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會 福 利 工 作 綱 領 社 署 共 有 七 項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綱 領 :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 社 會
保 障 、 安 老 服 務 、 康 復 及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 違 法 者 服 務 、 社 區 發 展 和 青 少 年 服 務 。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的 整 體 目 標 , 是 通 過 協 助 個 人 和 家 庭
找 出 問 題 所 在 , 防 患 未 然 或 解 決 問 題 , 以 維 繫 和 加 強 家 庭 凝 聚 力 並 促 進 家 庭 和 睦
, 以 及 為 未 能 自 行 應 付 需 要 的 家 庭 提 供 協 助 。 為 此 , 社 署 和 多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各 類 家 庭 和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目 前 全 港 有 65 個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合 共 726 名 社 工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 轉 介 幼 兒 照 顧 、 安 老 及 康 復 服 務 , 以 及 提 供 經 濟 和 房 屋 援 助 。 年 內 處 理 的 個 案 達 八 萬 宗 。 五 個 以 區 域 為 服 務 基 礎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提 供 適 切 的 協 調 服 務 , 加 強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中 受 傷 害 的 兒 童 及 家 庭 。 本 港 設 有 三 所 庇 護 中 心 , 為 受 虐 待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以 及 高 危 少 女 提 供 120 個 短 期 住 宿 名 額 。 三 所 庇 護 中 心 均 提 供 24 小 時 入 住 服 務 。 第 四 所 庇 護 中 心 將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投 入 服 務 。 社 署 也 委 託 了 一 家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家 庭 危 機 支 援 中 心 , 提 供 適 時 和 專 業 的 個 案 介 入 服 務 、 短 期 住 宿 和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 協 助 個 人 和 家 庭 處 理 婚 姻 和 家 庭 衝 突 。 社 署 的 電 話 熱 線 服 務 全 日 24 小 時 運 作 , 提 供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資 料 。 家 庭 求 助 熱 線 的 社 工 , 為 遇 到 困 擾 的 人 士 和 家 庭 提 供 即 時 的 電 話 輔 導 。 此 外 , 當 局 會 在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年 度 推 行 為 期 三 年 的 自 殺 危 機 處 理 中 心 試 驗 計 劃 。 該 中 心 會 24 小 時 運 作 , 為 面 對 危 機 和 有 自 殺 傾 向 的 高 危 人 士 提 供 外 展 服 務 , 以 及 即 時 危 機 介 入 和 深 入 輔 導 服 務 。 社 署 在 十 二 月 展 開 名 為 “ 家 庭 動 力 迎 挑 戰 ” 的 宣 傳 運 動 。 宣 傳 運 動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鼓 勵 面 對 困 境 的 人 士 , 包 括 那 些 管 教 子 女 有 困 難 的 家 長 、 親 子 關 係 有 問 題 和 失 戀 的 人 士 ,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 及 早 求 助 。 為 了 鞏 固 家 庭 組 織 , 社 署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79 名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年 內 舉 辦 了 約 現 有 五 所 單 親 中 心 , 提 供 各 項 專 為 單 親 人 士 而 設 的 服 務 , 讓 他 們 獲 得 更 完 善 的 社 會 網 絡 支 援 , 增 強 他 們 對 抗 逆 境 和 就 業 的 能 力 。 為 協 助 內 地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盡 快 融 入 本 地 社 會 , 政 府 設 立 了 八 所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服 務 中 心 , 提 供 一 系 列 專 門 服 務 , 培 養 他 們 的 社 羣 生 活 能 力 並 協 助 他 們 自 食 其 力 。 社 署 轄 下 的 露 宿 者 外 展 隊 和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以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的 臨 時 收 容 中 心 、 市 區 單 身 人 士 宿 舍 和 日 間 援 助 中 心 , 為 露 宿 者 提 供 一 系
列 外 展 服 務 、 輔 導 服 務 和 轉 介 服 務 , 致 力 解 決 街 頭 露 宿 問 題 。 鑑 於 較 年 輕 和 健 康
的 露 宿 者 人 數 日 益 增 加 , 年 內 社 署 與 三 家 非 政 府 機 構 制 定 三 年 行 動 計 劃 , 鼓 勵 這
些 露 宿 者 重 新 投 入 社 會 。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社 署 提 供 多 項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 領 養 服 務 為 有 需 要 的 兒 童 安 排 永 久 的 家 庭 ; 監 護 兒 童 服 務 為 受 父 母 分 居 或 離 婚 影 響 的 兒 童 提 供 社 會 調 查 和 個 案 工 作 服 務 ; 家 事 調 解 服 務 協 助 準 備 離 婚 的 夫 婦 就 子 女 及 其 他 安 排 達 成 雙 方 接 受 的 協 議 ;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 則 為 因 家 庭 問 題 、 本 身 行 為 或 情 緒 問 題 而 需 要 照 顧 和 保 護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提 供 服 務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社 署 共 有 580 個 寄 養 服 務 名 額 、 952 個 兒 童 之 家 名 額 , 以 及 1 404 個 兒 童 院 、 男 童 院 、 女 童 院 、 男 童 宿 舍 和 女 童 宿 舍 名 額 。 本 港 的 幼 兒 中 心 為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提 供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年 底
時 , 本 港 共 有 274 所 幼 兒 中 心 , 提 供 社 會 保 障 香 港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以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和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為 主 , 輔 以 三 個 意 外 賠 償 計 劃 , 分 別 是 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和 緊 急 救 濟 。 綜 援 計 劃 綜 援 計 劃 是 一 個 受 助 人 毋 須 供 款 但 要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的 現 金 援 助 計 劃 , 旨 在 幫 助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人 士 應 付 生 活 上 的 基 本 需 要 。 不 過 ,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居 港 年 期 的 規 定 。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申 請 人 還 須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 積 極 尋 找 工 作 。 綜 援 金 額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經 濟 資 源 及 需 要 釐 定 。 申 請 人 的 可 用 收 入 與 總 認 可 需 要 的 差 額 , 就 是 可 獲 發 放 的 綜 援 金 額 。 為 了 協 助 身 體 健 全 的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和 其 他 弱 勢 社 羣 克 服 就 業 障 礙 , 自 力 更 生 , 社 署 推 行 了 一 套 與 就 業 服 務 有 關 的 新 措 施 (見 上 文 “ 主 要 成 就 ” 一 節) 。 已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三 年 的 受 助 長 者 , 如 果 選 擇 到 廣 東 省 養 老 , 可 繼 續 每 月 領 取 綜 援 標 準 金 額 以 及 每 年 領 取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 年 底 時 , 綜 援 個 案 共 有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為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和 長 者 提 供 津 貼 , 以 應 付 他 們 的 特 殊 需 要 。 申 請 人 毋 須 供 款 , 計 劃 包 括 以 下 四 類 津 貼 :
年 底 時 , 共 有 意 外 賠 償 計 劃 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 旨 在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予 暴 力 罪 行 或 執 法 行 動 中 的 受 害 人 (或 死 者 遺 屬) 。 申 請 人 毋 須 接 受 經 濟 審 查 。 如 果 日 後 索 償 成 功 , 申 請 人 須 退 還 賠 償 計 劃 所 發 給 的 金 額 或 索 償 所 得 的 賠 償 , 以 款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 年 內 , 共 有 588 宗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 賠 償 金 額 達 1,107 萬 元 , 去 年 的 賠 償 金 額 為 1,030 萬 元 。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 為 道 路 交 通 意 外 的 傷 者 (或 死 者 遺 屬) 提 供 即 時 的 經 濟 援 助 。 申 請 人 毋 須 接 受 經 濟 審 查 , 也 不 論 交 通 意 外 因 誰 人 過 失 而 引 致 。 如 果 日 後 索 償 成 功 , 申 請 人 須 退 還 根 據 計 劃 取 得 的 援 助 金 或 索 償 所 得 的 賠 償 , 以 款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 年 內 獲 批 准 的 申 請 共 有 遇 有 天 災 或 其 他 災 禍 , 社 署 會 緊 急 救 濟 災 民 , 供 應 熱 飯 、
乾 糧 和 其 他 必 需 品 , 並 會 從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撥 出 補 助 金 援 助 災 民 (或 死 難 者 遺 屬) 。
年 內 , 社 署 就 41 宗 事 件 向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處 理 有 關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公 共 福
利 金 及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的 上 訴 個 案 。 年 內 , 委 員 會 共 聆 訊 不 服 社 署 決 定 的 上 訴
67 宗 , 其 中 18 宗 為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個 案 、 46 宗 涉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 三 宗 與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有 關 。 安 老 服 務 安 老 服 務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要 做 到 “ 老 有 所 養 、 老 有 所 屬 、 老 有 所 為 ” 。 目 標 是 通 過 提 供 服 務 , 促 進 60 歲 或 以 上 長 者 的 身 心 健 康 , 使 他 們 繼 續 作 為 社 會 裏 積 極 的 一 分 子 ; 如 有 需 要 , 更 會 因 應 他 們 不 同 的 需 要 而 提 供 住 院 照 顧 服 務 。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為 需 要 照 顧 的 長 者 提 供 援 助 , 使 他 們 可 以 繼
續 在 家 居 住 , 也 為 護 老 者 提 供 支 援 。 年 底 時 , 全 港 共 有 35 所 長 者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
一 所 長 者 社 區 中 心 、 139 支 家 務 助 理 隊 、 25 支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隊 、 25 支 膳 食 服 務
隊 、 18 支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隊 、 37 所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兩 所 護 老 者 支
援 中 心 、 214 所 長 者 活 動 中 心 、 36 支 長 者 支 援 服 務 隊 、 一 所 長 者 度 假 中 心 和 一 項
長 者 戶 外 康 樂 專 車 服 務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根 據 長 者 咭 計 劃 發 出 的 長 者 咭 約
有 72 萬 張 。 連 同 政 府 部 門 在 內 , 本 港 有 住 院 照 顧 服 務 專 為 那 些 必 須 由 安 老 院 舍 照 顧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的 長 者 而 設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本 港 共 有 長 者 宿 舍 宿 位 260 個 、 安 老 院 宿 位
《 安 老 院 條 例 》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一 日 全 面 實 施 , 規 管 所
有 安 老 院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底 , 所 有 私 營 安 老 院 都 已 領 有 牌 照 。 年 底 時 , 社
署 共 發 出 535 個 有 效 牌 照 給 私 營 安 老 院 (共 提 供 社 署 由 一 九 九 九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 在 全 港 推 行 “ 老 有 所 為 活 動 計 劃 ” , 資 助 社 區 團 體 策 劃 和 推 廣 活 動 , 以 提 倡 老 有 所 為 觀 念 和 推 動 社 區 關 懷 。 二 零 零 一 年 共 推 行 了 318 項 活 動 , 核 准 撥 款 280 萬 元 。 這 些 活 動 亦 同 時 配 合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開 展 , 為 期 三 年 的 “ 康 健 樂 頤 年 ” 運 動 。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起 , 社 署 引 入 競 爭 性 投 標 以 甄 選 提 供 安 老 服
務 的 機 構 , 藉 此 保 證 服 務 具 高 質 素 和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 使 更 多 長 者 能 夠 受 惠 。 年 內
, 首 家 安 老 院 進 行 招 標 競 投 。 現 時 通 過 招 標 購 買 的 服 務 包 括 膳 食 服 務 、 家 居 護 理
、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和 安 老 院 。 服 務 的 質 素 由 服 務 規 格 和 合 約 協 議 所 規 管
, 並 由 社 署 的 合 約 管 理 組 嚴 謹 監 察 。 康 復 服 務 政 府 部 門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多 種 康 復 服 務 , 目 的 是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融 入 社 會 , 盡 展 所 能 。 康 復 專 員 根 據 康 復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統 籌 康 復 服 務
。 殘 疾 兒 童 服 務 年 底 時 ,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學 前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殘 疾 成 人 服 務 為 促 使 殘 疾 人 士 融 入 社 會 , 年 內 社 署 提 供 了 住 宿 服 務 方 面 , 目 前 設 有 專 業 輔 助 和 支 援 服 務 提 供 康 復 服 務 的 日 間 中 心 和 宿 舍 , 均 有 臨 牀 心 理 學 家 、 職
業 治 療 師 和 物 理 治 療 師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專 業 輔 助 。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 為 弱 智 人
士 提 供 的 家 居 訓 練 、 為 中 途 宿 舍 的 離 院 院 友 提 供 的 續 顧 服 務 , 以 及 為 器 官 殘 障 人
士 和 長 期 病 患 者 而 設 的 家 居 職 業 治 療 服 務 和 社 區 復 康 網 絡 服 務 。 此 外 , 當 局 又 為
弱 智 人 士 提 供 暫 居 服 務 , 為 學 前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 以 及 為 家 長 設 立 六
個 資 源 中 心 , 照 顧 有 殘 疾 成 員 的 家 庭 的 特 殊 需 要 。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者 為 病 人 及 家 屬 提 供 多 項 服 務 , 包 括 個 人 及
小 組 輔 導 、 經 濟 援 助 、 房 屋 援 助 以 及 轉 介 其 他 社 區 資 源 等 服 務 , 協 助 病 人 接 受 治
療 、 康 復 並 再 度 融 入 社 會 。 醫 務 社 工 派 駐 各 公 立 醫 院 和 專 科 診 所 , 以 便 即 時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病 人 和 家 屬 。 年 內 , 共 有 違 法 者 輔 導 服 務 為 協 助 違 法 者 改 過 自 新 , 社 署 除 了 執 行 有 關 條 例 所 定 的 法 定 職 責 外 , 還 向 違 法 者 提 供 社 區 支 援 及 住 院 服 務 , 幫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 成 為 奉 公 守 法 的 市 民 。 感 化 服 務 的 對 象 是 七 歲 或 以 上 的 違 法 者 。 感 化 主 任 會 評 定
違 法 者 是 否 適 合 接 受 感 化 督 導 , 並 向 法 庭 提 交 建 議 。 感 化 主 任 還 會 督 導 受 感 化 人
士 , 確 保 他 們 遵 守 感 化 令 。 年 內 , 共 有 法 庭 可 向 觸 犯 了 可 判 處 監 禁 罪 行 的 年 滿 14 歲 人 士 發 出 社
會 服 務 令 , 判 令 他 們 在 感 化 主 任 督 導 下 從 事 義 務 工 作 , 服 務 社 會 。 年 內 , 根 據 社
會 服 務 令 接 受 督 導 的 違 法 者 有 社 署 目 前 設 有 七 所 住 宿 院 舍 , 共 有 440 個 宿 位 , 為 青 少 年 罪 犯 和 行 為 或 家 庭 有 問 題 的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 職 業 先 修 和 品 格 訓 練 。 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 由 懲 教 署 和 社 署 聯 合 設 立 , 負 責 向 法 庭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 為 14 歲 至 不 足 25 歲 經 定 罪 的 青 少 年 罪 犯 訂 定 最 合 適 的 自 新 計 劃 。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是 懲 教 署 和 社 署 共 同 推 行 的 另 一 項 服 務 , 為
釋 囚 提 供 監 管 服 務 , 幫 助 他 們 改 過 自 新 , 重 投 社 會 。 年 內 , 共 有 416 名 釋 囚 接 受
監 管 。 此 外 , 另 有 一 家 受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 為 釋 囚 提 供 住 宿 及 輔 導 服 務 。 青 少 年 服 務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的 整 體 目 標 是 協 助 培 育 6 至 24 歲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 使 他 們 成 為 思 想 成 熟 、 富 責 任 感 、 對 社 會 有 貢 獻 的 好 市 民 。 為 加 強 協 調 各 項 青 少 年 服 務 , 社 署 設 有 19 個 青 少 年 服 務 地 方 委 員 會 , 由 所 屬 地 區 的 福 利 專 員 擔 任 主 席 , 負 責 統 籌 該 地 區 的 青 少 年 服 務 。 年 底 時 , 政 府 資 助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共 營 辦 120 所 兒 童 及 青 年 中 心 。 這 些 中 心 舉 辦 各 種 活 動 , 促 進 青 少 年 身 心 成 長 。 目 前 , 全 港 每 所 中 學 都 有 一 名 全 職 駐 校 社 工 , 負 責 找 出 在 學 業 、 社 羣 和 情 緒 發 展 上 有 困 難 的 學 生 , 加 以 協 助 。 外 展 社 工 服 務 通 過 外 展 工 作 接 觸 某 些 青 少 年 , 為 他 們 提 供 輔 導 和 指 引 。 這 些 青 少 年 容 易 受 不 良 影 響 荼 毒 , 通 常 不 會 參 與 一 般 社 羣 和 青 少 年 活 動 。 截 至 十 二 月 , 本 港 共 有 34 支 外 展 社 工 隊 , 為 青 少 年 人 口 眾 多 和 犯 罪 率 較 高 的 地 區 提 供 服 務 。 青 少 年 綜 合 服 務 隊 在 同 一 管 理 架 構 下 , 提 供 兒 童 及 青 年 中 心 、 外 展 社 工 、 學 校 社 工 以 至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等 服 務 。 年 底 時 , 本 港 共 有 64 支 綜 合 服 務 隊 。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旨 在 幫 助 那 些 觸 犯 法 律 或 處 於 邊 緣 的 青
少 年 。 除 了 社 署 負 責 的 一 項 計 劃 外 ,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的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 已
由 兩 項 增 至 五 項 , 使 該 服 務 涵 蓋 全 港 各 區 。 年 底 時 , 非 政 府 機 構 和 社 署 一 共 為 至 於 健 康 新 一 代 計 劃 , 則 為 21 歲 以 下 間 歇 濫 用 藥 物 的 青
少 年 提 供 禁 毒 教 育 , 幫 助 他 們 建 立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 不 致 借 助 藥 物 來 解 決 問 題 。
年 底 時 , 共 有 邊 緣 青 少 年 服 務 委 員 會 已 推 行 連 串 措 施 , 處 理 少 年 糾 黨 問
題 。 為 協 助 青 少 年 建 立 對 抗 逆 境 的 能 力 , 社 署 於 九 月 在 150 所 中 學 推 行 “ 成 長
的 天 空 ” 計 劃 。 為 加 強 邊 緣 青 少 年 服 務 , 社 署 亦 把 18 支 指 定 地 區 的 綜 合 服 務
隊 的 服 務 擴 展 至 包 括 夜 間 在 外 流 連 的 青 少 年 。 臨 牀 心 理 服 務 社 署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共 有 67 名 臨 牀 心 理 學 家 , 為 本 港 社 會
服 務 界 的 家 庭 個 案 工 作 、 康 復 和 感 化 服 務 單 位 提 供 心 理 評 估 、 治 療 、 諮 詢 、 員 工
訓 練 和 公 眾 教 育 等 服 務 。 年 內 , 臨 牀 心 理 學 家 共 處 理 員 工 發 展 與 培 訓 社 署 轄 下 的 戴 麟 趾 夫 人 訓 練 中 心 , 年 內 共 舉 辦 482 項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 為 研 究 和 統 計 社 署 進 行 統 計 調 查 和 研 究 , 設 立 並 管 理 數 據 系 統 , 又 編 製
統 計 資 料 和 估 計 數 據 , 以 便 監 察 、 策 劃 、 發 展 並 檢 討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 該 署 完 成 的
主 要 研 究 和 調 查 , 計 有 二 零 零 零 年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受 助 人 研 究 、 二 零 零 零 年 度
社 工 系 畢 業 生 就 業 情 況 問 卷 調 查 , 以 及 二 零 零 一 年 露 宿 者 統 計 調 查 。 津 貼 及 服 務 監 察 社 署 以 經 常 津 貼 及 非 經 常 補 助 金 資 助 184 家 非 政 府 機 構 , 由 他 們 提 供 符 合 政 府 政 策 的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 該 署 根 據 獎 券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處 理 非 經 常 補 助 金 的 撥 款 分 配 事 宜 。 為 協 助 各 非 政 府 機 構 順 利 過 渡 到 新 的 撥 款 安 排 (見 上 文 “ 主
要 成 就 ” 一 節) , 社 署 在 二 月 成 立 整 筆 撥 款 督 導 委 員 會 , 由 社 署 署 長 出 任 主 席
, 就 協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不 斷 改 善 本 身 的 服 務 提 出 建 議 措 施 。 社 署 發 展 了 一 套 服 務 表
現 監 察 制 度 , 自 一 九 九 九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度 開 始 逐 步 推 行 服 務 改 革 。 根 據 這 個 制 度
, 社 署 以 一 套 明 確 的 “ 服 務 質 素 水 準 ” 來 評 核 服 務 表 現 , 又 為 每 類 服 務
訂 定 “ 津 助 及 服 務 協 議 ” 。 年 內 , 社 署 與 各 服 務 單 位 已 達 成 各 項 “ 服
務 質 素 水 準 ” 和 “ 津 助 及 服 務 協 議 ” 。 資 訊 科 技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 社 署 制 定 福 利 界 的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 鼓 勵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管 理 層 和 員 工 在 管 理 所 屬 機 構 、 溝 通 聯 絡 和 提 供 服 務 方 面 , 更 多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並 作 出 改 善 。 社 署 在 五 月 成 立 福 利 界 資 訊 科 技 聯 合 委 員 會 , 由 社 署 署 長 擔 任 主 席 , 負 責 監 察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的 執 行 情 況 。 年 內 , 委 員 會 獲 獎 券 基 金 撥 款 合 共 1.52 億 元 , 推 行 各 項 推 動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的 措 施 , 包 括 在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完 結 前 , 95%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可 獲 提 供 寬 頻 上 網 設 備 。 社 署 一 直 逐 步 推 動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 以 配 合 電 子 政 府 策 略 。 該 署 的 社 會 保 障 電 腦 系 統 , 為 處 理 社 會 保 障 計 劃 以 及 提 供 管 理 資 訊 作 政 策 分 析 和 檢 討 用 途 等 工 作 , 提 供 全 面 支 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