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是 依 據 《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成 立 的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 目 的 是 為 市 民 提 供 申 訴 途 徑 。 假 如 市 民 對 政 府 部 門 和 公 營 機 構 的 行 政 行 為 或 不 作 為 、 決 定 和 建 議 有 所 不 滿 , 便 可 由 公 署 進 行 調 查 並 作 出 報 告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起 成 為 單 一 法 團 , 脫 離 政 府 架 構 。 公 署 已 建 立 本 身 的 行 政 系 統 , 並 按 自 行 訂 定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招 聘 合 約 人 員 。 為 長 遠 計 和 節 省 租 金 開 支 , 公 署 在 上 環 購 置 了 永 久 辦 公 地 方 , 並 已 遷 入 該 處 。

申 訴 專 員 直 接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 監 察 政 府 部 門 和 《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 附 表 所 列 的 公 共 機 構 , 以 確 保 :

  • 官 僚 習 性 不 會 影 響 行 政 公 平 ;
  • 公 營 機 構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服 務 ; 防 止 濫 用 職 權 ;
  • 糾 正 錯 誤 ; 在 公 職 人 員 受 到 不 公 平 指 責 時 指 出 事 實 真 相 ;
  • 人 權 得 以 保 障 ; 以 及
  • 公 營 機 構 不 斷 提 高 效 率 、 透 明 度 和 服 務 質 素 。

申 訴 專 員 的 職 權 範 圍 並 不 包 括 香 港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 因 為 這 兩 個 部 門 本 身 設 有 獨 立 機 制 處 理 市 民 的 投 訴 。

附 表 所 列 的 17 個 主 要 公 營 機 構 是 : 機 場 管 理 局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香 港 康 體 發 展 局 、 醫 院 管 理 局 、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市 區 重 建 局 和 職 業 訓 練 局 。

除 了 調 查 投 訴 外 , 申 訴 專 員 還 可 以 對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及 公 眾 關 心 的 問 題 主 動 展 開 直 接 調 查 , 並 公 布 調 查 報 告 。 採 取 這 種 積 極 主 動 、 防 微 杜 漸 的 方 針 , 目 的 在 於 解 決 影 響 普 羅 大 眾 的 問 題 。 這 類 調 查 對 於 糾 正 行 政 上 的 嚴 重 失 誤 和 消 除 引 致 投 訴 的 基 本 問 題 尤 其 有 效 。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獲 賦 予 權 力 進 行 直 接 調 查 以 來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共 完 成 了 39 項 直 接 調 查 , 其 中 七 項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完 成 , 分 別 涉 及 : 房 屋 委 員 會 及 房 屋 署 管 理 建 築 工 程 事 宜 ; 公 開 考 試 的 安 排 ; 執 行 禁 止 吸 煙 法 例 的 機 制 ; 為 分 配 中 學 學 額 而 作 出 的 應 變 及 紓 緩 措 施 ; 香 港 康 體 發 展 局 資 助 體 育 活 動 的 安 排 ; 拍 賣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的 安 排 ; 以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醫 院 處 理 失 蹤 病 人 的 機 制 。 公 署 的 資 源 中 心 存 放 了 所 有 已 完 成 直 接 調 查 的 報 告 , 供 市 民 索 閱 。

《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 賦 予 申 訴 專 員 權 力 , 可 以 就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 包 括 香 港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 違 反 《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 的 投 訴 展 開 調 查 。 申 訴 專 員 以 獨 立 人 士 的 身 分 , 覆 檢 涉 嫌 違 反 《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 的 個 案 。

二 零 零 二 年 , 該 署 共 接 獲 15 207 宗 查 詢 及 4 662 宗 投 訴 , 而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數 字 分 別 為 13 138 宗 和 4 024 宗 。 較 多 人 投 訴 的 事 項 包 括 : 出 錯 、 錯 誤 建 議 或 決 定 、 厚 此 薄 彼 、 疏 忽 職 守 或 不 作 為 、 沒 有 就 投 訴 作 出 回 應 或 不 樂 意 提 供 協 助 , 以 及 監 管 不 力 。 最 多 人 投 訴 的 部 門 和 機 構 是 房 屋 署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懲 教 署 、 運 輸 署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地 政 總 署 、 屋 宇 署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 這 些 部 門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性 質 對 市 民 有 較 密 切 的 影 響 , 與 市 民 的 接 觸 也 較 直 接 、 頻 密 和 廣 泛 。

儘 管 申 訴 專 員 並 沒 有 權 力 執 行 本 身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 但 有 超 過 95% 的 建 議 已 獲 有 關 部 門 和 機 構 接 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