樣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證 監 會 的 工 作 大 致 上 涉 及 中 介 人 的 發 牌 、 監 督 和 監 察 , 規 管 單 位 信 託 、 互 惠 基 金 和 其 他 集 體 投 資 產 品 的 公 開 發 售 , 監 管 併 購 和 其 他 企 業 活 動 , 監 察 市 場 、 交 易 所 及 結 算 公 司 , 以 及 執 行 證 券 條 例 和 規 則 。

隨 着 聯 交 所 、 期 交 所 以 及 各 自 轄 下 的 結 算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六 日 合 併 並 “ 股 份 化 ” 而 成 為 香 港 交 易 所 , 證 監 會 肩 負 起 對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進 行 的 前 線 監 管 和 有 關 中 介 人 的 紀 律 處 分 工 作 。 證 監 會 和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月 簽 訂 諒 解 備 忘 錄 , 明 文 確 定 由 證 監 會 監 察 香 港 交 易 所 及 該 交 易 所 的 附 屬 公 司 、 監 管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和 監 察 市 場 的 職 能 和 安 排 。

截 至 年 底 , 證 監 會 共 為 26 925 人 註 冊 , 包 括 639 名 公 司 證 券 交 易 商 、 152 名 公 司 商 品 交 易 商 、 681 名 公 司 投 資 顧 問 和 八 名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人 。 至 於 對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的 規 管 , 截 至 年 底 , 證 監 會 共 發 出 十 個 外 匯 買 賣 商 牌 照 。

經 過 多 年 的 運 作 , 證 監 會 發 展 出 一 個 符 合 國 際 認 可 標 準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監 管 架 構 。

證 監 會 一 向 視 教 育 為 保 障 投 資 者 的 首 要 工 作 。 證 監 會 設 立 了 網 上 投 資 者 資 源 中 心 , 提 供 各 類 關 於 投 資 者 教 育 的 資 料 和 網 址 連 結 。 網 上 投 資 者 資 源 中 心 旨 在 協 助 投 資 者 在 掌 握 充 分 信 息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

年 內 , 證 監 會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播 放 投 資 者 教 育 短 片 , 並 與 香 港 大 學 合 辦 個 人 理 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供 大 學 生 修 讀 。 此 外 , 證 監 會 與 香 港 電 台 合 辦 廣 受 歡 迎 的 投 資 者 常 識 問 答 比 賽 , 又 印 製 了 關 於 對 沖 基 金 和 股 票 掛 鈎 投 資 工 具 等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單 張 。

證 監 會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對 外 關 係 及 國 際 活 動 , 包 括 在 國 際 證 券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組 織 (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 的 工 作 。 證 監 會 於 一 月 及 二 月 主 辦 了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技 術 委 員 會 會 議 及 執 行 委 員 會 會 議 , 後 於 六 月 主 持 互 聯 網 項 目 小 組 的 亞 洲 圓 桌 會 議 。 此 外 , 又 於 九 月 三 十 日 參 加 了 由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的 亞 太 區 委 員 會 舉 辦 的 周 年 互 聯 網 瀏 覽 日 , 結 果 發 現 了 五 個 涉 嫌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提 供 無 牌 交 易 或 投 資 服 務 的 網 站 。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是 本 港 規 管 證 券 市 場 架 構 的 重 要 環 節 之 一 。 審 裁 處 根 據 《 證 券 ( 內 幕 交 易 ) 條 例 》 設 立 , 專 門 調 查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轉 介 懷 疑 涉 及 內 幕 交 易 的 個 案 。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開 始 運 作 以 來 , 審 裁 處 審 結 了 14 宗 個 案 。

新 的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將 於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生 效 時 成 立 , 取 代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 新 成 立 的 審 裁 處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涵 蓋 內 幕 交 易 及 其 他 五 種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 包 括 虛 假 交 易 、 操 控 價 格 、 披 露 關 於 受 禁 交 易 的 資 料 、 披 露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以 誘 使 進 行 交 易 , 以 及 操 縱 證 券 市 場 )。

近 期 發 展

為 加 強 從 事 保 證 金 融 資 業 務 中 介 人 的 風 險 管 理 , 證 監 會 修 訂 了 《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 提 高 非 速 動 股 份 及 權 證 抵 押 品 的 扣 減 率 ( 即 市 值 的 折 扣 比 率 ), 以 及 實 施 借 貸 比 率 規 定 。 有 關 的 修 訂 於 十 月 一 日 生 效 。 此 外 , 證 監 會 成 立 了 中 介 人 財 務 規 管 制 度 工 作 小 組 。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的 目 的 , 是 擬 訂 一 套 穩 健 、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財 務 及 資 本 規 管 制 度 , 以 監 管 香 港 的 中 介 人 。 該 小 組 將 分 析 中 介 人 在 現 行 規 管 架 構 下 面 對 的 主 要 風 險 範 疇 , 特 別 是 中 介 人 就 提 供 保 證 金 融 資 而 須 承 受 的 內 在 風 險 。

在 產 品 發 展 方 面 , 香 港 是 全 球 率 先 向 投 資 大 眾 推 出 對 沖 基 金 的 地 區 之 一 。 證 監 會 於 五 月 推 出 有 關 對 沖 基 金 的 認 可 指 引 後 , 再 於 十 一 月 發 出 《 對 沖 基 金 匯 報 規 定 指 引 》 。 證 監 會 至 今 已 認 可 了 數 個 對 沖 基 金 。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 香 港 交 易 所 就 首 次 上 市 和 持 續 上 市 資 格 及 除 牌 程 序 有 關 事 宜 的 《 上 市 規 則 》 修 訂 建 議 ,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 鑑 於 市 場 反 應 強 烈 , 財 政 司 司 長 委 任 了 獨 立 調 查 小 組 , 研 究 有 關 擬 備 和 發 布 該 諮 詢 文 件 的 安 排 。

財 政 司 司 長 於 九 月 十 日 公 開 調 查 小 組 報 告 書 , 該 報 告 書 就 諮 詢 程 序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 此 外 ,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九 月 宣 布 委 任 三 人 專 家 小 組 , 檢 討 三 層 監 管 架 構 的 運 作 , 尤 其 是 涉 及 上 市 事 宜 方 面 的 運 作 。 專 家 小 組 將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完 成 檢 討 工 作 。

保 險 業

主 要 特 色

香 港 是 全 球 最 開 放 的 保 險 中 心 之 一 。 截 至 年 底 , 香 港 共 有 195 名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 其 中 96 名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 其 餘 99 名 在 海 外 25 個 不 同 國 家 或 在 內 地 註 冊 成 立 , 當 中 以 在 美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為 數 最 多 , 其 次 是 英 國 。

儘 管 經 濟 放 緩 , 但 保 險 業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毛 保 費 總 額 達 763 億 元 , 較 二 零 零 零 年 增 長 18.5%。 二 零 零 一 年 , 一 般 保 險 業 的 毛 保 費 增 加 8.8% 至 194 億 元 , 其 中 意 外 及 健 康 業 務 、 汽 車 業 務 以 及 一 般 法 律 責 任 業 務 均 有 可 觀 的 增 長 。 承 保 表 現 雖 然 仍 持 續 不 理 想 , 但 整 體 承 保 虧 損 已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8.72 億 元 收 窄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4.73 億 元 。

長 期 保 險 業 務 在 一 九 九 一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持 續 取 得 雙 位 數 字 年 增 長 , 保 單 保 費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上 升 了 22.2% 至 569 億 元 。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業 務 的 保 單 保 費 高 達 419 億 元 , 佔 保 單 保 費 總 額 73.8%;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保 單 數 目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也 增 加 了 7.1%, 增 至 490 萬 份 , 當 年 的 香 港 人 口 約 為 680 萬 。

年 底 時 , 香 港 共 有 31 920 名 保 險 中 介 人 , 包 括 31 484 名 保 險 代 理 ( 其 中 1 957 名 為 保 險 代 理 商 ) 及 436 名 保 險 經 紀 。

保 險 業 監 督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獲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為 保 險 業 監 督 , 根 據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規 管 與 監 管 保 險 業 , 以 促 進 保 險 業 的 整 體 穩 定 , 並 保 護 現 有 及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制 定 了 一 套 綜 合 監 管 制 度 , 規 管 各 類 保 險 業 務 。 條 例 的 兩 大 宗 旨 是 確 保 本 港 所 有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財 政 穩 健 , 以 及 保 險 人 的 管 理 階 層 由 適 當 人 選 擔 任 。 為 達 到 這 兩 個 目 標 , 條 例 訂 明 多 項 準 則 , 包 括 設 定 資 本 及 償 付 準 備 金 的 最 低 金 額 , 以 及 規 定 只 有 適 當 人 選 才 可 擔 任 保 險 人 的 董 事 和 控 權 人 。

經 營 一 般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還 須 在 本 港 持 有 一 定 的 資 產 , 以 應 付 本 港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索 償 。 至 於 壽 險 業 務 , 有 關 方 面 推 行 了 一 套 完 備 的 精 算 師 委 任 制 度 , 確 保 保 險 人 能 夠 履 行 本 身 的 責 任 。

保 險 業 監 督 主 要 藉 着 審 核 保 險 人 呈 交 的 財 務 報 告 、 精 算 師 報 告 和 其 他 報 表 , 以 及 定 期 實 地 審 查 , 審 慎 監 察 保 險 人 。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 保 險 業 監 督 可 對 保 險 人 採 取 干 預 行 動 , 以 保 障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權 益 。 這 些 行 動 包 括 限 制 保 費 收 入 、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代 為 保 管 資 產 、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委 任 的 經 理 人 接 管 保 險 人 , 或 申 請 把 保 險 人 清 盤 。

保 險 中 介 人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受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規 管 。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由 保 險 人 正 式 委 任 , 而 保 險 人 則 須 遵 守 《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 中 有 關 委 任 和 監 控 代 理 人 的 規 定 。 保 險 經 紀 在 獲 授 權 前 , 必 須 符 合 若 干 最 低 規 定 。

保 險 業 本 身 也 實 行 若 干 自 我 監 管 措 施 , 以 鞏 固 保 險 業 的 運 作 規 律 。 保 險 業 在 徵 詢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意 見 後 , 推 行 這 些 自 我 監 管 措 施 , 其 中 包 括 採 納 《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 , 規 定 保 險 合 約 的 擬 訂 方 法 , 以 及 壽 險 保 單 推 出 銷 售 時 保 險 利 益 的 說 明 標 準 。

作 為 國 際 保 險 監 督 聯 會 的 會 員 , 香 港 致 力 遵 行 聯 會 所 制 定 的 監 管 原 則 及 標 準 , 務 使 香 港 的 監 管 水 平 與 國 際 看 齊 。

近 期 發 展

保 險 業 監 督 按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 市 場 發 展 及 國 際 趨 勢 , 不 時 檢 討 保 險 業 的 規 管 制 度 , 以 確 保 制 度 有 效 運 作 。 過 程 中 也 會 與 業 界 團 體 及 其 他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緊 密 聯 繫 。 二 零 零 二 年 , 保 險 業 監 督 發 出 了 數 項 正 式 指 引 及 指 引 擬 稿 , 以 進 一 步 在 不 同 方 面 加 強 規 管 制 度 。 例 如 ,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八 月 發 出 了 《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的 公 司 管 治 指 引 》 ( 指 引 將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生 效 )。 保 險 業 監 督 又 在 七 月 發 出 了 《 與 有 關 連 公 司 安 排 再 保 險 的 指 引 》 擬 稿 , 指 引 闡 述 保 險 業 監 督 怎 樣 衡 量 上 述 再 保 險 安 排 的 充 足 度 , 以 及 在 這 些 再 保 險 安 排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 保 險 業 監 督 又 將 如 何 評 估 有 關 影 響 。 保 險 業 監 督 現 正 修 訂 擬 稿 , 以 期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發 出 該 指 引 。

為 提 高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專 業 水 平 ,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實 施 。 根 據 這 計 劃 , 所 有 保 險 中 介 人 、 中 介 人 的 行 政 總 裁 /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 除 非 獲 得 豁 免 , 否 則 均 須 通 過 認 可 資 格 考 試 , 方 可 獲 登 記 或 獲 授 權 為 保 險 中 介 人 。 自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 他 們 也 須 參 加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 從 而 確 保 專 業 水 平 得 以 維 持 。 根 據 培 訓 計 劃 實 施 以 來 所 得 的 運 作 經 驗 及 業 界 意 見 ,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十 一 月 對 該 計 劃 的 要 求 作 出 了 修 訂 。 此 外 , 鑑 於 近 年 投 資 相 連 保 險 產 品 日 漸 盛 行 , 與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有 關 的 資 格 考 試 要 求 已 於 一 月 實 施 。

現 行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自 我 規 管 制 度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實 施 。 近 年 來 , 保 險 業 急 速 發 展 , 保 險 中 介 人 數 目 不 斷 上 升 , 保 險 產 品 也 日 趨 複 雜 。 此 外 , 社 會 對 保 障 投 保 人 的 要 求 也 不 斷 提 高 。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為 有 需 要 加 強 現 有 制 度 , 並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就 現 行 制 度 可 改 善 之 處 諮 詢 有 關 自 律 團 體 。 保 險 業 監 督 將 與 有 關 機 構 就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進 行 磋 商 。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作 出 總 額 達 100 億 元 的 財 務 安 排 , 對 因 恐 怖 活 動 所 引 致 的 僱 員 傷 亡 補 償 , 為 直 接 保 險 人 提 供 保 障 。 該 安 排 確 保 即 使 保 險 人 在 去 年 九 一 一 事 件 後 未 能 獲 得 所 需 的 再 保 險 , 僱 主 和 僱 員 仍 可 繼 續 得 到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的 保 障 。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 香 港 汽 車 保 險 局 為 因 恐 怖 活 動 而 引 致 的 第 三 者 傷 亡 的 車 險 索 償 , 提 供 二 億 元 的 類 似 財 務 安 排 。

保 險 業 監 督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起 , 展 開 了 一 連 串 的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 包 括 出 版 兩 本 教 育 小 冊 子 , 加 深 市 民 對 保 險 中 介 人 角 色 的 了 解 , 又 印 製 季 刊 《 保 監 透 視 》 , 加 強 市 民 對 保 險 事 宜 的 認 識 , 以 及 設 立 電 話 熱 線 查 詢 服 務 。 此 外 , 保 險 業 監 督 又 分 別 在 二 零 零 一 及 二 零 零 二 年 出 版 了 名 為 《 投 保 知 多 少 》 及 《 壽 險 轉 保 知 多 少 》 的 單 張 。

十 二 月 , 保 險 業 監 督 委 任 了 顧 問 , 就 在 香 港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是 否 可 行 進 行 研 究 。 第 一 階 段 的 研 究 預 期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完 成 , 屆 時 會 就 研 究 結 果 諮 詢 公 眾 。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和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主 要 特 色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實 施 , 協 助 就 業 人 士 未 雨 綢 繆 , 為 日 後 的 退 休 生 活 儲 存 資 金 。 強 積 金 計 劃 經 過 廣 泛 諮 詢 後 才 制 定 , 是 一 個 與 就 業 有 關 、 強 制 執 行 和 屬 私 營 性 質 的 公 積 金 制 度 。 除 非 獲 得 豁 免 , 否 則 年 齡 介 乎 18 至 65 歲 的 僱 員 和 自 僱 人 士 均 須 參 加 。

根 據 強 積 金 制 度 , 僱 主 和 僱 員 須 各 自 按 最 高 及 最 低 入 息 水 平 內 僱 員 有 關 入 息 的 5%, 向 已 註 冊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累 算 權 益 會 全 數 歸 屬 於 參 加 計 劃 的 成 員 , 僱 員 在 轉 職 或 終 止 受 僱 時 可 把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另 一 計 劃 。 自 僱 人 士 須 按 本 人 有 關 入 息 的 5% 供 款 。 一 般 來 說 , 累 算 權 益 須 保 存 至 計 劃 成 員 年 屆 65 歲 退 休 年 齡 方 可 提 取 。

截 至 年 底 , 約 有 94% 僱 主 、 96% 有 關 僱 員 及 81% 自 僱 人 士 參 加 了 強 積 金 計 劃 。 強 積 金 總 資 產 約 達 550 億 元 , 每 月 強 積 金 供 款 約 20 億 元 。

與 強 積 金 這 個 強 制 的 制 度 不 同 , 根 據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 註 冊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是 僱 主 自 願 為 僱 員 成 立 的 退 休 計 劃 。 條 例 的 目 的 是 通 過 註 冊 制 度 把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納 入 規 管 , 從 而 確 保 這 些 計 劃 有 妥 善 的 管 理 及 供 款 安 排 。 所 有 註 冊 計 劃 均 須 遵 守 若 干 基 本 規 定 , 其 中 包 括 資 產 分 隔 、 獨 立 受 託 人 、 受 限 制 投 資 項 目 、 提 供 款 項 、 獨 立 審 計 、 精 算 審 核 、 資 料 披 露 , 以 及 向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提 交 經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表 等 。

為 了 配 合 實 施 強 積 金 制 度 ,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已 獲 豁 免 , 毋 須 遵 守 強 積 金 規 定 。 這 些 計 劃 的 成 員 可 以 選 擇 留 在 獲 豁 免 的 原 有 計 劃 內 , 或 參 加 新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 年 底 時 ,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資 格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共 有 5 782 個 , 涵 蓋 超 過 50 萬 名 僱 員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根 據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成 立 , 負 責 規 管 和 監 察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運 作 , 並 確 保 有 關 人 士 遵 守 強 積 金 條 例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諮 詢 委 員 會 與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行 業 計 劃 委 員 會 這 兩 個 法 定 委 員 會 業 已 成 立 , 分 別 就 條 例 的 實 施 和 行 業 計 劃 的 運 作 事 宜 , 向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提 出 意 見 。 此 外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上 訴 委 員 會 也 已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成 立 , 處 理 對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某 些 決 定 的 上 訴 。

為 保 障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密 切 監 察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運 作 、 調 查 指 稱 違 規 的 投 訴 個 案 , 並 採 取 相 應 的 執 法 行 動 。 管 理 局 也 主 動 巡 察 各 商 業 處 所 , 確 保 僱 主 遵 從 法 例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並 供 款 。 管 理 局 又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 讓 公 眾 認 識 退 休 保 障 的 重 要 性 , 並 介 紹 強 積 金 制 度 , 尤 其 着 重 投 資 教 育 。 部 分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 由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與 其 他 團 體 ( 例 如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 工 會 等 ) 合 辦 。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也 兼 任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一 職 。

近 期 發 展

為 進 一 步 提 高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效 率 及 效 益 ,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參 照 實 際 的 運 作 經 驗 , 檢 討 強 積 金 法 例 。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 當 局 制 定 《 2002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 ,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運 作 及 技 術 問 題 作 出 修 訂 。

強 積 金 制 度 是 全 新 的 制 度 , 影 響 逾 200 萬 名 僱 主 、 僱 員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認 為 有 需 要 不 時 檢 討 制 度 的 運 作 情 況 , 以 確 保 制 度 具 效 率 效 益 以 及 容 易 理 解 和 遵 從 。 為 此 ,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成 立 了 強 積 金 計 劃 運 作 檢 討 委 員 會 , 成 員 包 括 僱 主 僱 員 團 體 、 服 務 提 供 者 、 專 業 團 體 、 政 府 及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的 代 表 。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完 成 首 階 段 的 檢 討 工 作 , 提 出 修 訂 法 例 的 建 議 , 包 括 設 立 調 整 強 積 金 供 款 最 低 及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的 機 制 , 以 及 把 最 低 入 息 水 平 由 每 月 4,000 元 調 整 至 5,000 元 。 這 些 建 議 已 納 入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制 定 的 《 2002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 第 2 號 ) 條 例 》 中 。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展 開 第 二 階 段 工 作 , 並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繼 續 檢 討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運 作 , 包 括 投 資 規 管 事 宜 。

年 內 ,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也 檢 討 了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法 例 , 政 府 現 正 考 慮 管 理 局 提 出 的 法 例 修 訂 建 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