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濟 政 策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回 歸 中 國 , 在 “ 一 國 兩 制 ” 的 方 針 下 , 繼 續 實 施 有 別 於 內 地 的 社 會 、 經 濟 和 政 治 制 度 。 《 基 本 法 》 作 為 香 港 特 區 的 憲 制 法 律 , 為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 香 港 特 區 繼 續 堅 守 法 治 , 保 持 高 效 率 和 行 政 主 導 的 政 府 , 維 持 廉 潔 能 幹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 促 進 自 由 企 業 和 自 由 貿 易 , 維 持 穩 健 的 財 政 制 度 和 健 全 的 金 融 機 制 , 奉 行 審 慎 的 公 共 財 政 政 策 , 以 及 實 施 簡 單 和 清 晰 的 低 稅 率 稅 制 。 凡 此 種 種 , 皆 締 造 整 體 上 有 利 於 營 商 的 環 境 , 增 強 外 商 來 港 投 資 的 信 心 。

政 府 堅 信 市 場 較 有 效 分 配 和 運 用 資 源 、 刺 激 創 意 、 激 發 經 濟 活 力 並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 “ 大 市 場 、 小 政 府 ” 是 特 區 政 府 在 管 治 哲 學 上 的 基 本 原 則 。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政 府 只 純 粹 擔 當 被 動 角 色 , 因 而 退 出 經 濟 範 疇 。 事 實 上 , 政 府 應 清 楚 掌 握 經 濟 發 展 方 向 , 積 極 為 市 場 發 展 創 造 條 件 , 並 照 顧 弱 勢 社 羣 和 有 困 難 的 人 士 。 具 體 來 說 , 政 府 應 發 揮 以 下 主 要 功 能 ︰ 第 一 , 維 持 有 利 市 場 發 展 的 制 度 架 構 , 包 括 鞏 固 本 港 於 制 度 方 面 的 優 勢 , 例 如 法 治 、 簡 單 低 稅 制 、 公 平 競 爭 和 便 利 營 商 的 環 境 ; 第 二 , 提 供 私 營 企 業 不 會 投 資 但 可 為 香 港 帶 來 重 大 經 濟 和 社 會 效 益 的 基 建 ; 第 三 , 提 供 適 當 的 環 境 和 資 源 , 包 括 投 資 教 育 和 培 訓 , 以 及 吸 引 境 外 人 才 和 技 術 來 港 , 藉 以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質 素 ; 第 四 , 通 過 多 邊 和 雙 邊 經 貿 談 判 , 以 及 參 與 有 關 經 貿 組 織 , 為 本 地 企 業 爭 取 更 佳 的 進 入 境 外 市 場 條 件 , 並 且 聯 同 有 關 機 構 和 組 織 , 協 助 本 地 企 業 開 拓 境 外 市 場 ; 第 五 , 政 府 可 以 考 慮 推 動 一 些 符 合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利 益 , 而 私 營 機 構 卻 未 準 備 作 出 投 資 的 項 目 。

政 府 現 正 積 極 落 實 一 系 列 經 濟 政 策 , 以 保 持 香 港 經 濟 的 優 勢 , 以 及 協 助 香 港 成 功 轉 型 和 提 升 。 第 一 , 致 力 在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回 復 收 支 平 衡 , 以 及 在 未 來 數 年 逐 步 把 公 共 開 支 在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中 所 佔 的 比 例 由 23% 降 至 20%; 並 檢 討 政 府 的 工 作 程 序 , 包 括 重 新 制 定 服 務 優 先 次 序 、 重 新 檢 討 部 門 架 構 、 重 新 整 合 工 作 程 序 、 外 判 工 作 , 以 及 研 究 企 業 化 和 私 營 化 的 安 排 , 以 提 高 效 率 和 避 免 浪 費 資 源 。 第 二 , 加 強 與 內 地 更 緊 密 的 經 貿 聯 繫 , 促 進 人 貨 、 資 金 、 信 息 及 服 務 的 雙 向 流 通 ; 與 廣 東 省 合 作 共 同 發 展 大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經 濟 體 系 , 以 及 為 該 地 區 共 同 開 拓 市 場 和 推 廣 投 資 。 第 三 , 促 進 高 增 值 行 業 的 發 展 。 第 四 , 通 過 加 強 培 訓 與 再 培 訓 、 職 位 選 配 與 就 業 安 排 , 發 展 旅 遊 業 , 以 及 推 廣 個 人 和 社 區 服 務 , 以 應 付 失 業 問 題 。 第 五 , 釐 清 政 府 在 房 屋 市 場 中 的 角 色 並 減 少 短 期 土 地 供 應 , 藉 以 穩 定 物 業 市 場 。

面 對 世 界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 香 港 礙 於 本 身 相 對 較 高 的 成 本 , 在 價 格 方 面 難 以 佔 優 。 因 此 , 必 須 充 分 利 用 自 己 的 優 勢 和 發 展 高 增 值 的 經 濟 活 動 。 先 決 條 件 是 要 市 場 主 導 , 以 客 為 先 , 切 合 需 求 , 以 及 要 以 高 效 率 、 高 質 素 及 創 意 來 生 產 貨 品 和 提 供 服 務 。 要 實 現 高 增 值 的 目 標 , 高 科 技 並 非 唯 一 途 徑 。 各 行 各 業 都 有 高 增 值 的 環 節 。 在 本 港 眾 多 個 領 域 中 , 金 融 、 物 流 、 旅 遊 和 工 商 業 支 援 服 務 尤 為 重 要 。 政 府 會 促 進 這 些 行 業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 以 推 動 本 港 經 濟 往 高 增 值 的 方 向 邁 進 。 與 此 同 時 , 政 府 也 會 推 動 本 土 經 濟 活 動 , 藉 以 刺 激 本 地 消 費 , 並 可 較 廣 泛 地 為 本 地 勞 工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