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的 金 融 服 務 銀 行 業 主 要 特 點 香 港 實 行 接 受 存 款 機 構 三 級 制 : 分 別 為 持 牌 銀 行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這 三 類 機 構 統 稱 為 認 可 機 構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是 這 三 類 認 可 機 構 的 發 牌 機 關 。 只 有 持 牌 銀 行 才 可 從 事 全 面 的 銀 行 業 務 , 特 別 是 往 來 與 儲
蓄 帳 戶 業 務 , 以 及 接 受 數 額 與 存 款 期 不 限 的 存 款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可 接 受 50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存 款 , 存 款 期 不 限 。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大 部 分 由 持 牌 銀 行 擁 有 或 與 持 牌 銀 行
有 聯 繫 。 這 些 公 司 只 可 接 受 10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存 款 , 最 初 的 存 款 期 至 少 為 三 個 月 。 香 港 是 國 際 銀 行 中 心 , 匯 聚 了 世 界 各 地 的 銀 行 機 構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香 港 共 有 147 家 持 牌 銀 行 、 49 家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54 家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 由 來 自 31 個 國 家 的 機 構 實 益 擁 有 。 這 250 家 認 可 機 構 合 共 經 營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全 港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的 客 戶 存 款 總 額 , 以
及 這 些 機 構 批 出 的 貸 款 與 墊 款 總 額 分 別 為 33,570 億 元 及 21,860 億 元 , 而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的 資 產 總 額 則 達 61,550 億 元 。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轉 為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屬 單 層 結 算 架 構 , 十 分 完 善 。 根 據 這 套 系 統 , 所 有 銀 行 一 律 在 金 管 局 設 有 結 算 帳 戶 , 一 切 支 付 交 易 均 以 即 時 結 算 方 式 在 金 管 局 結 算 帳 戶 過 帳 。 銀 行 可 利 用 他 們 持 有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 與 金 管 局 簽 訂 即 日 回 購 協 議 , 獲 取 即 日 流 動 資 金 。 金 管 局 根 據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經 驗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推 出 美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 系 統 讓 參 與 者 在 亞 洲 時 區 內 即 時 結 算 美 元 交 易
, 藉 此 減 低 時 間 差 距 引 致 的 結 算 風 險 。 這 個 系 統 自 全 面 推 行 以 來 運 作 暢 順 , 參 與
機 構 數 目 日 益 增 加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直 接 參 與 機 構 共 65 家 , 間 接 參 與 機 構
共 115 家 。 在 間 接 參 與 的 機 構 中 , 74 家 來 自 海 外 。 該 系 統 每 日 平 均 處 理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設 立 , 由 金 管 局 負 責
管 理 , 為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 以 及 私 營 機 構 發 行 的 債 務 證 券 , 提 供 結 算 和 託 管
服 務 。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有 188 名 成 員 , 當 中 大 部 分 是 本 港 的 金 融 機 構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經 由 這 個 系 統 託 管 和 結 算 的 債 務 工 具 項 目 共 通 過 與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建 立 直 接 聯 繫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讓 系 統 成 員 能 就 美 元 證 券 實 現 貨 銀 兩 訖 結 算 。 因 此 , 經 由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託 管 和 結 算 的 未 贖 回 美 元 證 券 自 去 年 起 計 已 增 加 兩 倍 , 至 15.4 億 美 元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金 融 管 理 局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四 月 成 立 。 《 1992 年 外 匯 基 金
(修 訂) 條 例 》 就 金 管 局 的 設 立 作 出 規 定 。 金 管 局 的 政 策 目 標 包 括 : 在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下 通 過 穩 健 的 外
匯 基 金 管 理 、 貨 幣 政 策 操 作 及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 維 持 貨 幣 穩 定 ; 通 過 規 管 銀 行 業 務
和 接 受 存 款 業 務 , 以 及 監 管 認 可 機 構 , 確 保 銀 行 體 系 安 全 和 穩 定 ; 以 及 促 進 金 融
體 系 (尤 其 是 支 付 和 結 算 安 排) 的 效 率 和 發 展 , 並 提 高 穩 健 程 度 。 金 管 局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架 構 中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但 毋 須 按 照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件 招 聘 職 員 , 藉 此 吸 引 具 備 適 當 經 驗 及 金 融 知 識 的 專 才 。 金 管 局 的 職 員 薪 酬 及 營 運 經 費 , 直 接 由 外 匯 基 金 而 非 從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支 付 。 金 管 局 須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 而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則 就 外 匯 基 金 管 理 事 宜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供 意 見 。 金 管 局 就 政 策 事 宜 定 期 諮 詢 銀 行 業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和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諮 詢 委 員 會 。 這 兩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都 是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成 立 ,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 成 員 來 自 銀 行 業 及 其 他 有 關 專 業 ,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的 授 權 委 任 。 《 銀 行 業 條 例 》 為 監 管 香 港 銀 行 業 提 供 法 律 基 礎 。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金 管 局 為 發 牌 機 構 , 負 責 向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發 給 和 撤 銷 認 可 資 格 , 以 及 負 責 批 准 和 撤 銷 貨 幣 經 紀 核 准 牌 照 。 金 管 局 致 力 維 持 香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 尤 其 是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管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標 準 。 金 管 局 的 目 標 是 制 定 審 慎 的 監 管 制 度 , 一 方 面 促 進 銀 行 體 系 的 整 體 穩 定 與 有 效 運 作 , 同 時 又 具 備 足 夠 的 靈 活 性 , 讓 認 可 機 構 作 出 商 業 決 定 。 香 港 的 銀 行 監 管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頒 布 的 《 有 效 監 管 銀 行 業 的 主 要 原 則 》 。 金 管 局 的 監 管 政 策 採 用 “ 持 續 監 管 ” 的 模 式 , 通
過 多 種 不 同 的 方 法 , 包 括 現 場 審 查 、 非 現 場 審 查 、 審 慎 監 管 會 議 、 與 外 聘 審 計 師
合 作 , 以 及 與 董 事 局 成 員 會 面 等 , 對 認 可 機 構 進 行 持 續 監 管 。 二 零 零 零 年 , 金 管
局 對 多 家 中 小 型 本 地 銀 行 推 行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監 管 制 度 。 這 套 制 度 側 重 於 評 估 認 可
機 構 涉 及 多 類 風 險 的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及 內 部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的 質 素 。 二 零 零 一 年 , 金
管 局 把 上 述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監 管 制 度 擴 展 至 本 地 大 型 銀 行 及 部 分 境 外 銀 行 。 在 國 際 層 面 , 金 管 局 繼 續 積 極 促 進 香 港 與 區 內 各 中 央 銀 行 的 合 作 ,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主 要 通 過 參 與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進 行 。 這 個 會 議 的 活 動 包 括 監 管 事 項 的 聯 絡 和 合 作 、 金 融 市 場 和 基 礎 設 施 的 發 展 , 以 及 中 央 銀 行 運 作 的 各 個 範 疇 。 在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的 指 示 下 , 金 管 局 一 直 擔 任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八 月 成 立 的 銀 行 業 監 管 工 作 小 組 的 主 席 。 此 外 , 香 港 也 是 跨 政 府 組 織 ──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的 成 員 。 該 組 織 的 宗 旨 是 發 展 和 促 進 有 關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的 法 律 、 執 法 與 金 融 監 管 政 策 。 香 港 現 時 是 該 組 織 的 主 席 , 任 期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 近 年 發 展 《 2000 年 銀 行 業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提 出 因 應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草 案 》 的 修 訂 建 議 , 相 應 修 訂 《 銀 行 業 條 例 》 , 加 強 監 管 認 可 機 構 進 行 的
證 券 業 務 , 使 監 管 制 度 與 適 用 於 證 券 交 易 商 和 投 資 顧 問 的 監 管 水 平 更 為 一 致 。 立
法 會 已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上 述 兩 條 條 例 草 案 。 一 九 九 九 年 , 金 管 局 推 出 改 革 方 案 , 回 應 《 銀 行 業 顧 問 研 究 》 。 二 零 零 一 年 , 金 管 局 繼 續 推 行 改 革 方 案 的 政 策 措 施 。 該 局 於 七 月 實 施 最 後 階 段 的 撤 銷 利 率 管 制 措 施 , 撤 銷 儲 蓄 及 往 來 帳 戶 的 利 率 限 制 。 自 此 , 銀 行 可 自 由 釐 定 利 率 水 平 , 競 逐 存 款 。 撤 銷 利 率 管 制 措 施 , 有 助 鼓 勵 銀 行 業 進 一 步 革 新 , 為 消 費 者 帶 來 更 多 選 擇 。 金 管 局 召 集 了 工 作 小 組 , 研 究 落 實 商 業 信 貸 資 料 庫 的 事 項 。 商 業 信 貸 資 料 庫 將 有 助 改 善 銀 行 的 信 貸 風 險 管 理 , 同 時 亦 讓 銀 行 掌 握 更 多 有 關 公 司 的 信 貸 資 料 , 使 這 些 公 司 更 容 易 取 得 銀 行 貸 款 。 年 內 , 在 商 業 信 貸 資 料 庫 的 設 計 特 點 方 面 , 工 作 小 組 取 得 理 想 進 展 。 金 管 局 亦 一 直 倡 議 改 善 銀 行 之 間 共 用 消 費 者 資 料 的 安 排 。
目 前 , 在 私 隱 法 例 的 限 制 下 , 共 用 資 料 安 排 僅 限 於 負 面 資 料 (即 有 關 拖 欠 還 款 的 資
料) 。 近 期 的 市 場 發 展 , 特 別 是 個 人 破 產 個 案 急 升 , 反 映 銀 行 擴 大 共 用 資 料 的 範 圍
以 進 行 信 貸 評 估 的 重 要 作 用 。 金 管 局 會 繼 續 與 銀 行 業 及 私 隱 專 員 合 作 , 推 展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 改 革 方 案 的 另 一 措 施 是 存 款 保 險 計 劃 。 鑑 於 早 前 公 眾 在 諮 詢 期 內 廣 泛 表 示 支 持 , 行 政 會 議 於 四 月 原 則 上 通 過 在 香 港 成 立 存 款 保 險 計 劃 。 政 府 已 邀 請 金 管 局 就 計 劃 的 設 計 特 點 進 行 更 詳 細 的 研 究 。 金 管 局 預 算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初 進 行 另 一 輪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 然 後 才 擬 訂 有 關 法 例 。 十 一 月 , 金 管 局 取 消 自 一 九 七 八 年 起 限 制 境 外 銀 行 在 不 超 過 三 幢 大 廈 內 經 營 業 務 的 政 策 。 取 消 這 項 政 策 使 銀 行 在 經 營 業 務 方 面 更 加 靈 活 , 並 有 助 提 高 香 港 作 為 開 放 的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 注 意 到 電 子 銀 行 服 務 的 發 展 , 金 管 局 推 出 了 全 面 的 電 子 銀 行 及 科 技 風 險 管 理 監 管 制 度 , 確 保 香 港 的 電 子 銀 行 業 能 夠 在 安 全 和 受 到 妥 善 監 管 的 環 境 下 繼 續 發 展 。 金 管 局 根 據 這 套 制 度 , 並 參 考 其 他 先 進 經 濟 體 系 的 銀 行 監 管 機 構 和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電 子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指 引 , 制 定 了 以 電 子 銀 行 及 科 技 風 險 管 理 為 重 點 的 現 場 審 查 計 劃 。 該 局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進 行 了 三 次 試 驗 審 查 , 成 績 理 想 。 金 管 局 最 近 檢 討 了 本 港 的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 檢 討 工 作 探 討 了 各 種 零 售 支 付 方 式 的 效 率 、 收 費 及 費 用 、 市 場 開 放 及 競 爭 程 度 等 問 題 , 並 未 發 現 任 何 會 影 響 本 港 支 付 系 統 的 穩 定 的 因 素 。 不 過 , 檢 討 建 議 以 循 序 漸 進 形 式 加 強 本 港 的 監 管 模 式 。 檢 討 具 體 建 議 應 採 取 自 我 監 管 模 式 , 由 市 場 自 行 制 定 經 營 守 則 和 監 察 遵 守 守 則 的 情 況 , 並 由 金 管 局 負 責 監 察 整 體 執 行 情 況 。 在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與 政 府 同 意 下 , 金 管 局 將 分 階 段 推 行 有 關 建 議 。 金 管 局 亦 正 密 切 留 意 電 子 貨 幣 的 發 展 , 以 及 對 實 體 貨 幣 與 發 鈔 利 潤 的 影 響 。 二 零 零 一 年 , 金 管 局 的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與 總 部 位 於 布 魯 塞 爾 的 結 算 交 收 系 統 ── 歐 洲 結 算 系 統 ── 達 成 直 接 聯 網 協 議 。 這 項 完 全 自 動 化 的 即 時 聯 網 安 排 讓 亞 洲 投 資 者 可 以 通 過 本 身 在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所 開 設 的 帳 戶 , 直 接 持 有 和 結 算 符 合 歐 洲 結 算 系 統 資 格 的 證 券 , 大 大 提 高 結 算 效 率 。 金 管 局 的 職 能 之 一 , 是 促 進 與 鼓 勵 認 可 機 構 維 持 正 當 操 守 標 準 以 及 實 行 良 好 穩 妥 的 業 務 常 規 。 這 對 維 持 公 眾 對 銀 行 體 系 的 信 心 至 為 重 要 。 二 零 零 一 年 , 金 管 局 完 成 全 面 檢 討 《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 後 , 對 守 則 作 出 修 訂 。 守 則 列 出 認 可 機 構 與 個 人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時 必 須 遵 守 的 最 低 標 準 。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信 用 卡 、 帳 戶 及 貸 款 服 務 、 聘 用 收 數 公 司 、 電 子 銀 行 以 及 儲 值 卡 等 。 經 修 訂 的 《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 已 於 十 一 月 發 出 。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主 要 特 色 香 港 的 證 券 市 場 和 期 貨 市 場 分 別 由 聯 合 交 易 所 和 期 貨 交 易
所 經 營 , 聯 交 所 和 期 交 所 都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年 底 時 , 聯 交 所 共 有
公 司 及 個 人 參 與 者 507 名 , 期 交 所 則 有 93 名 參 與 者 。 聯 交 所 的 證 券 交 易 經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進 行 。 聯 交 所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起 , 分 三 階 段 引 入 第 三 代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 為 市 場 提 供 綜 合
的 交 易 環 境 , 進 一 步 提 高 競 爭 力 。 在 引 入 若 干 新 的 交 易 設 施 和 投 資 者 參 與 途 徑 (包
括 莊 家 交 易 功 能 、 新 買 賣 盤 類 別 、 多 工 作 站 系 統 、 經 紀 自 設 系 統 和 買 賣 盤 傳 遞 系
統 等) 後 , 證 券 交 易 活 動 變 得 更 加 精 細 和 多 元 化 。 直 通 式 網 上 交 易 亦 因 此 而 變 得 可
行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所 有 交 易 參 與 者 已 連 接 第 三 代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 此 外 , 香 港 交 易 所 亦 已 為 “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發
展 新 的 市 場 架 構 。 “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的 開
放 式 互 惠 基 金 或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 iShare 台 灣 指 數 基 金 和 iShare 南 韓 指 數 基 金 (兩
隻 以 摩 根 士 丹 利 資 本 國 際 指 數 為 基 礎 在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基 金) 均 於 五 月 二 日 起 以 “ 非
上 市 可 交 易 ” 的 安 排 開 始 買 賣 。 年 底 時 , 共 有 111 家 上 市 公 司 在 創 業 板 市 場 掛 牌 , 市 場 總
值 為 610 億 元 。 新 巿 場 總 集 資 額 約 57 億 元 ,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額 為 1.62 億 元 。 為 改 善 創 業 板 市 場 的 運 作 和 提 高 競 爭 力 , 聯 交 所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徵 詢 市 場 意 見 , 檢 討 創 業 板 的 上 市 規 則 。 更 改 上 市 規 則 的 建 議 , 包 括 上
市 申 請 人 須 具 備 最 少 24 個 月 的 活 躍 業 務 記 錄 , 以 及 上 市 時 的 管 理 層 須 遵 守 12 個
月 的 股 份 禁 售 期 等 措 施 ,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月 起 生 效 。 期 貨 交 易 方 面 ,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八 月 六 日 把 股 票 期 權 的 交 易 過 渡 至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 恒 生 指 數 期 貨 和 期 權 合 約 的 交 易 , 已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由 使 用 公 開 叫 價 系 統 轉 以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進 行 。 整 合 衍 生 產 品 的 交 易 平 台 是 整 合 衍 生 產 品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的 第 一 步 ; 第 二 步 是 把 期 貨 和 期 權 的 結 算 平 台 整 合 , 在 新 的 衍 生 產 品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上 進 行 結 算 。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目 標 , 是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第 二 季 完 成 衍 生 產 品 結 算 平 台 的 整 合 工 作 。 香 港 交 易 所 全 資 擁 有 的 附 屬 公 司 ,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管 理 為 聯 交 所 的 證 券 買 賣 而 設 的 證 券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這 套 系 統 利 用 自 動 帳 面 記 錄 系 統 處 理 證 券 交 收 工 作 。 除 了 經 紀 和 託 管 商 外 , 散 戶 投 資 者 也 可 使 用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中 央 結 算 公 司 已 把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擴 展 至 包 含 更 多 種 類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和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債 券 。 香 港 交 易 所 現 正 開 發 升 級 系 統 , 把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現 代 化 , 增 加 開 放 式 接 觸 層 面 , 以 及 提 供 風 險 管 理 和 投 資 者 保 障 等 多 項 新 功 能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當 局 在 制 定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條 例 》 後 ,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成 立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這 標 誌 着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改 革 的 首 個 重 要 里 程 , 也 落 實 了 證 券 業 檢 討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五 月 提 出 的 一 項 最 重 要 建 議 。 證 監 會 是 一 個 不 隸 屬 政 府 架 構 , 享 有 自 主 權 的 法 定 組 織 ,
有 董 事 12 名 (其 中 六 名 為 執 行 理 事 董 事) , 全 部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證 監 會 須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呈 交 周 年 報 告 書 、 收 支 預 算 及 經 審 核 的 帳 目 表 , 亦 須 向 立 法 會 提 供 上 述 文
件 省 覽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證 監 會 共 為 隨 着 聯 交 所 、 期 交 所 以 及 各 自 轄 下 的 結 算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六 日 合 併 成 為 香 港 交 易 所 , 證 監 會 肩 負 起 對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進 行 前 線 監 管 和 有 關 的 紀 律 處 分 工 作 。 證 監 會 和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月 簽 訂 諒 解 備 忘 錄 , 把 證 監 會 監 管 香 港 交 易 所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監 督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和 監 察 市 場 的 安 排 規 範 化 。 證 監 會 的 經 費 , 大 部 分 由 市 場 承 擔 , 但 政 府 亦 負 擔 一 部 分
。 不 過 , 證 監 會 過 去 九 年 都 沒 有 向 政 府 申 請 撥 款 。 證 監 會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年 度 的
營 運 開 支 預 算 為 4.23 億 元 。 在 同 一 財 政 年 度 , 證 監 會 的 職 員 編 制 共 有 361 人 。 證 監 會 向 其 諮 詢 委 員 會 徵 詢 有 關 政 策 的 意 見 。 諮 詢 委 員 會
共 有 三 名 證 監 會 執 行 董 事 及 12 名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獨 立 成 員 , 他 們 來 自 不 同 市 場
及 有 關 專 業 組 別 ,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 對 於 註 冊 及 行 使 干 預 權 力 方 面 的 決 定 , 有 關
人 士 可 向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也 是 由 行 政 長
官 獨 立 委 任 。 根 據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草 案 》 , 上
訴 委 員 會 將 會 由 獨 立 和 全 職 運 作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審 裁 處 取 代 。 該 上 訴 審 裁
處 將 可 審 理 更 多 就 證 監 會 不 同 類 別 的 決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 程 序 覆 檢 委 員 會 於 十 一
月 成 立 , 負 責 持 續 檢 討 證 監 會 在 內 部 運 作 程 序 上 是 否 公 平 及 貫 徹 一 致 。 覆 檢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經 過 多 年 的 運 作 , 證 監 會 制 定 了 一 個 符 合 國 際 認 可 標 準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監 管 架 構 。 證 監 會 一 向 視 教 育 為 保 障 投 資 者 的 首 要 工 作 。 年 內 , 證 監
會 刊 發 了 《 股 票 投 資 A-Z 》 和 《 認 識 你 的 基 金 和 強 積 金 》 兩 本 小 冊 子 , 並 推 出 全
新 製 作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及 中 英 雙 語 海 報 , 宣 傳 重 點 是 “ 先 求 知 , 再 投 資 ” 。 該 會 又 印 製 了 一 系 列 有 關 投 資 知 識 的 單 張 及 文 章
, 內 容 包 括 高 息 票 據 及 未 經 授 權 的 交 易 。 新 的 電 台 節 目 “ 投 資 檔 案 ” 和 “ 有 心 求 證 ” 亦 已 播 放 。 另 外 , 為 了 向 公 眾 灌 輸 對 投 資 的 正 確 態 度 , 證
監 會 籌 辦 了 一 系 列 的 教 師 工 作 坊 , 讓 中 學 教 師 向 學 生 傳 授 證 券 、 期 貨 及 基 金 行 業
的 基 本 知 識 。 證 監 會 亦 不 時 在 主 要 報 章 刊 登 有 關 投 資 的 教 育 專 欄 。 年 內 , 證 監 會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對 外 關 係 及 國 際 活 動 , 包 括 在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的 工 作 。 證 監 會 負 責 領 導 該 組 織 轄 下 一 個 委 員 會 , 為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的 目 標 及 原 則 制 定 執 行 和 評 核 方 法 , 以 及 協 助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採 納 金 融 目 標 及 原 則 。 證 監 會 亦 繼 續 參 與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轄 下 技 術 委 員 會 五 個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 證 監 會 將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及 二 月 , 主 辦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技 術 委 員 會 會 議 及 執 行 委 員 會 會 議 。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是 本 港 規 管 證 券 市 場 架 構 的 一 個 重 要 環 節
。 審 裁 處 根 據 《 證 券 (內 幕 交 易) 條 例 》 設 立 , 專 門 調 查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轉 介 懷 疑 涉
及 內 幕 交 易 的 個 案 。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開 始 運 作 以 來 , 審 裁 處 審 結 了 12 宗 個 案 。 根 據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草 案 》 ,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將 由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取 代 。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涵 蓋 內 幕 交 易 及 其 他 五 種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 近 年 發 展 二 零 零 一 年 , 證 監 會 全 面 檢 討 《 公 司 收 購 、 合 併 及 股 份 購
回 守 則 》 , 並 就 多 項 修 訂 建 議 諮 詢 公 眾 。 諮 詢 工 作 結 束 後 , 證 監 會 在 十 月 公 布 對
《 公 司 收 購 及 合 併 守 則 》 強 制 要 約 條 文 作 出 修 訂 , 並 即 時 生 效 。 強 制 要 約 的 持 股
量 觸 發 點 由 35% 降 至 30% , 自 由 增 購 率 由 12 個 月 內 的 5% 降 至 2% 。 證 監 會 並 為 受
影 響 的 股 東 制 定 過 渡 條 文 , 有 效 期 為 十 年 。 證 監 會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發 出 經 修 訂 的 《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 , 以 及 新 的 《 勝 任 能 力 指 引 》 和 《 持 續 培 訓 指 引 》 , 進 一 步 確 定 財 務 中 介 人 的 專 業 水 準 。 新 規 定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起 生 效 。 年 內 , 證 監 會 就 新 的 投 資 者 賠 償 機 制 諮 詢 市 場 。 新 的 賠 償 機 制 將 訂 立 以 每 名 投 資 者 為 基 礎 的 賠 償 限 額 , 而 放 棄 採 用 以 每 名 經 紀 為 單 位 的 賠 償 上 限 。 新 安 排 將 提 高 賠 償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 讓 投 資 者 確 切 知 道 中 介 人 一 旦 失 責 時 本 身 將 可 獲 得 多 少 賠 償 。 證 監 會 研 究 過 市 場 意 見 後 , 決 定 新 的 投 資 者 賠 償 機 制 於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草 案 》 引 入 的 新 規 管 架 構 通 過 後 生 效 。 保 險 業 主 要 特 色 香 港 是 全 球 最 開 放 的 保 險 中 心 之 一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香 港 共 有 204 名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 其 中 99 名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 其 餘 105 名 在 海 外
24 個 不 同 國 家 或 在 內 地 註 冊 成 立 , 當 中 以 在 美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為 數 最 多 , 其 次 為 英
國 。 儘 管 經 濟 放 緩 , 但 保 險 業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毛 保 費 總 額 達 644
億 元 , 較 一 九 九 九 年 增 長 11.4% 。 二 零 零 零 年 , 一 般 保 險 業 的 毛 保 費 增 加 8.1% 至
179 億 元 , 其 中 意 外 及 健 康 、 一 般 法 律 責 任 及 金 錢 損 失 這 三 個 類 別 有 可 觀 的 升 幅
。 然 而 , 承 保 表 現 仍 持 續 不 理 想 , 整 體 承 保 虧 損 高 達 8.72 億 元 。 長 期 保 險 業 務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持 續 取 得 雙 位 數 字 的 增 長 , 保
單 保 費 上 升 了 12.6% 至 465 億 元 。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業 務 的 保 單 保 費 高 達 356 億 元 ,
佔 保 單 保 費 總 額 76.6% ;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保 單 數 目 亦 上 升 了 8.5% , 增 至 460 萬 份 ,
涵 蓋 香 港 人 口 的 69.1%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香 港 共 有 保 險 業 監 督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獲 委 任 為 保 險 業 監 督 , 負 責 根 據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審 慎 監 管 本 港 保 險 業 , 以 保 障 投 保 大 眾 的 利 益 。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制 定 了 一 套 綜 合 監 管 制 度 , 規 管 各 類 保 險 業 務 。 條 例 的 兩 大 宗 旨 是 確 保 本 港 所 有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財 政 穩 健 , 以 及 保 險 人 的 管 理 階 層 由 適 當 人 選 充 當 。 為 達 到 這 兩 個 目 標 , 條 例 訂 明 多 項 準 則 , 包 括 設 定 資 本 及 償 付 準 備 金 的 最 低 金 額 , 以 及 規 定 只 有 適 當 人 選 才 可 擔 任 保 險 人 的 董 事 和 控 權 人 。 經 營 一 般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還 須 在 本 港 持 有 一 定 的 資 產 , 以 應 付 本 港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索 償 。 至 於 壽 險 業 務 , 有 關 方 面 已 推 行 一 套 完 備 的 委 任 精 算 師 制 度 , 確 保 保 險 人 能 夠 應 付 本 身 的 責 任 。 保 險 業 監 督 主 要 藉 着 審 核 保 險 人 呈 交 的 財 務 報 告 、 精 算 師 報 告 和 其 他 報 表 , 以 及 定 期 實 地 檢 查 , 審 慎 監 察 保 險 人 。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 保 險 業 監 督 可 對 保 險 人 採 取 干 預 行 動 , 以 保 障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權 益 。 這 些 行 動 包 括 限 制 保 費 收 入 、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代 為 保 管 資 產 、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委 任 的 經 理 人 接 管 保 險 人 , 或 申 請 把 保 險 人 清 盤 。 保 險 中 介 人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受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規 管 。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由 保 險 人 正 式 委 任 , 而 保 險 人 則 須 遵 守 《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 內 有 關 委 任 和 監 控 代 理 人 的 規 定 。 保 險 經 紀 在 獲 授 權 前 , 均 須 符 合 若 干 最 低 規 定 。 保 險 業 本 身 也 實 行 若 干 自 我 監 管 措 施 , 以 鞏 固 保 險 業 的 運 作 規 律 。 保 險 業 在 徵 詢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意 見 後 , 推 行 這 些 自 我 監 管 措 施 , 其 中 包 括 採 納 《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 , 規 定 保 險 合 約 的 擬 訂 方 法 , 以 及 壽 險 保 單 推 出 銷 售 時 保 險 利 益 的 說 明 標 準 。 作 為 國 際 保 險 監 督 聯 會 的 會 員 , 香 港 致 力 遵 行 聯 會 所 制 定 的 監 管 原 則 及 標 準 , 務 使 香 港 的 監 管 水 平 與 國 際 看 齊 。 近 年 發 展 為 提 高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專 業 水 平 ,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實 施 。 根 據 這 計 劃 , 所 有 保 險 中 介 人 、 其 行 政 總 裁 及 業 務 代 表 , 除 非 獲 得 豁 免 , 否 則 均 須 通 過 認 可 資 格 考 試 , 方 可 獲 登 記 或 獲 授 權 為 保 險 中 介 人 。 他 們 其 後 亦 須 參 加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 從 而 確 保 專 業 水 平 得 以 維 持 。 隨 着 近 年 投 資 相 連 保 險 產 品 日 漸 盛 行 , 與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有 關 的 資 格 考 試 新 試 卷 已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推 出 。 現 行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規 管 制 度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實 施 。 近 年 來 , 保 險 業 急 速 發 展 , 保 險 中 介 人 數 目 不 斷 上 升 , 保 險 產 品 也 日 趨 複 雜 化 。 此 外 , 社 會 對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要 求 亦 不 斷 提 高 。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為 有 需 要 檢 討 現 有 制 度 , 並 於 去 年 發 出 有 關 保 險 中 介 人 規 管 制 度 的 諮 詢 文 件 , 現 正 審 閱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 預 計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進 一 步 諮 詢 業 界 。 保 險 業 監 督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起 , 展 開 了 一 連 串 的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 包 括 出 版 兩 本 教 育 小 冊 子 , 加 深 市 民 對 保 險 中 介 人 角 色 的 了 解 ; 印 製 季 刊 《 保 監 透 視 》 , 加 強 市 民 對 保 險 業 的 認 識 ; 以 及 設 立 電 話 熱 線 查 詢 服 務 。 二 零 零 一 年 , 保 險 業 監 督 出 版 了 一 份 名 為 《 投 保 知 多 少 》 的 單 張 。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和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主 要 特 色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全 面 實 施 , 協
助 就 業 人 士 未 雨 綢 繆 , 為 日 後 的 退 休 生 活 儲 存 資 金 。 強 積 金 計 劃 經 過 廣 泛 諮 詢 後
才 制 定 , 是 一 個 與 就 業 有 關 、 強 制 執 行 和 屬 私 營 性 質 的 公 積 金 制 度 。 除 非 是 強 積
金 法 例 訂 明 的 豁 免 類 別 人 士 , 否 則 自 僱 人 士 及 年 齡 介 乎 18 至 65 歲 的 僱 員 均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根 據 強 積 金 制 度 , 僱 主 和 僱 員 各 自 須 按 最 高 及 最 低 入 息 水
平 內 僱 員 有 關 入 息 的 5% , 向 已 註 冊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累 算 權 益 會 全 數 歸 屬 於 參
加 計 劃 的 成 員 , 而 僱 員 在 轉 職 或 終 止 受 僱 時 可 把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另 一 計 劃 。 自 僱
人 士 須 按 其 有 關 入 息 的 5% 供 款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累 算 權 益 須 保 存 至 計 劃 成 員 年 屆
65 歲 退 休 年 齡 方 可 提 取 。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 約 有 88% 僱 主 、 95% 有 關 僱 員 及 91% 自
僱 人 士 參 加 了 強 積 金 。 強 積 金 總 資 產 約 達 360 億 元 , 每 月 強 積 金 供 款 約 20 億 元 。 與 強 積 金 這 個 強 制 的 制 度 不 同 , 根 據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 註 冊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是 僱 主 自 願 為 僱 員 成 立 的 計 劃 。 條 例 的 目 的 是 通 過 註 冊 制 度 把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納 入 規 管 , 從 而 確 保 這 些 計 劃 有 妥 善 的 管 理 及 供 款 安 排 。 所 有 註 冊 計 劃 均 須 遵 守 若 干 基 本 規 定 , 其 中 包 括 資 產 分 隔 、 獨 立 受 託 人 、 受 限 制 投 資 項 目 、 提 供 款 項 、 獨 立 審 計 、 精 算 審 核 、 資 料 披 露 , 以 及 向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提 交 經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表 等 。 為 了 配 合 實 施 強 積 金 制 度 , 一 批 符 合 所 訂 條 件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已 獲 得 強 積 金 豁 免 資 格 。 這 些 計 劃 的 成 員 可 以 選 擇 留 在 獲 豁 免 的 原 有 計 劃 內
, 或 參 加 新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 年 底 時 ,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資 格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共 有 6 065
個 , 涵 蓋 超 過 50 萬 名 僱 員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根 據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成 立 , 負 責 規 管 和 監 察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運 作 , 並 確 保 有 關 人 士 遵 守 強 積 金 條 例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諮 詢 委 員 會 與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行 業 計 劃 委 員 會 這 兩 個 法 定 委 員 會 亦 已 成 立 , 分 別 就 條 例 的 實 施 和 行 業 計 劃 的 運 作 事 宜 , 向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提 出 意 見 。 此 外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上 訴 委 員 會 亦 已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成 立 , 處 理 對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某 些 決 定 的 上 訴 。 為 保 障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密 切 監 察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運 作 、 調 查 指 稱 違 規 的 投 訴 個 案 , 並 採 取 相 應 的 執 法 行 動 。 管 理 局 亦 主 動 巡 察 各 商 業 處 所 , 確 保 僱 主 遵 從 法 例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並 作 出 供 款 。 公 眾 教 育 方 面 , 管 理 局 年 內 的 重 點 是 強 積 金 投 資 。 除 了 監 察 和 規 管 強 積 金 制 度 外 ,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亦 擔 任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一 職 。 近 年 發 展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參 照 實 際 的 運 作 經 驗 , 繼 續 檢 討 強 積 金 法 例
。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 2001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提 出 有 關 強 積 金 計 劃 運 作 及 技 術 問 題 的 修 訂 。 此 外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運
作 檢 討 委 員 會 亦 已 於 八 月 成 立 , 成 員 包 括 僱 主 、 僱 員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代 表 , 負 責
全 面 檢 討 強 積 金 法 例 中 管 理 及 運 作 方 面 的 事 宜 , 並 提 出 修 訂 法 例 的 建 議 , 以 便 提
升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成 效 和 效 率 。 委 員 會 已 於 年 底 完 成 首 階 段 的 檢 討 工 作 。 在 考 慮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這 些 建 議 獲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同 意) 後 , 政 府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修 訂 強 積 金 法 例 。 年 內 , 強 積 金 管 理 局 為 改 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管 理 和 提 升 整 體 規 管 成 效 , 檢 討 了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法 例 。 管 理 局 已 就 法 例 修 訂 建 議 諮 詢 業 界 , 並 將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提 交 政 府 研 究 。 |