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专 员 公 署

    申 诉 专 员 公 署 在 一 九 八 九 年 成 立 , 是 依 据 申 诉 专 员 条 例 运 作 的 独 立 法 定 机 构 。 成 立 公 署 的 目 的 是 为 市 民 提 供 申 诉 途 径 。 假 如 市 民 对 政 府 部 门 或 公 营 机 构 的 行 政 决 定 、 行 为 、 建 议 或 不 作 为 感 到 不 满 , 便 可 由 公 署 进 行 调 查 并 作 出 报 告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 当 局 制 定 申 诉 专 员 (修 订) 条 例 , 以 提 高 公 署 的 运 作 效 率 , 并 巩 固 公 众 对 该 署 独 立 地 位 的 信 心 。 公 署 已 设 立 本 身 的 行 政 系 统 , 并 计 划 自 行 招 聘 合 约 人 员 , 以 便 在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完 结 前 取 代 所 有 借 调 到 该 署 的 公 务 员 。 为 长 远 计 , 公 署 已 购 置 办 公 地 方 , 以 节 省 租 金 开 支 , 并 会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迁 离 现 时 租 用 的 办 公 室 。

    申 诉 专 员 直 接 向 行 政 长 官 负 责 , 担 当 监 察 政 府 的 角 色 。 这 样 可 以 确 保 官 僚 习 性 不 会 影 响 行 政 公 平 ; 公 营 机 构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服 务 ; 职 权 不 致 滥 用 ; 把 错 误 纠 正 ; 在 公 职 人 员 受 到 不 公 平 指 责 时 指 出 事 实 真 相 ; 人 权 得 以 保 障 ; 以 及 公 营 机 构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素 、 透 明 度 和 效 率 。 申 诉 专 员 的 职 权 范 围 几 乎 涵 盖 所 有 政 府 部 门 , 但 不 包 括 香 港 警 务 处 , 因 为 该 处 本 身 设 有 独 立 机 制 处 理 市 民 的 投 诉 。 基 于 类 似 理 由 , 廉 政 公 署 亦 不 受 专 员 管 辖 。 然 而 , 17 个 主 要 的 公 营 机 构 则 在 专 员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 这 些 机 构 是 : 机 场 管 理 局 、 雇 员 再 培 训 局 、 平 等 机 会 委 员 会 、 香 港 艺 术 发 展 局 、 香 港 考 试 局 、 香 港 房 屋 委 员 会 、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香 港 康 体 发 展 局 、 医 院 管 理 局 、 九 广 铁 路 公 司 、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管 理 局 、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公 署 、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 市 区 重 建 局 和 职 业 训 练 局 。

    除 了 调 查 投 诉 外 , 申 诉 专 员 还 可 以 主 动 展 开 直 接 调 查 , 并 公 布 涉 及 公 众 利 益 的 调 查 报 告 。 直 接 调 查 采 取 积 极 主 动 、 防 微 杜 渐 的 方 针 , 务 求 解 决 可 能 影 响 普 罗 大 众 的 问 题 。 这 类 调 查 既 可 纠 正 行 政 上 的 严 重 失 误 , 亦 可 根 治 引 致 投 诉 的 基 本 问 题 , 防 止 日 后 再 有 同 类 的 投 诉 。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至 今 , 申 诉 专 员 公 署 共 完 成 32 项 直 接 调 查 , 其 中 三 项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完 成 , 分 别 是 政 府 火 葬 场 的 管 理 事 宜 ; 没 有 持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而 拟 出 / 入 境 , 或 在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被 发 现 或 被 遣 返 香 港 的 人 出 入 境 的 管 制 程 序 ; 以 及 旅 客 涉 嫌 使 用 伪 造 或 其 他 可 疑 旅 行 证 件 事 宜 的 处 理 程 序 。

    此 外 , 公 署 现 正 进 行 的 直 接 调 查 有 六 项 , 分 别 是 房 屋 委 员 会 及 房 屋 署 管 理 建 造 工 程 事 宜 ; 当 局 为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及 高 级 程 度 会 考 所 作 的 行 政 安 排 ; 反 吸 烟 执 法 机 制 ; 中 学 学 位 分 配 办 法 及 纾 缓 机 制 ; 医 院 管 理 局 处 理 病 人 失 踪 个 案 的 程 序 ; 以 及 香 港 康 体 发 展 局 资 助 体 育 项 目 及 活 动 的 拨 款 安 排 。

    公 署 的 资 源 中 心 备 有 所 有 已 完 成 的 直 接 调 查 的 报 告 , 供 市 民 索 阅 。

    申 诉 专 员 条 例 亦 赋 予 申 诉 专 员 权 力 , 可 以 就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包 括 警 务 处 和 廉 政 公 署) 违 反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的 投 诉 展 开 调 查 。 申 诉 专 员 以 独 立 人 士 的 身 分 , 覆 检 涉 嫌 违 反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的 个 案 。

    二 零 零 一 年 , 该 署 共 接 获 13 138 宗 查 询 及 4 024 宗 投 诉 ;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数 字 分 别 为 10 819 宗 和 3 346 宗 。 较 多 人 投 诉 的 事 项 包 括 : 出 错 、 错 误 建 议 / 决 定 、 厚 此 薄 彼 、 疏 忽 职 守 或 不 作 为 、 延 误 、 没 有 就 投 诉 作 出 回 应 / 不 乐 意 提 供 协 助 , 以 及 监 管 不 足 。

    最 多 人 投 诉 的 部 门 是 房 屋 署 、 惩 教 署 、 食 物 环 境 衞 生 署 、 政 府 总 部 、 地 政 总 署 、 教 育 署 、 社 会 福 利 署 、 入 境 事 务 处 、 运 输 署 和 医 院 管 理 局 。 这 些 大 多 是 与 市 民 接 触 较 多 和 较 广 泛 的 部 门 ,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性 质 亦 对 市 民 有 较 密 切 的 影 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