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來 勞 工

來 港 就 業 的 一 般 政 策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外 地 人 來 港 工 作 的 入 境 事 宜 。 外 籍 人 士 如 具 備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 知 識 或 經 驗 , 或 能 夠 對 本 港 經 濟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或 投 資 。

    入 境 事 務 處 靈 活 執 行 這 方 面 的 政 策 。 政 府 歡 迎 真 正 的 商 人 和 企 業 家 來 港 開 展 事 業 , 帶 來 資 金 和 技 術 知 識 。 符 合 資 格 的 專 業 人 士 、 技 術 人 員 、 行 政 人 員 和 管 理 人 員 , 只 須 辦 理 最 基 本 的 入 境 手 續 , 便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 年 內 , 逾 120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共 18 520 名 具 備 技 術 知 識 、 行 政 或 管 理 技 能 的 專 業 人 員 ,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

輸 入 勞 工

    除 了 上 述 有 關 外 地 人 來 港 工 作 的 一 般 政 策 外 , 政 府 還 設 立 了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 容 許 僱 主 輸 入 並 不 符 合 一 般 政 策 所 定 資 格 的 勞 工 。 政 府 的 輸 入 勞 工 政 策 有 下 列 兩 項 主 要 原 則 :

   

(1)

就 業 市 場 如 有 職 位 空 缺 , 僱 主 必 須 優 先 僱 用 本 地 工 人 ;

   

(2)

僱 主 如 確 實 無 法 在 本 地 聘 得 合 適 工 人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 應 獲 准 輸 入 勞 工 。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二 月 開 始 實 施 , 每 宗 申 請 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為 確 保 本 地 工 人 可 以 優 先 獲 聘 , 僱 主 提 出 的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必 須 符 合 三 項 條 件 , 才 會 提 交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考 慮 , 然 後 交 由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批 核 。 這 些 條 件 是 : 僱 主 已 在 報 章 刊 登 招 聘 廣 告 ; 已 由 勞 工 處 安 排 為 期 四 星 期 的 就 業 選 配 ;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 已 為 本 地 工 人 提 供 特 別 設 計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 年 內 , 政 府 批 出 1 389 個 簽 證 / 入 境 許 可 證 。 年 底 時 , 批 出 簽 證 / 入 境 許 可 證 的 累 積 總 數 為 8 749 個 。

輸 入 優 秀 人 才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推 出 輸 入 優 秀 人 才 計 劃 , 以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特 別 是 內 地 優 才) 來 港 工 作 。 該 計 劃 旨 在 提 高 香 港 作 為 製 造 業 和 服 務 業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 特 別 是 以 科 技 為 本 、 知 識 密 集 和 增 值 項 目 方 面 的 競 爭 力 。 計 劃 的 詳 請 載 於 第 二 十 二 章 人 口 和 入 境 事 務

輸 入 內 地 專 業 人 才

    在 檢 討 專 業 人 才 的 入 境 政 策 後 ,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推 行 新 的 輸 入 內 地 專 業 人 才 計 劃 。 該 計 劃 旨 在 吸 引 內 地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 以 滿 足 本 港 的 人 力 需 求 , 並 提 高 本 地 公 司 在 全 球 化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力 , 以 期 促 進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 計 劃 的 詳 情 載 於 第 二 十 二 章 。

輸 入 在 本 港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院 校 畢 業 的 內 地 學 生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後 在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院 校 畢 業 的 內 地 學 生 , 如 具 備 香 港 所 需 但 無 法 即 時 提 供 的 特 別 技 能 、 知 識 或 經 驗 , 並 獲 與 市 值 薪 金 大 致 相 若 的 條 件 聘 用 ,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 這 項 安 排 的 目 的 , 是 吸 引 在 港 修 畢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課 程 的 傑 出 內 地 學 生 回 港 工 作 , 從 而 提 高 香 港 在 以 知 識 為 本 的 全 球 化 經 濟 體 系 中 的 競 爭 力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若 符 合 一 定 的 條 件 ,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 這 些 條 件 包 括 ︰ 傭 工 本 身 須 具 備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傭 工 的 僱 主 須 為 真 正 的 香 港 居 民 , 並 為 傭 工 提 供 合 理 的 聘 用 條 件 , 包 括 合 適 的 住 宿 安 排 和 不 低 於 政 府 所 定 最 低 水 平 的 薪 金 ; 僱 主 願 意 負 擔 傭 工 在 港 的 生 活 費 以 及 返 回 原 籍 國 的 費 用 。

    過 去 20 年 , 香 港 對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需 求 不 斷 增 加 。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本 港 有 外 籍 家 傭 235 274 名 , 較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216 790 名 增 加 8.5% 。 這 些 外 籍 家 傭 當 中 , 約 有 66% 來 自 菲 律 賓 , 29% 來 自 印 尼 。

    本 港 過 去 容 許 外 籍 家 傭 執 行 家 庭 職 務 所 附 帶 或 產 生 的 駕 駛 職 務 。 政 府 考 慮 過 本 地 司 機 工 會 和 外 籍 家 傭 僱 主 的 意 見 後 , 決 定 收 緊 限 制 。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僱 主 必 須 先 行 獲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批 准 , 方 可 調 派 簽 訂 新 合 約 的 外 籍 家 傭 擔 任 這 類 駕 駛 職 務 。 根 據 現 有 合 約 受 聘 的 外 籍 家 傭 不 受 新 措 施 影 響 , 直 至 他 們 的 合 約 屆 滿 為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