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来 劳 工

来 港 就 业 的 一 般 政 策

    入 境 事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外 地 人 来 港 工 作 的 入 境 事 宜 。 外 籍 人 士 如 具 备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 知 识 或 经 验 , 或 能 够 对 本 港 经 济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或 投 资 。

    入 境 事 务 处 灵 活 执 行 这 方 面 的 政 策 。 政 府 欢 迎 真 正 的 商 人 和 企 业 家 来 港 开 展 事 业 , 带 来 资 金 和 技 术 知 识 。 符 合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士 、 技 术 人 员 、 行 政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 只 须 办 理 最 基 本 的 入 境 手 续 , 便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 年 内 , 逾 120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共 18 520 名 具 备 技 术 知 识 、 行 政 或 管 理 技 能 的 专 业 人 员 ,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

输 入 劳 工

    除 了 上 述 有 关 外 地 人 来 港 工 作 的 一 般 政 策 外 , 政 府 还 设 立 了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 容 许 雇 主 输 入 并 不 符 合 一 般 政 策 所 定 资 格 的 劳 工 。 政 府 的 输 入 劳 工 政 策 有 下 列 两 项 主 要 原 则 :

   

(1)

就 业 市 场 如 有 职 位 空 缺 , 雇 主 必 须 优 先 雇 用 本 地 工 人 ;

   

(2)

雇 主 如 确 实 无 法 在 本 地 聘 得 合 适 工 人 填 补 职 位 空 缺 , 应 获 准 输 入 劳 工 。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二 月 开 始 实 施 , 每 宗 申 请 均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 为 确 保 本 地 工 人 可 以 优 先 获 聘 , 雇 主 提 出 的 输 入 劳 工 申 请 必 须 符 合 三 项 条 件 , 才 会 提 交 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 考 虑 , 然 后 交 由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批 核 。 这 些 条 件 是 : 雇 主 已 在 报 章 刊 登 招 聘 广 告 ; 已 由 劳 工 处 安 排 为 期 四 星 期 的 就 业 选 配 ; 在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 已 为 本 地 工 人 提 供 特 别 设 计 的 再 培 训 课 程 。 年 内 , 政 府 批 出 1 389 个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 年 底 时 , 批 出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的 累 积 总 数 为 8 749 个 。

输 入 优 秀 人 才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推 出 输 入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 以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特 别 是 内 地 优 才) 来 港 工 作 。 该 计 划 旨 在 提 高 香 港 作 为 制 造 业 和 服 务 业 中 心 的 竞 争 力 , 特 别 是 以 科 技 为 本 、 知 识 密 集 和 增 值 项 目 方 面 的 竞 争 力 。 计 划 的 详 请 载 于 第 二 十 二 章 人 口 和 入 境 事 务

输 入 内 地 专 业 人 才

    在 检 讨 专 业 人 才 的 入 境 政 策 后 , 政 府 于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推 行 新 的 输 入 内 地 专 业 人 才 计 划 。 该 计 划 旨 在 吸 引 内 地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工 作 , 以 满 足 本 港 的 人 力 需 求 , 并 提 高 本 地 公 司 在 全 球 化 市 场 上 的 竞 争 力 , 以 期 促 进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 。 计 划 的 详 情 载 于 第 二 十 二 章 。

输 入 在 本 港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的 院 校 毕 业 的 内 地 学 生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 于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后 在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的 院 校 毕 业 的 内 地 学 生 , 如 具 备 香 港 所 需 但 无 法 即 时 提 供 的 特 别 技 能 、 知 识 或 经 验 , 并 获 与 市 值 薪 金 大 致 相 若 的 条 件 聘 用 ,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 这 项 安 排 的 目 的 , 是 吸 引 在 港 修 毕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杰 出 内 地 学 生 回 港 工 作 , 从 而 提 高 香 港 在 以 知 识 为 本 的 全 球 化 经 济 体 系 中 的 竞 争 力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若 符 合 一 定 的 条 件 ,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 这 些 条 件 包 括 ∶ 佣 工 本 身 须 具 备 有 关 工 作 经 验 ; 佣 工 的 雇 主 须 为 真 正 的 香 港 居 民 , 并 为 佣 工 提 供 合 理 的 聘 用 条 件 , 包 括 合 适 的 住 宿 安 排 和 不 低 于 政 府 所 定 最 低 水 平 的 薪 金 ; 雇 主 愿 意 负 担 佣 工 在 港 的 生 活 费 以 及 返 回 原 籍 国 的 费 用 。

    过 去 20 年 , 香 港 对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需 求 不 断 增 加 。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本 港 有 外 籍 家 佣 235 274 名 , 较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216 790 名 增 加 8.5% 。 这 些 外 籍 家 佣 当 中 , 约 有 66% 来 自 菲 律 宾 , 29% 来 自 印 尼 。

    本 港 过 去 容 许 外 籍 家 佣 执 行 家 庭 职 务 所 附 带 或 产 生 的 驾 驶 职 务 。 政 府 考 虑 过 本 地 司 机 工 会 和 外 籍 家 佣 雇 主 的 意 见 后 , 决 定 收 紧 限 制 。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雇 主 必 须 先 行 获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批 准 , 方 可 调 派 签 订 新 合 约 的 外 籍 家 佣 担 任 这 类 驾 驶 职 务 。 根 据 现 有 合 约 受 聘 的 外 籍 家 佣 不 受 新 措 施 影 响 , 直 至 他 们 的 合 约 届 满 为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