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區 與 內 地 政 府 部 門 的 工 作 關 係

自 回 歸 以 來 , 特 區 政 府 致 力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內 地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建 立 和 維 持 良 好 的 工 作 關 係 , 取 得 重 大 進 展 。 特 區 政 府 多 個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與 內 地 對 口 單 位 通 過 訪 問 、 會 議 、 研 討 會 和 訓 練 課 程 等 多 種 交 流 活 動 , 進 一 步 加 深 彼 此 之 間 的 了 解 。 有 些 部 門 更 已 訂 立 合 作 安 排 , 承 諾 在 郵 政 服 務 、 海 洋 保 護 和 打 擊 盜 版 活 動 等 方 面 通 力 合 作 。

在 促 進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政 府 部 門 的 交 流 接 觸 方 面 , 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一 直 提 供 協 助 。 特 區 政 府 與 港 澳 辦 就 多 項 事 宜 保 持 聯 繫 , 包 括 安 排 特 區 政 府 官 員 到 內 地 訪 問 , 以 及 商 討 雙 方 關 心 的 問 題 。 為 加 強 溝 通 , 政 制 事 務 局 不 時 與 港 澳 辦 舉 行 會 議 。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訂 明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所 屬 各 部 門 、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均 不 得 干 預 香 港 特 區 根 據 《 基 本 法 》 自 行 管 理 的 事 務 。 港 澳 辦 繼 續 擔 當 “ 守 門 員 ” 的 角 色 , 確 保 內 地 各 級 政 府 部 門 按 這 個 原 則 與 香 港 特 區 交 往 。

廣 東 省 是 最 接 近 香 港 特 區 的 內 地 省 份 , 與 特 區 的 聯 繫 可 算 最 為 廣 泛 。 過 去 21 年 , 香 港 與 廣 東 省 設 立 的 邊 境 聯 絡 制 度 , 提 供 有 效 機 制 , 共 同 磋 商 並 解 決 雙 方 關 注 的 實 務 問 題 , 例 如 打 擊 跨 界 罪 案 和 治 理 深 圳 河 等 。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 特 區 政 府 聯 同 港 澳 辦 和 廣 東 省 政 府 成 立 了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 進 一 步 加 強 粵 港 之 間 的 合 作 。 聯 席 會 議 提 供 高 層 次 的 渠 道 , 探 討 和 協 調 粵 港 之 間 各 項 大 型 合 作 計 劃 。 自 聯 席 會 議 成 立 以 來 , 雙 方 在 過 境 安 排 、 金 融 服 務 、 旅 遊 、 環 境 保 護 , 以 及 粵 港 政 府 信 息 網 絡 互 聯 等 方 面 進 行 了 多 項 合 作 計 劃 。 為 加 快 推 動 粵 港 合 作 , 特 區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成 立 粵 港 合 作 統 籌 小 組 , 在 促 進 跨 境 合 作 以 及 與 廣 東 省 ( 特 別 是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 的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等 方 面 , 擔 當 推 動 和 協 調 的 角 色 , 以 期 促 進 兩 地 的 互 利 發 展 , 並 把 握 中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所 帶 來 的 商 機 。 為 加 強 香 港 特 區 與 內 地 在 交 通 及 大 型 基 建 方 面 的 協 調 和 合 作 , 並 促 進 兩 地 的 經 濟 發 展 , 特 區 與 內 地 有 關 方 面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成 立 了 內 地 與 香 港 大 型 基 礎 設 施 協 作 會 議 。 協 作 會 議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和 國 家 發 展 計 劃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共 同 領 導 , 成 員 包 括 廣 東 省 省 市 的 代 表 以 及 特 區 和 內 地 基 建 規 劃 部 門 的 專 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