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 機 運 作 和 適 航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按 照 該 組 織 的 全 球 安 全 監 察 審 查 計 劃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對 香 港 民 航 管 理 系 統 作 出 航 空 安 全 審 查 。 民 航 處 在 一 月 收 到 中 期 審 查 報 告 。 報 告 對 香 港 的 航 空 安 全 監 察 系 統 , 包 括 航 機 運 作 和 適 航 , 以 及 頒 發 有 關 人 員 執 照 等 各 方 面 , 整 體 上 均 給 予 正 面 的 評 價 。 民 航 處 其 後 就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建 議 制 定 行 動 計 劃 , 並 且 在 七 月 完 成 所 有 行 動 項 目 。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在 九 月 把 最 後 審 查 報 告 送 交 民 航 處 , 報 告 對 該 行 動 計 劃 感 到 滿 意 。

航 空 保 安

    航 空 保 安 條 例 及 有 關 規 例 提 供 完 備 的 本 地 法 例 , 以 實 施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就 航 空 保 安 所 頒 布 的 各 項 公 約 及 協 議 。 政 府 在 諮 詢 機 場 營 運 機 構 、 航 空 公 司 和 有 關 團 體 後 , 制 定 了 航 空 保 安 計 劃 , 列 明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各 個 營 運 者 在 航 空 保 安 方 面 須 符 合 的 要 求 。 政 府 密 切 監 察 這 些 要 求 的 執 行 情 況 , 確 保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

    在 美 國 九 一 一 事 件 發 生 後 , 民 航 處 處 長 根 據 航 空 保 安 條 例 發 出 兩 項 保 安 指 示 , 規 定 由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禁 止 任 何 人 攜 帶 刀 具 、 刀 狀 物 品 或 有 刀 刃 的 物 件 進 入 機 艙 及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高 度 保 安 禁 區 。 機 場 禁 區 內 所 有 商 店 不 准 售 賣 以 上 物 品 , 食 肆 亦 不 准 向 顧 客 提 供 有 刀 刃 的 餐 刀 。

    此 外 , 民 航 處 亦 指 示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經 營 定 期 客 運 航 班 的 航 空 公 司 , 在 飛 機 起 飛 前 至 降 落 後 的 期 間 必 須 關 鎖 駕 駛 艙 , 以 確 保 飛 行 員 安 全 。 民 航 處 的 指 示 又 規 定 , 機 組 人 員 進 入 駕 駛 艙 之 前 , 必 須 先 通 過 機 艙 內 部 的 互 通 電 話 取 得 進 入 許 可 ; 至 於 飛 機 乘 客 和 職 員 則 於 任 何 時 間 內 均 不 准 進 入 駕 駛 艙 , 以 加 強 保 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